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共享實體娃娃體驗店合不合法那麼,這類「充氣娃娃體驗館」是否算是變相提供性交易,是否算,又或者說某些方面觸犯法律呢?
有一種觀點認為,「充氣娃娃體驗館」提供了有償性服務,應該屬於「」。但在我國《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中,對的定義,其主體都是自然人。這裡雖然的確存在了「有償」以及「性服務」,但提供性服務的並非自然人,而是器具。
因此,很難將其明確定義為。
儘管「充氣娃娃體驗館」現在法律上很難界定是否屬於,但我個人認為它的存在還是有三點違反法律法規。點就是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有關「製作、販賣、傳播物品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成人體驗館」和售賣成人用品不同,成人用品是一對一進行售賣,同一物品賣給同一人之後不會再向其他人提供,同一物品也就不存在「傳播」。而「成人體驗館」的經營模式,則是存在明顯的同一物品向多人提供,屬於「傳播」。符合「牟利為目的」並且具備「傳播」這兩個特徵,也就應當屬於「傳播物品」。
第二點,就是由於其衛生狀況堪憂,可能帶來病症的傳播,因此是否能獲得門頒發的《衛生經營許可證》?沒有《衛生經營許可證》也就無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如果沒有相關證照,那麼就屬於無照經營。
第三點,通過「體驗館」也好,通過「共享」也罷,其本質都是利用成人用品提供性服務掙錢,這違反了社會的基本道德,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此前法律界一位大咖在講到一位男性圈養了6位女性,並讓她們整天穿著矽膠衣扮作「充氣娃娃」的案件時提到,即便在這起案件中,女方都是心甘情願的自願被他圈養,看起來整個事件並沒有受害人,但這起事件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對社會道德倫理起到了不好的引導作用。
所以我個人認為,「充氣娃娃體驗館」的存在,至少在三點上違反法律法規。這也是為什麼2017年商家推出「共享女友」項目的時候,會被「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