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女子因草帽獲刑4年 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將再審

2021-01-20 中國新聞網

許菊妹拿著再審決定書情緒平靜。記者姜飛 攝

  許菊妹,海南樂東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樂東縣」)一名普通農家婦女,但百度百科給她專門做了「名片」:許菊妹,樂東縣政法委領導母親被搶案中被冤枉的女子。

  時間回到2011年8月6日,當天14時許,樂東縣發生了一起搶劫案,家住樂東縣鶯歌海鎮的女子許菊妹成為重要嫌疑人;之後,在許菊妹始終沒有供認作案、警方沒有找到髒物、證人沒有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憑著警方從其家中搜出的一頂草帽(當地人俗稱「越南帽」),許菊妹被控搶劫罪名成立,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案件因許菊妹及其家屬堅稱冤枉,質疑當地公、檢、法辦理此案時程序上漏洞百出,警方僅憑一頂「越南帽」就草草斷案,加上原案受害人的兒子時任樂東縣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等細節,經媒體曝光後引發社會輿論一片譁然。海南省檢察院曾要求省檢察院第二分院重新對該案複查,令人遺憾的是,許菊妹一案並未出現轉機,二審法院和檢察機關堅持認定許菊妹一案「證據確鑿」,而家屬也開始了馬拉松式的申訴上訪。

  9月27日,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獨家獲悉,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許菊妹一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事件回顧:樂東一8旬老人小巷內被搶一對金耳環

  2011年8月6日14時許,樂東黎族自治縣鶯歌海鎮博愛街一小巷內,發生了一起搶劫案件,時年82歲高齡的受害人陳某姑自稱一對金耳環被搶。

  案發後的第二天(2011年8月7日)早上,在樂東縣鶯歌海鎮上經營早餐的當地女子許菊妹,被鶯歌海邊防派出所民警帶走。當天下午,警方在居委會工作人員指引下,從許菊妹家搜出一頂草帽(當地人稱為「越南帽」),許菊妹遂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1年8月19日,經樂東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許菊妹被逮捕。

  2012年3月6日,樂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刑訴[2012]71號」起訴書,對此案提起公訴,指控許菊妹犯有搶劫罪。

  2012年3月27日,樂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同年4月19日作出(2012)樂刑初字第11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許菊妹犯搶劫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00元。

  然而,許菊妹的丈夫吳帝元及家屬對此極為不滿,委託親友以網名「路過也犯罪」的身份,在網上發帖高呼冤枉,堅稱許菊妹無辜,並對當地公、檢、法對此案的辦案程序等提出一系列質疑。

  引發關注:原案受害人之子為原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據此前公開報導顯示,這起貌似普通的搶劫案,因原案受害人陳某姑在當地「顯赫」的社會背景引發關注。

  記者調查證實,原案受害人陳某姑之子是原樂東縣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馮某文。馮某文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稱:正因案件受害人是自己母親,也正因為其本人是樂東縣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所以從案件發生到審結,他沒有幹預過辦案。同時,受害人雖然是自己的母親,但也是一位中國公民,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撲朔迷離:許菊妹一案之後原案受害人及兒子先後離世

  9月26日,記者從有關渠道了解到,許菊妹一案中的原案受害人陳某姑在許菊妹入獄服刑後不久去世,而陳某姑的兒子、時任樂東縣委政法委原副書記的馮某文不久也因病去世。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許菊妹曾用名「許菊月」,家住樂東縣鶯歌海鎮三居委會榕仔街,與當地居民吳帝元結婚後,育有三子。平時,吳帝元幫別人出海打漁掙錢養家,而許菊妹在案發前經營早餐。許菊妹被判刑入獄後,吳帝元的外甥女婿陳人雄受吳帝元委託,3年多時間裡,無數次往返樂東到海口、北京等地,不斷為舅媽伸冤叫屈。

  9月27日,陳人雄接受記者獨家採訪時,再次堅稱樂東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以及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刑事裁定書》漏洞百出,「一審法院在證據明顯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判許菊妹罪名成立,如果說這是因為當時原案的受害人的兒子是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我們還能理解;可是,二審法院不經審理,直接裁定維持原判,沒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線。」陳人雄稱一審法院的判決疑點重重,很多說法自相矛盾,法院匆匆審結判許菊妹有罪,顯示是極不負責。

今年4月8日,面積憔悴的許菊妹出獄不久到省高院反映情況。記者姜飛 攝

  家屬反映:關鍵證言與其他證言之間相互矛盾

  記者了解到,許菊妹一案發生後,一審法院的判決中表述「證人馮某某證言證實『案發後』自己曾到小巷子裡,向居民了解被害人被搶的情況」,可見,證人並不在案發現場;證人吳某容證言證實案發當日13時30分許,看見許菊妹在鶯歌海鎮的一條小巷裡出現過,仍然不能說明自己出現在案發現場;被害人陳某姑的女兒馮某英、馮某寧證實在「送被害人去醫院的途中」,聽到被害人一直念著「和引」的字眼,到了晚上才知道「可能」是「和引」家的媳婦許菊妹搶被害人的金耳環。這份證言只是推測「可能」是許菊妹搶被害人的金耳環;證人何某歌證實「聽到呼救後趕到現場,看到一名老婦女在小巷裡發抖,且左耳流血,用創可貼為老人止血,老人稱認識搶劫者,但不知道搶劫者姓名」,與證人馮某英、馮某寧稱「送被害人去醫院的途中聽到被害人一直念著『和引』」相互矛盾。

  陳人雄稱,唯一所謂的目擊證人證言更不符合邏輯,有悖常理,其他證人的證言顯示,誰也沒有「目睹許菊妹作案」,事發時這些證人均並未在現場,然而,一審法院仍然採信了上述證人證言。

  曾現轉機:省檢察院要求第二分院重新進行複查

  沒有證人出庭作證,警方沒有查到贓物,當事人一直不曾供認作案;唯一的「證物」還是一頂當地漁村幾乎家家都有的草帽。許菊妹及家屬不服樂東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向省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在沒有開庭庭審情況下,直接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許菊妹的家屬對此表示非常不滿和氣憤。

  此前報導顯示,2013年3月15日,許菊妹的辯護律師羅於賢在省人民檢察院接訪時,向檢察機關遞交了抗訴材料,許菊妹一案曾引起省檢察院的重視,要求省檢察院第二分院重新對該案進行複查。

  然而,這次的轉機最終沒有改變許菊妹的命運。此後,許菊妹開始了長達3年多的牢獄生活。

  高院重視:省高院對許菊妹案作出批示要求依法處理

  許菊妹的遭遇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輿論一片譁然,網上質疑聲無數。之後的3年多時間裡,陳人雄無數次往返樂東、儋州、海口、北京等地,多方奔走上訪為舅媽喊冤,「這3年時間裡,我們為了給舅媽洗清不白之冤,四處上訪,花費了至少30多萬元。想讓法院糾正錯誤簡直太難了,警察抓錯了人,檢察院又沒有把好關,之後加上法院將錯就錯。」陳人雄說,他們一直堅信法律是公正的,他們一定可以為舅媽洗清冤屈。

  據悉,許菊妹一案最終引起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視,2014年8月14日,省高院主要領導曾就此分別作出專門批示,要求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今年春節前(2月15日),許菊妹拿著海南省瓊山監獄發給她的《釋放證明書》[(2015)瓊山監獄釋證字第035號]走出了監獄,而這一天,距離她服刑期滿日2015年8月7日差不多還有半年多的時間。陳人雄說,舅媽提前出獄,讓他又看到了一絲希望的亮光,「雖然法院說她在改造期間有『悔改表現』,減刑提前出獄,可我認為,這與省高院的重視應該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陳人雄認為舅媽被提前釋放,或與省高院重視有關。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審決定。記者姜飛 攝

  最新進展:法院發現該案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決定重審

  據了解,許菊妹被提前釋放後,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也及時趕到她的家鄉實地走訪,開始了案件重審的前期調查工作。

  記者從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獲悉,今年9月8日,該院確實已經對許菊妹一案作出再審決定。

  9月27日,記者在許菊妹手上的再審決定書[(2015)海南二中刑監字第24號]上看到,法院在再審決定書中稱:原審被告許菊妹犯搶劫罪一案,樂東縣法院於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樂刑初字第118號刑事判決,認定許菊妹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00元,許菊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同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終字第7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護原判,該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長發現該案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依法將本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本院認為,本案符合再審立案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決定案件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對話許菊妹:我堅信法律會還我清白

  9月27日下午,記者專程趕赴樂東鶯歌海鎮採訪了許菊妹。

  記者:還記得當時你被抓走時的情景嗎?你有沒有向警方說明情況?

  許菊妹:我一輩子沒法忘掉,因為那是一種恥辱。當時我跟警察再三解釋,說自己沒有搶劫,可是警察不聽,他們抓我走的時候,我哭喊著死死掙扎不願意走,可是他們像抓豬一樣把我帶走了。

  記者:現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你的案子重審,得到這個消息你是怎麼想的?覺得意外嗎?

  許菊妹:說實話,當我接到再審決定書的時候,心情很平靜,我知道這一天會來到,所以不覺得意外。儘管很委屈,但還是感謝海南二中院不迴避過錯,承認裁定認定的事實有錯誤。

  記者:在監獄服刑期間,你知道家人為了爭取法院再審作出的努力嗎?你當時對此有信心嗎?

  許菊妹:知道,他們探視我的時候跟我說了。所以,我覺得一定有希望洗清不白之冤。開始被警察抓走時候,我確實又恐懼又絕望,但真正判刑以後,我反而覺得從容了很多。我仍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堅信自己有證實清白的時候。我家裡人都說我,出獄後心情好,心態也好,所以氣色都變好了。感謝你們關注我的遭遇。(記者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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