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淮安市開展新一輪的文明養犬整治行動,尤其加強對散養犬、流浪犬的收容工作。4月9日,記者了解到,僅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9天的時間就捕捉散養犬和流浪犬37隻,多名飼養犬只的市民因此接受處理;近日,淮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拴了繩的狗咬傷他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犬主人被判承擔侵權責任……近年來,我市一些因不規範養犬引發的傷人案例無不起著警示作用——規範養犬,既要禁止散養行為、遛狗要牽繩,也要做好安全防範,以免麻煩不斷,讓飼養犬只真正成為一件愉悅身心的事情。 ■融媒體記者 楊春陽 通訊員 孫明珠 陳子妍 許衛軍 清法宣
基本案情 拴繩狗咬了人 犬主拒絕賠償
近日,淮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拴了繩的狗咬傷他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許某系未成年人,其親戚租住在被告劉某、吳某的房屋中,兩被告系夫妻關係。原告父母帶原告去看望親戚,剛進院門口即被狗咬傷。因狗系被鎖鏈拴著的,兩被告拒絕賠償。雙方協商無果,原告遂向淮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淮陰區法院審理查明,兩被告雖然用鎖鏈將狗拴住,但是鎖鏈較長,飼養的地方亦在出入口位置。經調取監控視頻發現,許某當日剛進院門口即被咬傷,並未故意逗狗。綜上,法院認定兩被告未盡動物飼養人管理職責,判定承擔侵權責任。經法律釋明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無獨有偶,去年3月,家住清江浦區的劉先生在小區內行走,不幸被一隻拴繩飼養的狗咬傷。劉先生要求犬主鍾先生賠償被拒,遂訴至法院。
清江浦區法院審理認為,傷人的狗系鍾先生飼養,平時無人看管,用鐵鏈拴在簡易車棚外的樹根處,樹根距離小區水泥道路0.9米,拴狗的鐵鏈長超過1米,狗可輕易跑到道路上。同時,鍾先生自2016年飼養該狗,至今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無犬只疫苗接種證明。其雖將狗拴在路邊樹根處,但狗仍然可以輕易跑至道路上,作為該狗的飼養人和所有人,鍾先生未盡到足夠的採取安全措施的管理義務,應對劉先生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共計9314.91元。
法官提醒 狗繩並非一拴了之 也要做好安全防範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看到有人遛狗不拴狗繩,這種行為極易發生狗咬人事件,威脅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最終害人害己。一定要做到規範、文明養犬,及時到相關部門為寵物犬辦理犬證、注射疫苗。個人攜帶飼養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為犬只佩帶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引、看管。同時,即使犬只拴了繩也不能大意,仍要採取安全的防範措施。狗繩並非一拴了之,拴狗繩是為了防止狗咬人,就要保證拴的狗繩在安全長度範圍內,過長或者極易拉斷的狗繩可謂「掩耳盜鈴」,並不能保證不發生安全事故。
基本案情 幼童摔傷 無法認定系寵物犬所為
2018年11月,淮陰區8歲的小美(化名)和4歲的表妹小麗(化名)去奶奶家,玩耍時不幸摔傷。
當天,小美的爸爸帶著兩個孩子來到小美的奶奶家。之後,家裡人都在忙碌,沒有注意到兩個小孩騎著電動三輪車去玩了。小美的爸爸說,兩個小孩摔倒後,小美傷勢較輕,小麗的臉部受傷嚴重,在醫院住院多天進行手術治療。
記者了解到,兩個孩子玩耍的時候,鄰居家的狗追在了他們後面。因為沒有大人在場,無法確定寵物犬是否抓傷了小孩。但擔心小孩可能被狗抓傷,兩個孩子分別注射了狂犬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等。
隨後,兩個孩子的家長將寵物犬的主人王女士訴至法院,認為寵物犬追逐導致事故的發生,要求其賠償醫療和精神損失等費用。
對此,王女士不認可。她認為,自家寵物犬雖然沒有拴繩,但性格很溫順,不會抓傷小朋友。小孩摔倒也不全是狗追趕導致的,責任在於家裡的大人沒有看護好,何況,路面還有一個沒有蓋子的窨井。
經清江浦區法院調解,因小美傷勢較輕,家人放棄主張的各項費用,撤回起訴。王女士向小麗賠償5000元。
法官提醒 犬主未盡飼養義務 遇糾紛難推責
在這一案件中,可以認定寵物犬存在追趕的行為,但無法認定傷人,原告和被告在案件中均有責任。王女士作為寵物犬的主人,沒有盡到規範飼養犬只的義務,未辦理犬證、未按要求對寵物犬牽繩,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難以推卸責任。同時,兩個幼童的監護人也沒有盡到看管的責任。如果雙方都各盡其責,則類似的事故就不會發生。
基本案情 裝修工被樓道狗咬傷 犬主懷疑偷狗
去年年底,洪澤區的陳先生在某小區裝修時,不幸被樓道內的寵物犬咬傷。陳先生訟至法院,請求寵物犬主人支付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後經法院協調,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犬主向陳先生支付1000元作為賠償。
陳先生是裝修工人,他在業主家中進行粉刷作業,下樓的時候,因為比較匆忙,並沒有注意到樓下拴著一隻寵物犬,寵物犬咬傷了他的左小腿。之後,陳先生去醫院治療,耽誤了工期。陳先生認為,犬主馬先生應該支付他的醫療費、誤工費合計4584元。對方拒絕賠償,陳先生遂訴至法院。
馬先生懷疑,陳先生是偷狗才被咬的。他稱,自家寵物狗性格溫和,從不咬人,且被短鐵鏈圈養在樓道角落處,一般人不會靠近。近期小區內偷狗的人較多,懷疑陳先生是偷狗不成反被狗咬,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公共場所養犬 行為有過錯
馬先生雖稱陳先生偷狗致受傷,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另一方面,樓道屬於人人可涉足的公共空間,馬先生將寵物犬飼養於樓道中,即使用鐵鏈束縛,也不能認為其已經盡到了足夠的安全防範義務,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自身損害的,如故意挑逗寵物或盜竊寵物等,動物飼養人可減輕或免除責任。但小區樓道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業主無權獨佔使用,樓道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散養犬追倒兒童 犬主否認追逐
2017年10月,9歲的小晨(化名)在清江浦區某輔導班上課,被一隻小狗追倒,導致骨折。
當天,小晨在輔導班全託學習。吃過午飯後,他在代夥飯店附近玩耍,回輔導班時,遇到了一隻小狗追趕他。小晨受到驚嚇,跑到人行道上跌倒了,腿疼難忍。輔導班老師找來了小晨的媽媽,一起將小晨送到醫院。經診斷,小晨腿部骨折,接受手術住院10餘天,花費25000餘元。費用經協商賠償未果後,小晨的媽媽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犬只主人稱,自家的小狗並未追逐小晨,輔導班的隔壁店面養了一隻小狗,追逐小晨的正是這隻。隔壁店主則稱,其寵物犬一直飼養在籠子裡,從未闖入過輔導班,也沒有追趕過小晨。
清江浦區法院審理認定,小晨的媽媽提供的證據形成鎖鏈,能夠證明小狗追逐小晨,致其在害怕慌亂中跌倒受傷。
法官提醒 養犬未拴繩 犬主責任最大
作為動物飼養人,犬主未對小狗進行拴養,造成他人損失,其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小晨在輔導班全託學習期間,午飯後獨自一人下樓至非封閉區域活動時,無成人陪伴,亦是案件的次要原因,輔導班未盡到管理、看護職責,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責任。綜合過錯程度,判定犬主承擔60%賠償責任,輔導班承擔40%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