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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有上述侵害行為的實際發生或有上述侵害行為的現實危險。也就是說家暴不一定必須發生或者說到一定程度,如果存在家暴現實危險,如施暴方的恐嚇和威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本質上是一種精神控制,只有0次和N次的區別,第一次實施家暴後,施暴方經常會道歉悔過徵得對方原諒。但一時的情緒激動和生活矛盾的激化根本不是對親密的家庭成員動手的理由,也不是文明法治社會糾紛解決的合法途徑。所以家暴傾向從第一次實施時就已經可以判定,我們人民法院審查家暴事實時也不會因為初次施暴就不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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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如何區分女性家暴?男性忍讓,女性謾罵打鬧不停,男性動手還一下,就家暴了。
清官難斷家務事,誰暴誰真不好說,除非都是君子,但君子又不會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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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家暴其實是一種積累下的爆發
如果一方首先用言語挑撥或挑釁對方,對方一時失手的情況,怎麼說?家暴固然不對,有失文明底線,但是如何判斷家暴和家暴傾向必須要弄清是非,凡事都有誘因。反對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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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動手就是家暴?哪怕對方極度言語侮辱你或者虐待你的母親還不知悔改,你氣不過動了粗,這都算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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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說明白點,就是那些管事的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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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不是有失文明底線,是有失人性道德。
如果一方首先用言語挑撥或挑釁對方,對方一時失手的情況,怎麼說?家暴固然不對,有失文明底線,但是如何判斷家暴和家暴傾向必須要弄清是非,凡事都有誘因。反對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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