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
南方日報訊 (記者/駱驍驊)家庭暴力的範圍再次有所延伸。29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二審,繼此前將謾罵、誹謗等語言攻擊以及網絡暴力納入後,我省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再次作出擴大,擬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凍餓」「禁閉」等侵害行為,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性侵行為都界定為家暴行為。
近年來,對未成年人的強姦、猥褻等家庭暴力犯罪時有發生,特別是最近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事件觸碰社會道德底線,引起各界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高度關注。因應社會呼聲,此次草案修改稿將對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等性侵害行為也納入家暴範疇。
對此,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款的說明中認為,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不強,發生在家庭內的性侵害行為僅靠刑法保護仍然不夠,將這類行為納入家庭暴力行為,可使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強制報告制度、撤銷監護人資格等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的保護。
這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行為,犯罪嫌疑人除了需要按照刑法關於強姦罪、猥褻罪承擔刑事責任外,如果是家庭成員,受害人還可以依照條例關於強制報告、救濟渠道、告誡書等的規定,尋求更為廣泛及時有效的保護。
除了家庭成員以外,該條款還適用於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要求予以參照執行。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已經將針對兒童的性侵害行為列入家庭暴力犯罪行為。
草案修改稿要求,一旦出現毆打、恐嚇、限制人身自由、性侵害等家暴行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處的,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不得以維持家庭關係等理由予以勸阻。
此前,出於「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思維束縛,社區基層和調解組織在處理家暴案件時,通常為了維繫家庭關係而勸阻受害者放棄懲處施暴者。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說明中解釋稱,設立該條款主要考慮到上述家暴行為情節嚴重,受害人心理上往往承受較大壓力,因而要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
考慮到鄰居等目睹家暴案件的人報案,有利於打擊家庭暴力和幫助受害人,為增加受害人的救濟渠道,草案修改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