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很多人只關心保額和理賠,卻很少有人重視受益人。其實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受益人對保單的影響看似不大,但是卻是尤為重要的。今天我們就以一個案例來說明下。
真實案例
2016年,陳某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保額100萬的兩全保險,保險期間為10年,購買保險時,他將保單的受益人填寫為自己的兒子小陳。
2018年的一年暑假,陳某駕車帶自己的兒子外出遊玩,沒想到中途發生交通意外,陳某和兒子小陳都不幸身故。
陳某投保的100萬兩全保險兒子小陳作為受益人身故了,保險金該給付誰呢?陳某的妻子和陳某的父母就保險金的給付問題產生了矛盾。陳某的妻子認為,受益人是自己的兒子,那麼兒子去世了,這比錢自認是應該由她一個人來獲得。而陳某的父母認為,兒子和和孫子都去世了,自己應該擁有一份繼承權。
因為鬧得不可開交,最後只能到法院友法官來判決。經過法院的審理,最終決定:由於陳某和兒子小陳在同一場交通事故中去世,無法確定是誰先死亡,應該推斷小陳先死亡。保險金作為可以作為陳某的遺產,陳某的妻子和陳某的父母都擁有繼承權。最後經過法院的協調,陳某的妻子和陳某的父母各獲得50萬的保險理賠金。
案例分析
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同時去世,這種情況一般會發生在案例中的這種情況,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大型的災難事故,比如地震、空難這些情況。對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的這一情況,新的《保險法》針對這一情況做了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關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就是交錢的人。是保單的主人,擁有變更受益人和退保的權利。被保人是被保護的那個人。被保人的健康狀況或者生命關係著合同的存續與否,需要做的就是開開心心健健康康的生活,活得越健康越好,活得越長久越好。
受益人就是拿錢的人。分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如無特別約定,一般都是被保人;身故受益人是被保人身故後可以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是我們的家人。
被保人與受益人的關係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人生存時,享有領取保險金的是我們的被保人,此時受益人也稱為生存受益人。
被保人身故後,受益人可以領取身故理賠金,稱為身故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人均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需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身故受益人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受益人為指定受益人:身故理賠金直接歸指定受益人所有;
2、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身故理賠金按《繼承法》的規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3、受益人是指定受益人,但指定受益人喪失受益資格(如受益人加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受益(如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理賠金參照上一種情況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賠給誰
像案例中這樣,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身故了,保險金應該賠給誰呢?雖然這種事情很少發生,但是鑑於這種概率雖低但是有的情況,我們在投保時就需要儘量考慮周全,避免理賠時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在《保險法》和保險合同內,針對這一情況,一般會將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我國《繼承法》來給付繼承人。除了受益人先與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這種情況,還有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確、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收益權,沒有其他的受益人這兩種情況也是按照繼承法來繼承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保險法》和保險合同裡面也會特別申明,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身故或者在同一事故身故,無法確認的先後順序的,應該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所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如果同時身故並且無法確定先後順序的情況下,應該默認受益人身故在先。那麼這筆理賠款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處理。因此這筆錢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法給付給法定的繼承人。
受益人的正確填寫方式
受益人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是按照《繼承法》的順序直接分配保險金。按照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原則分配。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應當均等。第一順順序受益人分配了,第二順序不分配。第一順序受益人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再由第二順序受益人分配。
而指定受益人則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多人。指定多人時,需要考慮收益順序和收益的份額。比如同一順序多個受益人的,或者不同順序多個受益人的。
為了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建議大家最好指定受益人,不要選擇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時最好選擇多人,並且將份額分配好,如果保險目的是財富傳承,計劃更應詳細周全,結合受益人的人身風險,做好多順序受益人方案。當保單上受益人身份發生變化,比如家庭成員關係改變、受益人死亡等情況,應及時做好受益人的變更。
結語
好了,關於保險受益人的文章,今天就分享到這裡,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