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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大唐發電:公司章程(2020年12月修訂)
公司章程
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2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 4
第三章 股份和註冊資本 .................................................. 4
第四章 減資和購回股份 .................................................. 9
第五章 購買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 ................................ 12
第六章 股票和股東名冊 ................................................ 13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 17
第八章 股東大會 ............................................................ 21
第九章 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 36
第十章 董事會 ................................................................ 39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會秘書 ................................................. 46
第十二章 公司經理 ............................................................. 47
第十三章 監事會 ................................................................. 48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資格和義務 ......................................................... 51
第十五章 黨委 ..................................................................... 58
第十六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 59
第十七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 64
第十八章 公司的合併與分立............................................. 67
第十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68
第二十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 71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 71
第二十二章 通告 ................................................................... 72
第二十三章 定義 ................................................................... 73
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
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
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系依照<>(簡稱<法>>)、<定>>(簡稱<>)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於1994年9月1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以體改生(1994)106號文批准,以發起方式設立,於1994年12月13日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的營業執
照號碼為:000789。
公司的發起人為: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北京
國際電力開發投資公司(「北京投資公司」)、河北省建設投資公司
(「河北投資公司」)。
第三條: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Datang International Power Generation
Company Limited
第四條: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廣寧伯街9號。
郵政編碼:100140
電話:88008800
傳真:88008111
第五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長。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公司章程自公司審批部門批准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
為、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的文件。
第八條: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
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
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
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
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
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公司要建
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
經費。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是:籌集資金,發展電力工業,改善
電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為社會提供優質、可靠的
電能,使股東獲得合理的經濟利益。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項目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建設、經營電廠,銷售電力、熱力;電力設
備的檢修與調試;電力技術服務。
第三章 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十三條: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
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准,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第十四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
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
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六條:經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內投資人
和境外投資人發行股票。
前款所稱境外投資人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外國和香港、澳
門、臺灣地區的投資人;境內投資人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除前
述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人。
第十七條: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股份,稱為
內資股。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以外幣認購的股份,稱為外資股。
外資股在境外上市的,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
第十八條:公司發行的內資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條: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准,公司可以發行的
普通股總數為5,162,849,000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內資股
3,732,180,000股,佔公司可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72.29%,公司成立
後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1,430,669,000股,該等境外上
市外資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和倫敦股票交易所上市,佔公司可以發行
的普通股總數的27.71%。
公司發起人之一集團公司將其1,775,331,800股公司股份分別轉
讓給北京投資公司、河北投資公司和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津能公
司」)575,732,400股、639,772,400股和559,827,000股。轉讓完成
後的公司股本結構為:集團公司、北京投資公司、河北投資公司及津
能公司所擁有的股份分別為1,828,768,200股、671,792,400股、
671,792,400股和559,827,000股,分別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35.43%、13.01%、13.01%及10.84%,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
1,430,669,000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7.71%。
根據國務院國函[2003]16號「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大唐集團公司
有關問題的批覆」文件規定,集團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劃撥到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大唐集團」),大唐集團替代集團公司持有
1,828,768,200公司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5.43%。
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北京投資公司
持有的公司13.01%的股權劃轉給其重組後成立的北京能源投資(集
團)有限公司(「京能集團」)持有。
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批
準,2006年公司發行內資股500,000,000股(含向大唐集團、津能公
司配售股份),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次發行完成後的公司股
本結構為:已發行股份(均為普通股)總數為5,662,849,000股,其
中大唐集團持有1,979,620,580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4.96%;
京能集團持有671,792,400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1.86%;河
北投資公司持有671,792,400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1.86%;
津能公司持有606,006,300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70%;其
他內資股股東持有302,968,320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35%;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1,430,669,000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的25.26%。
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以2007年7月18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計5,844,880,580股(包括公司可轉換債券已轉換為公司境外
上市外資股的股份計182,031,580股)為基礎,實施了每10股轉增10
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共計轉增5,844,880,580股。上述轉
增股本方案實施完成後的公司股本結構為:已發行股份(均為普通股)
總數為11,689,761,160股,其中:內資股8,464,360,000股,佔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的72.40%;境外上市外資股3,225,401,160股,佔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的27.60%
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批
準,2003年公司發行的本金總額為153,800,000美元可轉換為公司境
外上市外資股的債券,至2008年債券到期日全部轉換成公司境外上市
外資股,共計增加境外上市外資股272,307,998股。上述債券轉股完
成後的股本結構為:已發行股份(均為普通股)總數為11,780,037,578
股,其中:內資股8,464,360,000股,約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71.85%;境外上市外資股3,315,677,578股,約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的28.15%。
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批
準,2010年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內資股530,000,000股。
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批
準,2011年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內資股1,000,000,000股。
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批
準,2018年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內資股2,401,729,106股及境外上市
外資股2,794,943,820股。
目前的股本結構為:已發行股份(均為普通股)總數為
18,506,710,504股,其中,內資股12,396,089,106股,約佔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的66.98%;境外上市外資股6,110,621,398股,佔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的33.02%。
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在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在決定公司
單獨或同時配售或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數量並經國務院授
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准後,上述股份數額應做相應的修改。
第二十條:經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准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
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
以自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
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
足的,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8,506,710,504元。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
有關規定批准增加資本,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
辦理。
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2、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3、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4、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5、已登記外債轉增股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
轉讓,並不附帶任何留置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
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該次發行的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
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
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將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
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
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
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減資和購回股份
第二十八條:在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減少其註冊資本。
第二十九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
於30日內在全國性經濟類或證券類任意一份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
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
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
1、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2、與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
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5、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經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購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進行:
1. 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2. 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3. 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
4.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條: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股份時,應當
事先經股東大會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批准。經股東大會以同一方式事
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變經前述方式已訂立的合同,或者放
棄其合同中的任何權利。
前款所稱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同意承擔購回股份義
務和取得購回股份權利的協議。
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依法購回股份後,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的期限內,轉讓或者註銷該部分股份,如需要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
請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被註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應當從公司的註冊資本中核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條「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的規定收購
的公司股份,將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
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十四條:除非公司已經進入清算階段,公司購回其發行在外
的股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公司以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其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配利
潤帳面餘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
2、公司以高於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相當於面值的部分從公司
的可分配利潤帳面餘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高出
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辦法辦理:
(1)購回的股份是以面值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帳
面餘額中減除;
(2)購回的股份是以高於面值的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配
利潤帳面餘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但是從發行新股
所得中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購回的舊股發行時所得的溢價總額,也
不得超過購回時公司資本公積金帳戶上的金額(包括發行新股的溢價
金額);
3、公司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
支出:
(1)取得購回其股份的購回權;
(2)變更購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購回合同中的義務。
4、被註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根據有關規定從公司的註冊資本中核
減後,從可分配的利潤中減除的用於購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額,應當
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帳戶中。
第五章 購買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
第三十五條: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
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前述購買公
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購買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間接承擔義務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為減少或者
解除前述義務人的義務向其提供財務資助。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本章第三十七條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本章所稱財務資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1、饋贈;
2、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行
義務)、補償(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過錯所引起的補償)、解除或
者放棄權利;
3、提供貸款或者訂立由公司先於他方履行義務的合同,以及該
貸款、合同當事方的變更和該貸款、合同中權利的轉讓等;
4、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淨資產或者將會導致淨資產大幅
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本章所稱承擔義務,包括義務人因訂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論
該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也不論是由其個人或者與任何其
他人共同承擔),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了其財務狀況而承擔的義
務。
第三十七條:下列行為不視為本章第三十五條禁止的行為:
1、公司提供的有關財務資助是誠實地為了公司利益,並且該項
財務資助的主要目的不是為購買本公司股份,或者該項財務資助是公
司某項總計劃中附帶的一部分;
2、公司依法以其財產作為股利進行分配;
3、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4、依據公司章程減少註冊資本、購回股份、調整股權結構等;
5、公司在其經營範圍內,為其正常的業務活動提供貸款(但是不
應當導致公司的淨資產減少,或者即使構成了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
是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的);
6、公司為職工持股計劃提供款項(但是不應當導致公司的淨資產
減少,或者即使構成了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
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東名冊
第三十八條:公司股票採用記名式。
公司股票應當載明的事項,除<>規定的外,還應當包括
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票由董事長籤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
求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籤署的,還應當由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籤
署。股票經加蓋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蓋印章後生效。在股票上
加蓋公司印章,應當有董事會的授權。公司董事長或者其他有關高級
管理人員在股票上的籤字也可以採取印刷形式。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冊,登記以下事項:
1、各股東的姓名(名稱)、地址(住所)、職業或性質;
2、各股東所持股份的類別及其數量;
3、各股東所持股份已付或者應付的款項;
4、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5、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及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6、各股東終止為股東的日期。
股東名冊為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但是有相反證據
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公司可以依據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與境外證券監管
機構達成的諒解、協議,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存放在境外,並
委託境外代理機構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
的存放地為香港。
公司應當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的副本備置於公司住所;受
委託的境外代理機構應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
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的記載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保存有完整的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包括下列部分:
1.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2、3項規定以外的股東名冊;
2.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資
股股東名冊;
3. 董事會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決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
東名冊。
股東名冊的各部分應當互不重疊。在股東名冊某一部分註冊的股
份的轉讓,在該股份註冊存續期間不得註冊到股東名冊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三條:所有股本已繳清的在香港和倫敦上市的境外上市外
資股,皆可依據章程自由轉讓;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條件,否則董事會
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據,並無需申述任何理由:
1. 轉讓文據只涉及在香港和倫敦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2. 轉讓文據已付應繳的印花稅(如有的話);
3. 應當提供有關的股票,以及董事會所合理要求的證明轉讓人有
權轉讓股份的證據;
4. 如股份擬轉讓與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之數目不得超過4
位;
5. 有關股份沒有附帶任何公司的留置權。
股東名冊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應當根據股東名冊各部分存放
地的法律進行。
任何股份不得轉讓予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的人,或法律上沒有
資格的人。
董事會可規定收取以下費用:如全部或部分股份是在某個司法地
區上市或在某個司法地區的證券交易所買賣,對涉及或影響股份業權
的轉讓登記,或遺囑、遺產管理、委託書、死亡證、結婚證、授權書、
通知書、或其他涉及或影響股份業權的文據的登記,收取費用,但此
等費用不得超過該司法地區內有關的證券交易所或監管機構不時所
訂或準許的該種費用的最高限額。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
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因股份轉讓而發生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
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應當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某一日為
股權確定日,股權確定日終止時,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任何人對股東名冊持有異議而要求將其姓名(名稱)
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要求將其姓名(名稱)從股東名冊中刪除的,
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更正股東名冊。
第四十七條:任何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或者任何要求將其姓
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遺失,
可以向公司申請就該股份(即「有關股份」)補發新股票。
內資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處理。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可以依照該等境外
上市外資股的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證券交易場所規則或者其
他有關規定處理。
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其股票的補發
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申請人應當用公司指定的標準格式提出申請並附上公證書
或者法定聲明文件。公證書或者法定聲明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
申請的理由、股票遺失的情形及證據,以及無其他任何人可就有關股
份要求登記為股東的聲明。
2. 公司決定補發新股票之前,沒有收到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
對該股份要求登記為股東的聲明。
3. 公司決定向申請人補發新股票,應當在董事會指定的報刊
上刊登準備補發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間為90日,每30日至少重複刊
登一次。
4. 公司在刊登準備補發新股票的公告之前,應當向其掛牌上
市的並屬於該等股份股東名冊所在地的證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擬刊登
的公告副本,收到該證券交易所的回覆,確認已在證券交易所內展示
該公告後,即可刊登。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內展示的期間為90日。如果
補發股票的申請未得到有關股份的登記在冊股東的同意,公司應當將
擬刊登的公告的複印件寄給該股東。
5. 本條3、4項所規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屆滿,如公司未
收到任何人對補發股票的異議,即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補發新股
票。
6. 公司根據本條規定補發新股票時,應當立即註銷原股票,
並將此註銷和補發事項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7. 公司為註銷原股票和補發新股票的全部費用,均由申請人
負擔。在申請人未提供合理的擔保之前,公司有權拒絕採取任何行動。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補發新股票後,獲得前述
新股票的善意購買者或者其後登記為該股份的所有者的股東(如屬善
意購買者),其姓名(名稱)均不得從股東名冊中刪除。
第四十九條:公司對於任何由於註銷原股票或者補發新股票而受
到損害的人均無賠償義務,除非該當事人能證明公司有欺詐行為。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並且其姓名(名稱)登記
在股東名冊上的人。
股東按其持有股份的種類和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
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五十一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
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3.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5.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在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本章程;
(2)在繳付了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複印:
①所有各類別股東的名冊;
②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包括:
a.現在及以前的姓名、別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國籍;
d.專職及其他全部兼職的職業、職務;
e.身份證明文件及其號碼。
③公司股本狀況;
④自上一會計年度以來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別股份的票面總值、
數量、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公司為此支付的全部費用的報告;
⑤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
(3)有權查閱:
①
公司債券存根;
②董事會會議決議;
③監事會會議決議;
④財務會計報告。
6.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
財產的分配;
7.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
公司收購其股份;
8. 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
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
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
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五十四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
或合併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
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
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
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
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
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
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2.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
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
重損害
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股東除了股份的認購人在認購時所同意的條件外,不承擔其後追
加任何股本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的上市規則所要求的義務外,控股股東在行使其股東的權力時,不得
因行使其表決權在下列問題上作出有損於全體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
的決定:
1. 免除董事、監事應當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的
責任;
2. 批准董事、監事(為自己或者任何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剝奪
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3. 批准董事、監事(為自己或者任何他人利益)剝奪其他股東的
個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分配權、表決權,但不包括根據公司
章程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改組。
第五十八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
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
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
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佔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
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
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五十九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
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八章 股東大會
第六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六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
項;
4.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2. 修改本章程;
13. 根據公司股票上市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審議批准相關的交易
事項;
14. 審議批准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15. 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16.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17. 審議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8.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
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1. 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2. 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
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
3.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
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4.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5.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6.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六十三條:非經股東大會事前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監事、
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
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
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
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
的數額的2/3時;
2.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3. 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的股份10%以上的股東以書面
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4. 董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出召開時。
第六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
通知中明確的其他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
第六十六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
律意見並公告:
1. 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
規定;
2. 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3. 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4. 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六十七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
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
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
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
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不得對原提議作出變更;董事會
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有權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
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
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監事會
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未作
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
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第六十九條: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大會,應當
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合計持有在該擬舉行的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10%以上的兩
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股東,可以籤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
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
的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
者類別股東大會。前述持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2. 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30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
的通告,提出該要求的股東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四個月內自行
召集會議,召集的程序應當儘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序相
同。
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
其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並從公司欠付失職董事的款
項中扣除。
第七十條:監事會或股東根據本章程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
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
易所備案。
股東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在股東大會決議
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
大會決議公告時,召集會議的股東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
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根據本章程自行召集的股東
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
股東名冊。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或股東根據本章程規定自行召集的股東大
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十三條:監事會或股東根據本章程規定自行召集的股東大
會,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內,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
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有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書
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的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冊股
東。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出席會議的
書面回復送達公司。
第七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年會,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5%以上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應當將提
案中屬於股東大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列入該次會議的議程。
第七十六條: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時收到的書面回復,
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擬出席會議的股
東所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1/2以上的,公
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的,公司應當在5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
事項、開會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公司
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的事項。
第七十七條: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以書面形式作出;
2. 指定會議的地點、時間和會議期限;
3. 說明會議將討論的事項;
4. 向股東提供為使股東對將討論的事項作出明智決定所需要的
資料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在公司提出合併、購回股份、股
本重組或者其他改組時,應當提供擬議中的交易的具體條件和合同
(如果有的話),並對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認真的解釋;
5. 如任何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將討論的事
項有重要利害關係,應當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和程度;如果將討論
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的影響有
別於對其他同類別股東的影響,則應當說明其區別;
6. 載有任何擬在會議上提議通過的特別決議的全文;
7.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位或
者一位以上的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而該股東代理人不必為股
東;
8. 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9.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10. 載明會議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監事會或股東根據本章程規定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適
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八條: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
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2. 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3.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4. 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
戒。
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獨提案提出。
第七十九條: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
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
原因。
第八十條: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向股東(不論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
表決權)以專人送出或者以郵資已付的郵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東
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對內資股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
式進行。
前款所稱公告,應當於會議召開前45日至50日的期間內,在國務
院證券主管機構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報刊上刊登,一經公告,視為所
有內資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八十一條:公司董事會和其他股東大會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
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於幹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
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
處。
第八十二條: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
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第八十三條:任何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表決的股東,有權委
任一人或者數人(該人可以不是股東)作為其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
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依照該股東的委託,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1. 該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發言權;
2. 自行或者與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3. 以舉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但是委任的股東代理人超
過一人時,該等股東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八十四條:自然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
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帳戶卡;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會議的,應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
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
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
權委託書。
第八十五條: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
當載明下列內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2. 是否具有表決權;
3. 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
權票的指示;
4. 委託書籤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託人籤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籤署;委託人
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並由該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籤署。
第八十六條:公司的股東,若是按香港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
例定義的認可的結算所,可授權其認為是適當的人士,在公司股東大
會上或公司的類別股東大會上擔任其代表人,但倘若獲授權人多於一
位,則授權書必須訂明與其所獲授權有關的股份類別及數目。上述獲
授權人,正如該結算所(或其代理人)是公司個別的股東一樣,有權
代表該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權力。
第八十七條:表決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該委託書委託表決有關
會議召開前24小時,或者在指定表決時間前24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籤
署的,授權籤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
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和表決代理委託書同時備置於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
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八十八條:任何由公司董事會發給股東用於任命股東代理人的
委託書的格式,應當讓股東自由選擇指示股東代理人投贊成票或者反
對票,並就會議每項議題所要作出表決的事項分別作出提示。委託書
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指示,股東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八十九條:表決前委託人已經去世、喪失行為能力、撤回委任、
撤回籤署委任的授權或者有關股份已被轉讓的,只要公司在有關會議
開始前沒有收到該等事項的書面通知,由股東代理人依委託書所作出
的表決仍然有效。
第九十條: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製作。會議登
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等事項。
第九十一條: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
(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
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
應當終止。
第九十二條:股東大會召開時,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
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會議需要列席會議。
第九十三條:公司應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
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
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籤署、公告等內容,
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
議事規則應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九十四條: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
第九十五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根據需要列席
股東大會,並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九十六條: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
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
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九十七條: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
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1. 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2. 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姓名;
3.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
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 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5. 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
應的答覆或說明;
6. 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7.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九十八條: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
和完整。會議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董事會秘書及列席會議
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
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籤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
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第九十九條: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
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
應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並
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
交易所報告。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
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
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
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一百零三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
以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
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四條:除非下列人員在舉手表決以前或者以後,要求以
投票方式表決,股東大會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
1. 會議主席;
2. 至少兩名有表決權的股東或者有表決權的股東的代理人;
3. 單獨或者合併計算持有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個或者若干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決,會議主席根據舉手表決的結果,
宣布提議通過情況,並將此記載在會議記錄中,作為最終的依據,無
須證明該會議通過的決議中支持或者反對的票數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一百零五條: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事項是選舉主席或
者中止會議,則應當立即進行投票表決;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
事項,由主席決定何時舉行投票,會議可以繼續進行,討論其他事項,
投票結果仍被視為在該會議上所通過的決議。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
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
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變更,否
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且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
行表決。
第一百零八條: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
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一百零九條: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絡或其他方
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
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
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
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在投票表決時,有兩票或者兩票以上的表決權的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決權全部投贊成票或者反對
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反對和贊成票相等時,無論是舉手還是投票表
決,會議主持人有權多投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條:根據《公司法》、《上市規則》的規定,如股
東被要求放棄投票權或被限制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股東(包括股
東代理人)違反該等要求或限制所投之票不得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
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一百一十四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
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
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的,
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
票。
第一百一十五條: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
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
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一百一十六條: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
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一百一十七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
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按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時間起算。
第一百一十八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金轉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通過:
1.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 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3.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報
表;
5.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
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二十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 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各類股票、認股證和其他類似證
券;
2. 發行
公司債券;
3. 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4. 本章程的修改;
5. 公司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的30%後的購買、出售資產事項;
6. 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後的對外擔保事項;
7. 股權激勵計劃;
8. 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
9.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
議通過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
項。
除本條規定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應以普通
決議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
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
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
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
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
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
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
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大會
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一百二十二條:會議主持人負責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
其決定為終局決定,並應當在會上宣布和載入會議記錄。
第一百二十三條:股東大會如果進行點票,點票結果應當記入會議
記錄。
會議記錄連同出席股東的籤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應當在公
司住所保存。
第一百二十四條:股東可以在公司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會議記錄複印
件。任何股東向公司索取有關會議記錄的複印件,公司應當在收到合
理費用後7日內把複印件送出。
第九章 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條:持有不同種類股份的股東,為類別股東。
類別股東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
擔義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擬變更或者廢除類別股東的權利,應當經股
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和經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在按第一百二十八條
至第一百三十二條分別召集的股東大會上通過,方可進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下列情形應當視為變更或者廢除某類別股東的權
利:
1. 增加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的數目,或者增加或減少與該類別
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決權、分配權、其他特權的類別股份的數
目;
2. 將該類別股份的全部或者部份換作其他類別,或者將另一類
別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該類別股份或者授予該等轉換權;
3. 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產生的股利或者
累積股利的權利;
4. 減少或者取消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優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
清算中優先取得財產分配的權利;
5. 增加、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轉換股份權、選擇
權、表決權、轉讓權、優先配售權、取得公司證券的權利;
6. 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貨幣收取公司應
付款項的權利;
7. 設立與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決權、分配權或者其
他特權的新類別;
8. 對該類別股份的轉讓或所有權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該等限制;
9. 發行該類別或者另一類別的股份認購權或者轉換股份的權
利;
10. 增加其他類別股份的權利和特權;
11. 公司改組方案會構成不同類別股東在改組中不按比例地承
擔責任;
12. 修改或者廢除本章所規定的條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受影響的類別股東,無論原來在股東大會上是否
有表決權,在涉及第一百二十七條2至8、11至12項的事項時,在類別
股東會上具有表決權,但有利害關係的股東在類別股東會上沒有表決
權。
前款所述有利害關係股東的含義如下:
1. 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
發出購回要約或者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自己股份的
情況下,「有利害關係的股東」是指本章程第 二百四十四條所定義
的控股股東;
2. 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
方式購回自己股份的情況下,「有利害關係的股東」是指與該協議有
關的股東;
3. 在公司改組方案中,「有利害關係股東」是指以低於本類別
其他股東的比例承擔責任的股東或者與該類別中的其他股東擁有不
同利益的股東。
第一百二十九條:類別股東大會的決議,應當經根據第一百二十八
條由出席類別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2/3以上的股權表決通過,方可
作出。
第一百三十條:公司召開類別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
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該類
別股份的在冊股東。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
出席會議的書面回復送達公司。
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
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該類別股份總數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開類
別股東大會;達不到的,公司應當在5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
會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開
類別股東大會。
第一百三十一條:類別股東大會的通知只須送給有權在該會議上表
決的股東。
類別股東大會應當以與股東大會儘可能相同的程序舉行,公司章
程中有關股東大會舉行程序的條款適用於類別股東大會。
第一百三十二條:除其他類別股份股東外,內資股股東和境外上
市外資股股東視為不同類別股東。
下列情形不適用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1. 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每間隔12個月單獨或者同
時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並且擬發行的內資股、境外上市外
資股的數量各自不超過該類已發行在外股份的20%的;
2. 公司設立時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計劃,自國務院
證券委員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完成的。
第十章 董事會
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
為自然人。
董事會由15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
會成員組成、獨立董事人數及構成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
範性文件的要求。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公司經理
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
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董事無須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四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不超過3年。董事
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除非是任期屆滿的董事(或經董事會推選),有關提名董事候選
人的意圖以及候選人表明願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應當在股東大會
召開7天前發給公司。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
董事長任期不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股東大會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決議的方式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罷免(但依據任何合同可提出的
索償要求不受此影響)。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
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三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
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1. 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
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
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2. 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3. 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4. 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 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
者監事行使職權;
6.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會會議,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視
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一百三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
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
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
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
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
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三十九條: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
有關規定履行職務。
第一百四十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債券或其他
證券及上市方案;
7. 擬定公司重大收購、收購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
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在不影響本章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前提下,審議批准公司的
對外擔保;
9. 根據公司股票上市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審議批准相關的交易事
項;
10.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1.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12.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 制訂本章程修改方案;
14.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15. 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6. 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17. 決定公司的工資水平和福利獎勵計劃;
18. 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及任免其有關人選;
19. 決定本章程沒有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務和
行政事項;
20. 股東大會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上文第18項所述的專門委員會,可由1位或1位以上董事組成,在
董事會的授權下,協助董事會執行其職權。
董事會作出上述決議事項,除第6、7、8、13項必須由2/3以上的
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應事先聽取公司黨委的意見。
董事會審議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總法律顧問應列席會議並提出
法律意見。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
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四十二條: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
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董事會議事規則應
規定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
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
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
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條:董事會在處置固定資產時,如擬處置固定資產
的預期價值,與此項處置建議前4個月內已處置了的固定資產所得到
的價值的總和,超過股東大會最近審議的資產負債表所顯示的固定資
產價值的33%,則董事會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前不得處置或者同意處
置該固定資產。
本條所指對固定資產的處置,包括轉讓某些資產權益的行為,但
不包括以固定資產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處置固定資產進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違反本條第一款而
受影響。
第一百四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 籤署公司發行的證券;
4.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可以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
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公司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
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
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
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有緊急事項時,四名以上董事或者公司經理,
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
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會議召開的通知方式及通
知時限:
1. 董事會例會的時間和地址如已由董事會事先規定,其召開毋
鬚髮給通知;
2. 如果董事會未事先決定董事會會議舉行的時間和地點,董事
長應至少提前10天至多30天將董事會會議舉行的時間和地點用電傳、
電報、傳真、特快專遞或掛號郵寄或經專人通知全體董事;
3. 通知應採用中文,必要時可附英文通知,並包括會議議程和
議題;
4. 董事如已出席會議,並且未在到會前或到會時提出未收到會
議通知的異議,應視作已向其發出會議通知;
5. 董事會例會或臨時會議可以電話會議形式或藉助類似通訊設
備舉行。在舉行該類會議時,只要與會董事能聽清其他董事講話,並
進行交流,所有與會董事應被視作已親自出席會議。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會議需發給通知時,會議
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日期和地點;
2. 會議期限;
3. 事由及議題;
4.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
半數通過。但是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
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
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
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當載
明授權範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
出席某次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已放棄在該次
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1.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
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每次董事
會議的會議記錄應儘快提供給全體董事審閱。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
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
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2. 董事會可採用書面議案以代替召開董事會會議,但該議案的
草案須以專人送達、郵遞、電報、傳真中之一種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會議案已派發給全體董事,並由全體董事籤字同意,並以上
述方式送交公司秘書,該議案即成為董事會決議,毋須再召集董事會
議。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董
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
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是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
經驗的自然人,可由1名或2名自然人出任,由董事會委任、罷免。其
主要職責是:
1. 保證公司有完整的組織文件和記錄:
2. 確保公司依法準備和遞交有權機構所要求的報告和文件;
3. 保證公司的股東名冊妥善設立,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
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記錄和文件。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
秘書。
當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兼任時,如某一行為應當由董事及公司
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
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章 公司經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經理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公司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
董事會報告工作;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
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
員;
8. 在不影響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前提下,行使公司佔股
本1%以下的固定資產項目的投資、借款、貸款權,以及決定佔股本1%
以下的固定資產的處置。
9. 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經理在董事
會會議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六十條:公司經理應制訂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
實施。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
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1. 公司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2. 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3. 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籤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
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4. 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
公司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公司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
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司副經理依據本章程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或解聘,並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對公司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章 監事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
第一百六十六條:監事會由4人組成,設監事會主席1名,副主席
1名。其中,監事會中外部監事(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監事)不少於
監事總數的1/2,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少於監事總數的1/3。
監事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的任免,應當經2/3以上監事會成員表決通
過。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
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
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
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六十七條: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
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
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六十八條: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
整。
第一百六十九條: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若給
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條: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公
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罷免。
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司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七十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
負責召集。
第一百七十三條: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
意見;
2. 檢查公司的財務;
3. 對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 當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
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5.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
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
業審計師幫助覆審;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7.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8. 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9.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
10.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七十四條: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
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監事會議
事規則規定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條: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
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六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以特快
專遞、掛號郵寄、電報、電傳、傳真、專人送達等方式之一通知全體
監事。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 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2. 事由及議題;
3.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2/3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
行。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由2/3以上監事會成員表決通過。
第一百七十八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執
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七十九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
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八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
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執行期滿未逾5年;
3.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
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
起未逾3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
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 因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
8. 非自然人;
9. 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10. 被有關主管機構裁定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且涉及有欺
詐或者不誠實的行為,自該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11. 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經理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經理等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公司
的行為對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職、選舉或者資格上有任
何不合規行為而受影響。
第一百八十二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
易所的上市規則要求的義務外,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在行使公司賦予他們的職權時,還應當對每個股東負有下列義
務:
1. 不得使公司超越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營業範圍;
2. 應當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有利
的機會;
4. 不得剝奪股東的個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分配權、表決權,
但不包括根據公司章程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改組。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
有責任在行使其權利或者履行其義務時,以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在相
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其所應為的行為。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
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誠信原則,不應當置自己於自身的利益與承擔
的義務可能發生衝突的處境。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履行下列義務:
1. 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2. 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越權;
3. 親自行使所賦予他的酌量處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
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的同意,不得將
其酌量處理權轉給他人行使;
4. 對同類別的股東應當平等,對不同類別的股東應當公平;
5.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或者由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准
外,不得與公司訂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6.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
司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7.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
侵佔公司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8.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
關的佣金;
9. 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
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0.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公司
竟爭;
11.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
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
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12.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洩露其在任職期間
所獲得的涉及公司的機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為目的,亦不得利用
該信息;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構披
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本身的利益有要
求。
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
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
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
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不得指使下列人員或者機構(「相關人」)作出董事、監事、經理和其
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作的事;
1.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或者未成
年子女;
2.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本條1項所述
人員的信託人;
3.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本條1、2項
所述人員的合伙人;
4. 由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實上單獨
控制的公司,或者與本條1、2、3項所提及的人員或者公司其他董事、
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實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5. 本條4項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
負的誠信義務不一定因其任期結束而終止,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
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後仍有效。其他義務的持續期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
決定,取決於事件發生時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
在何種情形和條件下結束。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
違反某項具體義務所負的責任,可以由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解
除,但是本章程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訂立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
利害關係時(公司與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合
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正常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
應當儘快向董事會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按
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做了披露,並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
人數,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准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消該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對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違反其義務的行為不知情的善意當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人與某合同、
交易、安排有利害關係的,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
員也應被視為有利害關係。
第一百九十條:如果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
聲明由於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後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
利害關係,則在通知闡明的範圍內,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一百九十一條: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董事、監事、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繳納稅款。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
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亦不得
向前述人員的相關人提供貸款、貸款擔保。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形:
1.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貸款或者為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
2. 公司根據經股東大會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監事、
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者其他款項,使之支
付為了公司目的或者為了履行其公司職責所發生的費用;
3. 如公司的正常業務範圍包括提供貸款、貸款擔保,公司可以
向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相關人提供貸款、
貸款擔保,但提供貸款、貸款擔保的條件應當是正常商務條件。
第一百九十三條:公司違反前條規定提供貸款的,不論其貸款條
件如何,收到款項的人應當立即償還。
第一百九十四條:公司違反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所提供
的貸款擔保,不得強制公司執行;但下列情況除外:
1. 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
員的相關人提供貸款時,提供貸款人不知情的;
2. 公司提供的擔保物已由提供貸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購買者
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本章前述條款中所稱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
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一百九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
反對公司所負的義務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權利、補救措
施外,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 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賠償由於其失
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2. 撤消任何由公司與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
員訂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與第三人(當第三人明知或者理
應知道代表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對公司
應負的義務)訂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3. 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交出因違反
義務而獲得的收益;
4. 追回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收受的本應
為公司所收取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佣金;
5. 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退還因本應
交予公司的款項所賺取的、或者可能賺取的利息。
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司應當就報酬事項與公司董事、監事訂立書
面合同,並經股東大會事先批准。前述報酬事項包括:
1. 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2. 作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3. 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務的報酬;
4. 該董事或者監事因失去職位或者退休所獲補償的款項。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監事不得因前述事項為其應獲取的利益
向公司提出訴訟。
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司在與公司董事、監事訂立的有關報酬事項
的合同中應當規定,當公司將被收購時,公司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
事先批准的條件下,有權取得因失去職位或者退休而獲得的補償或者
其他款項。前款所稱公司被收購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1. 任何人向全體股東提出收購要約;
2. 任何人提出收購要約,旨在使要約人成為控股股東。
如果有關董事、監事不遵守本條規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項,應當
歸那些由於接受前述要約而將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該董事、監事應
當承擔因按比例分發該等款項所產生的費用,該費用不得從該等款項
中扣除。
第十五章 黨委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設立黨委。黨委設書記1名,其他黨委成
員若干名。符合條件的黨委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
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
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同時,按規定設立紀委。
第二百條:公司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履行職
責。
1.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重大戰略決策,國資委黨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重要工作部
署。
2.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黨委對董事會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
醞釀並提出意見建議,或者向董事會、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會同董
事會對擬任人選進行考察,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3.研究討論公司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和涉及職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
4.承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統戰
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工作。領
導黨風廉政建設,支持紀委切實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六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百零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報告,
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二百零三條:公司根據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及公司股票上市證
券交易所的規定,向其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和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上述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進
行編制。
第二百零四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每次股東年會上,向股東呈交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範性文件所規定
由公司準備的財務報告。
第二百零五條: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
日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公司的每個股東都有權得到本章中
所提及的財務報告。
公司至少應當在股東大會年會召開前21日將前述報告以郵資已
付的郵件寄給每個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受件人地址以股東的名冊登
記的地址為準。
第二百零六條:公司的財務報表除應當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法規編
制外,還應當按國際或者境外上市地會計準則編制。如按兩種會計準
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有重要出入,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加以註明,公
司在分配有關會計年度的稅後利潤時,以前述兩種財務報表中稅後利
潤數較少者為準。
第二百零七條: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業績或者財務資料應當
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法規編制,同時按國際或者境外上市地會計準則編
制。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布兩次財務報告,即在一會
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的60天內公布中期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結束
後的120天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百零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二百一十條:1. 公司在繳納有關稅項後的利潤,須按下列順
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普通股股利。
上述(4)至(5)項在某一年度的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
公司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制訂,並經股東大會審批。
2. 公司在未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
分發股利。公司不須為股利向股東支付利息,惟到期但公司尚未支付
的股利除外。
3. 公司須提取稅後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已
達公司註冊資本50%時可以不再提取。
4. 公司應提取稅後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益金。
5. 任意公積金按照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利潤中另外提取。
6. 資本公積金包括下列款項: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款;
(2)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
7. 公司的公積金包括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及資本公積金。
公積金仍可用於以下用途:
(1)彌補虧損,但資本公積金將不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及
(3)轉增股本。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將公積金轉為資本,並
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發紅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
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8. 公司須提取法定公益金並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上。
9. 在不違反上述條款的限制下,每年度股利應按股東持股比例
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分配。年度股利須由股東大會通過,
但可派發股息的數額不能超過董事會建議之數額。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
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如下內容:
1.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本著重視股東
合理投資回報,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
司的合理資金需求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方法(優
先採用現金分紅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可以現金、股票(或同
時採取兩種形式)的形式分配股利。
(1)普通股的股利或其他分派須以人民幣宣派及訂值。
(2)內資股的股利或其他現金分派應以人民幣支付。
(3)在香港及倫敦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股利或其他現金分
派須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以港幣支付;兌換率應以宣派股利
當日前一個星期每個工作天中國人民銀行所報的平均港幣兌換人民
幣收市價折算。
2. 除非股東大會另有決議,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分配中期股利
或紅利。
3. 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時,須按中國稅法規定代扣股東股利收
入之應納稅金。
4. 公司以股票形式分配股利時,應經國家審批機關審批。
5. 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涉及利潤分配
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百一十二條:1.公司在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且
公司現金流可以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採取現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原則上為當年實現的中國
會計準則下母公司淨利潤的50%。
2.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
並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
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
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
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在實際分紅時所處發展階段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具體情形確
定。公司所處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項規定處理。
3.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
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
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4.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管理層擬定後提交公司董事會、監事會
審議。董事會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討論,形成專項決議
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公司因特殊情況而不進行現金分紅時,董事會就不進行現金分
紅的具體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益等事項進行
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在公司指定
媒體上予以披露。
6.公司根據宏觀經濟變化、公司內部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
長期發展等需要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股票上市相關要求,對《公
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及/或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
的,董事會應充分考慮中小股東意見,注重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並應
作出專題論述,詳細論證調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並經獨立董事
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7.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董事會須在股東大
會召開後 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8.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建立與中小股東的日常溝通,以便中小股東
有機會就利潤及利潤分配政策變更事宜向公司提供意見。
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司應當為持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份的股東委
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應當代有關股東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資
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應付的款項。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應當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證券交易所有
關規定的要求。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的收款
代理人,應當為依照香港《受託人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
第十七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四條:公司應當聘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獨立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審核公司的其他財務報告。
公司的首任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創立大會在首次股東年會前聘
任,該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在首次股東年會結束時終止。
創立大會不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由董事會行使該職權。
第二百一十五條: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
東年會結束時起至下次股東年會結束時止。
第二百一十六條: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1. 隨時查閱公司的帳簿、記錄或者憑證,並有權要求公司的董
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
2. 要求公司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從其子公司取得該會計師事務
所為履行職務而必需的資料和說明;
3. 出席股東大會,得到任何股東有權收到的會議通知或者與會
議有關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的會計師事
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二百一十七條: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
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但在空缺持續期
間,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會計師事務所,該等會計師事務所仍可行事。
第二百一十八條:不論會計師事務所與公司訂立的合同條款如何
規定,股東大會可以在任何會計師事務所任期屆滿前,通過普通決議
決定將該會計師事務所解聘。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
司索償的權利,有關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二百一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或者確定報酬的方式由股
東大會決定。由董事會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
第二百二十條: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
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
隱匿、謊報。
第二百二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並報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備案。
股東大會在擬通過決議:聘任一家非現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填補
會計師事務所職位的任何空缺,或續聘一家由董事會聘任填補空缺的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屆滿的會計師事務所時,應當符合
下列規定:
1. 有關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之前,應當
送給擬聘任的或者擬離任的或者在有關會計年度已離任的會計師事
務。
離任包括被解聘、辭聘和退任。
2. 如果即將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書面陳述,並要求公司將
該陳述告知股東,公司除非收到書面陳述過晚,否則應當採取以下措
施:
(1)在為作出決議而發出的通知上說明將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作出了陳述;
(2)將陳述副本作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規定的方式送給股東。
3. 公司如果未將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按本款2項的規定送
出,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可要求該陳述在股東大會上宣讀,並可以進一
步作出申訴。
4. 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出席以下會議:
(1)其任期應到期的股東大會;
(2)為填補因其被解聘而出現空缺的股東大會;
(3)因其主動辭聘而召集的股東大會;
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收到前述會議的所有通知或者與會議
有關的其他信息,並在前述會議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前任會計師事務
所的事宜發言。
第二百二十二條: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事
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
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用把辭聘書面通知置於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
辭去其職務。通知在其置於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內註明的較遲
的日期生效。該通知應當包括下列陳述:
1. 認為其辭聘並不涉及任何應該向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交代情
況的聲明;或者
2. 任何應當交代情況的陳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書面通知的14日內,應當將該通知複印件送出
給有關主管機關。如果通知載有前款2項提及的陳述,公司應當將該
陳述的副本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公司還應將前述陳述副本以郵
資已付的郵件寄給每個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受件人地址以股東的名
冊登記的地址為準。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辭聘通知載有任何應當交代情況的陳述,會
計師事務所可要求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聽取其就辭聘有關情況
作出的解釋。
第十八章 公司的合併與分立
第二百二十三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方
案,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後,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反對公司合
並、分立方案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併、分立方案的
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公司合併、分立決議的內容應當作成
專門文件,供股東查閱。
對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前述文件應當以郵件方式送達。
第二百二十四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
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籤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
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
30日內在全國性經濟類或證券類任意一份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
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
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二百二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由分立各方籤訂分立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
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
30日內在全國性經濟類或證券類任意一份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二百二十六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
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
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十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
清算:
1.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4.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
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
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百二十八條:公司因前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解散的,
應當在15日之內成立清算組,並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確定其
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
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3項規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條:如董事會決定公司進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產
而清算的除外),應當在為此召集的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聲明董事會
對公司的狀況已經做了全面的調查,並認為公司可以在清算開始後12
個月內全部清償
公司債務。
股東大會進行清算的決議通過之後,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立即終
止。
清算組應當遵循股東大會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東大會報告一次
清算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業務和清算的進展,並在清算結束時向
股東大會作最後報告。
第二百三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
於60日內在全國性經濟類或證券類任意一份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
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
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百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百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清算費用;
2.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 所欠稅款及應繳納的附加稅款及基金;
4. 銀行貸款、
公司債券、其它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由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
份的種類和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二百三十三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
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
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
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
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之日起30日內,將
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百三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
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六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
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1. 《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
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2. 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3. 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必備條款》(簡稱《必備條款》)內容的,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
門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後生效;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
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四十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
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條:章程修改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百四十二條:公司遵從下述爭議解決規則:
凡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
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
與內資股股東之間,基於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
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
解決。
前述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時,應當是全部權利主張或者爭
議整體;所有由於同一事由有訴因的人或者該爭議或權利主張的解決
需要其參與的人,如果其身份為公司或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
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服從仲裁。
有關股東界定、股東名冊的爭議,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決。
申請仲裁者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證券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申請仲裁者將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後,對方必須在申請者
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如申請仲裁者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則任何一方可以
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證券仲裁規則的規定請求該仲裁在深圳進行。
以仲裁方式解決前述爭議或者權利主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二章 通告
第二百四十三條:公司的通知、通訊或其他書面材料可以下列形
式發出:
1. 以專人送達;
2. 以郵寄方式送達;
3. 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4.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股票上市證券監管機構的相關
規定的前提下,以在公司網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
指定的網站上發布方式進行;
5. 以在報紙和/或其他指定媒體上公告方式進行;
6.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即使本章程對任何文件、通告或其他公司通訊的發布或通知形式
另有規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選擇
採用本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通知形式發布公司通訊。
上述公司通訊是指由公司發出或將予發出以供股東參照或採取
行動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1)董事會報告;(2)年度報告
(含年度財務報告);(3)中期報告(含中期財務報告);(4)會
議通知;(5)上市文件;(6)通函;(7)其他通訊文件。
第二十三章 定義
第二百四十四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下列名詞在本章程中有如
下意義:
1. 公司:指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2. 本章程:指公司章程
3. 董事:指公司的董事
4. 董事會:指公司的董事會
5. 董事長:指公司的董事長
6. 董事會秘書:指董事會委任的公司秘書
7. 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
責人
8. 實際控制人: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
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9. 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
(1)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
事;
(2)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
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發行在外30%
以上的股份;
(4)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
制公司。
10.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1. 國家、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12. 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
會計師事務所的含義與核數師相同。
第二百四十五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
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二百四十六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記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
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於」、「多於」不含本數。
第二百四十八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百四十九條:本章程附件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
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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