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主評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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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一個新聞在刷屏:大連10周歲女孩琪琪(化名)遭強姦反抗被7刀殺死。令人感到震驚的是兇犯年齡只有13歲,屬於同齡段的少年,因為依照當前中國法律,兇犯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會被無罪開脫。
13歲的蔡某被警抓獲後,對事實供認不諱,然而依據《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加害人蔡某由於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把時間線放長到,那麼類似的新聞有多少?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陽13歲男孩殺害父母;
2018年12月5日,四川大竹13歲男孩弒母;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弒母;
2018年12月2日,江蘇建州13歲男孩弒母;
2019年1月15日,湖南婁底13歲男孩殺死同學;
……
這其中的每一個兇案的主角,都因為法律刑責年齡的緣故被無罪釋放,送交家人看管,這樣的判罰結果讓人匪夷所思,造成他們殘暴成性漠視生命的根源就是因為家庭教育的缺失,其中不少是父母離異,有的是留守孩子,兇案之後,這缺失的家庭教育如何承受這顆已經見到過撒旦的黑色靈魂,完全沒有可能。沅江弒母案的男孩被送回家之後,他常年在外打工的父親也不敢接近孩子,如何確保悲劇不重演,如何讓公眾安心,完全靠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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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現行法律從輕發落之後的良善後果並沒有顯現,反而一些惡性案例的少年兇手在拘押期間得到同類惡行之間的互相效仿。
例如2016年1月18日,廣州番禺11歲女孩陳某,遭到姦殺,兇手是19歲的韋某。韋某曾於2010年在其家鄉掐死一名男孩,但因為當年他未滿14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他在廣西家鄉又因持刀傷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後來到廣州市番禺區,至案發前無業。案發當天,韋某騎自行車途經韋湧村,見被害女童獨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橋底處實施了性侵,後將女童殺害。
罪惡一路相隨,從未被扼殺!
各國對於最低年齡劃分是不同的,法國為13周歲、土耳其為12周歲、英國普通法為10周歲、美國阿肯色州為12周歲、伊利諾和喬治亞等州為13周歲。
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設置在14周歲,當時也應該考慮了年齡設置的科學性,這一設置的初始年份是在1979年,請注意1979年的14歲孩子和2019年的十四歲孩子,無論生理髮育、社會經歷、媒介影響力都已經有了很大的區別(此處省略1000字),包括社會流動性導致留守兒童大量產生、網路遊戲中的暴力崇尚,揮刀殺人,血濺四處的景象導致孩子對暴力承受力的提高、營養導致的生理早熟度提前等等,兩個階段同年齡的孩子都有很大的不同。
此次大連10歲女童案的兇手13歲,身高170cm,體重140斤,案發後越來越多的信息披露,該男孩多次尾隨成年女性進樓道,意圖不軌,可見其意圖明確,具備成熟的作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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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每一個人明白罪惡的邊界是罪惡行為本身,而不是年齡,一旦主觀上有作惡執念,並且形成客觀的累累惡行,那麼,只有受法律的嚴厲懲罰才能讓更多善良的人人心安定。
前幾年在美國留學的中國女子打架鬥毆欺凌虐待同伴,面臨終身監禁,父母想要花錢擺平也被併案處理,終身不得入境,引起中國國內輿論一片譁然,因為這些行為基本上在國內校園可謂司空見慣,家長的行徑也是潛規則,基本不會被處理。
這就是一面鏡子,法治的差異在細節裡是否對生命尊重,尤其對弱勢生命的尊重。
降低具備刑事能力的年齡(當務之急)。否則會留下一個非常嚴重的制度後門,讓那些「內心住著魔鬼」的生命沾沾自喜,包括大連蔡某在內的一些兇手之前已經知道這條年齡限制,並且有意行兇,一旦由此後門脫逃,對於未來的社會造成極大的隱患,尤其是和這個年段息息相關的職業都會面臨困擾,離孩子最近的父母、教師和同齡的孩子首當其衝,都有相應悲劇發生過,這裡就不再一一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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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篇《我想弄si他,反正我才十四歲,sha人不必償命》的微信文章在網絡上引起關注。文章講述了一個名叫扈強的14歲少年,殺死同學後被判刑17年,2016年經人民檢察院抗訴,後被改判無期徒刑。
扈強接受審判時的場景,央視的報導
2013年12月1日,山東東營14歲少年扈強因瑣事砍同學宗磊10餘刀致其身亡。次年2月,法院判扈強有期徒刑17年。檢方認為,扈強利用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做護身符,法律應「寬容,而不縱容惡行」,遂向法院提出抗訴,最終改判扈強無期徒刑。
這應該是一個最新的信號,過去此類事件往往因為年齡問題從輕發落,這樣例子有許多,不再一一舉例。但這一次無期徒刑的判罰對於今後類似案例會有一個示範作用:對罪惡的懲罰應該是惡行本身的惡劣程度,而非其他。
此次大連兇案的蔡某像扈強一樣被判終身監禁,那麼對後面的善良的孩子們和他們的家庭就不會遭受侵害和痛苦。
法度對惡行的永久禁錮,才是對善良和弱小的真正保護。
行文至此,最新的新聞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按照從輕到重將其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三個等級,並規定了不同程度的幹預措施。當然,因為《刑法》刑責年齡未作調整,所以此次審議不涉及這方面的內容。
不管如何修法,條文如何設定,有一些基本的常識希望得到彰顯:法律的存在就是要震懾和禁錮惡行,給善良一個真實安全的保護。
若不到14歲的撒旦此時不在地獄,則人間會長久不安!大家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