最高院:夫妻二人設立有限公司卻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的,對公司...

2020-12-18 騰訊網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資成立的公司,註冊資本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公司的全部股權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於同一財產權,並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

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範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基於此,應參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將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身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作為股東的夫妻二人。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再37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熊少平,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沈小霞,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武漢貓人製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西青曼瑞服飾有限公司

熊少平、沈小霞申請再審請求: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1270號民事判決;二、依法改判駁回貓人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三、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由貓人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二審法院將青曼瑞公司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錯誤。

1.熊少平、沈小霞兩名股東系夫妻關係,不能作為將青曼瑞公司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故是否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的數量來認定的。青曼瑞公司股東為熊少平、沈小霞兩個自然人,不能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並未將有夫妻關係的股東視同為一個自然人股東,也未規定將夫妻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視同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二審將青曼瑞公司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法律依據。2.熊少平、沈小霞在註冊青曼瑞公司時未備案財產分割證明或協議,不能作為認定青曼瑞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理由,也不能作為熊少平、沈小霞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認定標準為公司股東人數,而非公司註冊資本來源或股權歸屬。無論青曼瑞公司股權是否是雙方共同共有,熊少平、沈小霞在青曼瑞公司均為獨立股東,並獨立行使股東權利。熊少平、沈小霞無備案財產分割證明或協議的義務,備案財產分割證明或協議也不屬於夫妻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前置條件,法律也未規定未備案財產分割證明或協議所可能承擔的後果,二審法院以此認定青曼瑞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法律依據。

(二)二審法院將「熊少平、沈小霞應否對青曼瑞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作為本案爭議焦點錯誤。

....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1年8月3日,熊少平與沈小霞登記結婚。2011年11月,熊少平、沈小霞出資成立青曼瑞公司。青曼瑞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200萬元,實收資本200萬元,熊少平、沈小霞各持股50%。....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熊少平、沈小霞出資設立的青曼瑞公司是否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熊少平、沈小霞應否對青曼瑞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青曼瑞公司股東登記一直為熊少平、沈小霞,股東人數為複數。但熊少平、沈小霞為夫妻,且青曼瑞公司設立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財產及第十九條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熊少平、沈小霞經二審法院限期舉證仍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其婚前財產或婚後所得財產歸屬進行了約定,而青曼瑞公司設立於雙方結婚後,故應認定青曼瑞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於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家庭成員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需強制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或協議的規定已被廢止,但法律並不禁止夫妻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自願備案財產分割證明或協議。一審法院調取的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記備案資料中並無熊少平、沈小霞財產分割的協議或證明,熊少平、沈小霞二審中亦未補充提交,因此熊少平、沈小霞以共同財產出資將股權分別登記在各自名下,不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故應認定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熊少平、沈小霞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其雙方共同共有。貓人公司二審中所舉證據雖不能證明熊少平、沈小霞的財產與青曼瑞公司財產混同,但從一定程度上印證了熊少平、沈小霞均實際參與了青曼瑞公司的管理經營,青曼瑞公司實際由夫妻雙方共同控制。上述全部事實表明,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於同一財產權,並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據此應認定青曼瑞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

其次,從公司財產混同角度分析,準許一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發點在於節約創業成本,繁榮市場經濟。但該種便利性亦會帶來天然的風險性。《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財產獨立性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就是對該種風險予以規制的措施之一。青曼瑞公司在為同一所有權實際控制的情況下,難以避免公司財產與夫妻其他共同財產的混同。在此情況下,有必要參照《公司法》「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將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身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熊少平、沈小霞。在二審法院就此事項要求熊少平、沈小霞限期舉證的情況下,熊少平、沈小霞未舉證證明其自身財產獨立於青曼瑞公司財產,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熊少平、沈小霞應對青曼瑞公司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貓人公司申請追加熊少平、沈小霞為被執行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後,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分析,「夫妻公司」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存在天然缺陷,導致債權人與「夫妻公司」發生糾紛時,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護,此情況尚待立法及法律適用的完善。但依照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原則,夫妻股東持有的全部股權應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而公司實質充任了夫妻股東實施民事行為的代理人,若依法人有限責任制度認定夫妻股東設立的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同時,不對夫妻股東其他義務予以強化和規制,則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也不利於對交易相對方利益的平等保護。

二審法院判決:

(一)撤銷武漢中院(2017)鄂01民初4309號民事判決;(二)追加熊少平、沈小霞為武漢中院(2015)鄂武漢中執字第00707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對青曼瑞公司在武漢中院(2015)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494號民事案件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再審中,貓人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1.專家意見書,擬證明夫妻婚後用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並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公司在構成要件、規範目的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與一致性,能夠類推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

本院再審認為:

本案貓人公司依據《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申請追加青曼瑞公司股東熊少平、沈小霞為被執行人。故本案焦點為青曼瑞公司是否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貓人公司申請追加熊少平、沈小霞為被執行人應否支持。

關於青曼瑞公司是否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問題。《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本案中,青曼瑞公司雖系熊少平、沈小霞兩人出資成立,但熊少平、沈小霞為夫妻,青曼瑞公司設立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且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記備案資料中沒有熊少平、沈小霞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熊少平、沈小霞亦未補充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財產及第十九條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據此可以認定,青曼瑞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於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財產,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屬於熊少平、沈小霞婚後取得的財產,應歸雙方共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於同一財產權,並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區別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在於《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該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之所以如此規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缺乏社團性和相應的公司機關,沒有分權制衡的內部治理結構,缺乏內部監督。股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極易混同,極易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故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強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獨立性,從而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本案青曼瑞公司由熊少平、沈小霞夫妻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設立,公司資產歸熊少平、沈小霞共同共有,雙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難以形成有效的內部監督。熊少平、沈小霞均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夫妻其他共同財產與青曼瑞公司財產亦容易混同,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在此情況下,應參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將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身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股東熊少平、沈小霞。綜上,青曼瑞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範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審法院認定青曼瑞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無不當。

關於貓人公司申請追加熊少平、沈小霞為被執行人應否支持問題。如上分析,青曼瑞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而《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規定》第二十條的實體法基礎亦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據此,熊少平、沈小霞應對青曼瑞公司財產獨立於雙方其他共有財產承擔舉證責任,在二審法院就此事項要求熊少平、沈小霞限期舉證的情況下,熊少平、沈小霞未舉證證明其自身財產獨立於青曼瑞公司財產,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二審法院支持貓人公司追加熊少平、沈小霞為被執行人的申請,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熊少平、沈小霞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1270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萬會峰

審 判 員  李相波

審 判 員  關曉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賀 權

來源:民商法律

【版權聲明】

本文經由智飛微管家編輯上傳,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繫。

【智飛微信通-專注律師微網站建設與營銷】

羅宏強律師,廈門大學法律碩士。在從事律師職業之前曾在公證處工作,後又在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任黨支部書記、辦公室主任、工會主席等職務。2008年10月進入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工作。執業範圍主要在房產買賣、建設工程、借款合同、智慧財產權、公司糾紛、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領域。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數百起。其中,代理原告池某訴被告孟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3輯)收錄為指導性案例;代理的其他經典案件也先後編入《中國大律師經典案例》、《向公平致敬》等從書。

相關焦點

  • 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青曼瑞公司股東為熊少平、沈小霞兩個自然人,不能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並未將有夫妻關係的股東視同為一個自然人股東,也未規定將夫妻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視同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二審將青曼瑞公司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法律依據。2.熊少平、沈小霞在註冊青曼瑞公司時未備案財產分割證明或協議,不能作為認定青曼瑞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理由,也不能作為熊少平、沈小霞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
  • 夫妻二人店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盞燈私人律師
    成立有限公司需要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礎,在沒有找到合適的合作夥伴之前,夫妻二人共同經營事業,將公司從小做到大是中國式公司的普遍狀態。夫妻二人同心同德其利斷金,避免了外人影響公司決策,但也隱含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希望正在設立及已經設立夫妻店公司的企業家予以關注。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 法院:應當...
    2019年5月,因黃某是實業公司的唯一股東,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和法院初步審查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追加黃某為被執行人,要求黃某對法院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黃某認為,其對實業公司的出資已全部履行到位,自被執行人實業公司設立起,公司財產與其股東個人財產未發現存在混同使用的情況。
  • ...文書」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
    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範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基於此,應參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將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身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作為股東的夫妻二人。
  • 夫妻合夥開公司也會遇到各種法律問題?不懂你就out了!
    法院觀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投資設立錦宏公司,其財產組織管理形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制,且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二人在錦宏公司註冊登記時提交過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應認定錦宏公司二股東投資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該公司的實質自成立之初即為一人公司。
  • 夫妻有限責任公司被判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註冊公司上,老闆財務...
    法院判決:青曼瑞公司設立於雙方(熊少平、沈小霞)結婚後,對於限期舉證仍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其婚前財產或婚後所得財產歸屬進行了約定,故應認定青曼瑞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於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財產。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於同一財產權,並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區別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在於《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該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 ...一人公司股東將股權進行轉讓就能避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涉案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仲裁期間,張英正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其母原春華,二人先後為公司唯一股東,故二人應對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夫妻二人作為公司股東,能規避公司人格混同的風險嗎?
    許多人知道,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自然人股東,則在訴訟過程中,股東需要舉證自己與公司的財產是各自獨立的。否則,自己將會被判定為與公司人格混同,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因此,在註冊公司時,有人與自己的配偶同時註冊為股東。
  • 夫妻共同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被判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青曼瑞公司設立於雙方(熊少平、沈小霞)結婚後,對於限期舉證仍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其婚前財產或婚後所得財產歸屬進行了約定,故應認定青曼瑞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於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合夥開公司,股份是共同財產還是按比例各自持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確立了夫妻財產制的基本原則,在夫妻之間無書面約定夫妻財產歸屬的情形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生產經營收益、股利等均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公司的股份雖然被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卻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婚內財產收益,與諸如房產等財產一樣,均屬於共同財產,但這一點卻貌似有違《公司法》中的「獨立性」要求。
  • 只有夫妻為股東的公司被判決為一人有限公司,負無限連帶責任
    最近最高法院把只有夫妻為股東的公司判決為一人有限公司,該案例有代表性,大家可以多看看,對照自己的公司,防範相關風險。最後二審判決追加A公司夫妻為被執行人,對A公司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並承擔該案訴訟費及公告費。
  • 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勿忘人格否認風險
    由於只有一個股東,相對於普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經營者可以實現完全自主操控公司並作出符合股東意志的有效決策,因此一人公司成為深受創業者們青睞的公司形式。但在一人公司中,由於不存在內部的制約機制與監督機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與公司獨立地位的情形屢有發生,所以創業者或經營者在設立或經營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並自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 最高院案例與觀點 公司篇
    1.執行機構無權處理公司強制清算和財產保全請求裁判要旨判決主文僅為公司解散,後權利人提出強制清算和財產保全請求。5.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裁判要旨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僅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籤訂合同,該合同內容特別是獨立於合同效力之外的雙方協議管轄條款對其亦具有約束力。
  • 設立公司,你不知道的6類坑
    引言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創業,而創業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設立公司,很多人簡單的把設立公司等同於去工商局完成工商設立登記,實際上完全不止如此,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有很多你不知道的坑,很多人一開始就掉進了這些隱藏的陷阱之中,導致後期公司、乃至股東個人都要為這些一陷阱買單,付出高額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 最高院終審駁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上訴
    終審判決再次明確「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天絲集團北京2021年1月5日 /美通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於2020年12月21日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由嚴彬實際控制)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集團) 「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糾紛一案
  • 公司設立糾紛有什麼,公司設立會產生什麼糾紛?
    「公司」的誕生必須經過發起設立階段。然而,在公司成立前,公司與股東的利益只能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則來實現。那麼,公司設立糾紛有什麼,公司設立會產生什麼糾紛? 網友諮詢: 公司設立糾紛有什麼,公司設立會產生什麼糾紛?
  •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14種情形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 最高法院:公司接受了股東的財產,就應當對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公司法權威解讀
    四、2007年5月17日,梁清泉向湖北省高院起訴,請求判令雷鳴、豪迪公司返還現金2330萬元並承擔相應利息;支付土地增值部分500萬元並賠償相應損失。一審判決雷鳴、豪迪公司共同向梁清泉返還2330萬元及利息,梁清泉、豪迪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院變更判決為雷鳴向梁清泉返還2330萬元及利息,駁回梁清泉的其他訴訟請求。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5個特點,一個人能成立幾個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具有以下五個特點,第一,股東為一人,且股東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第二,一人有限公司依然是有限公司,所以股東對公司債務依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第三,一人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簡化。
  • 請不要註冊這三種類型的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營利法人,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設權利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以法人的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