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二次審議。
針對超前超時教學、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過重等問題,草案二審稿增加兩款規定:一是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目、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二是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為加強對學生欺凌問題的治理,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學生欺凌行為的處理程序,增加規定: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煙(包括電子菸)、酒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很大,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煙、酒等銷售網點的規定,將禁止吸菸、飲酒的場所由「學校、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擴大為「學校、幼兒園」,並明確煙包括電子菸。
結合近期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出現的新情況,草案二審稿明確:禁止脅迫、誘騙、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禁止非法送養、非法收養以及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針對留守兒童得不到適當照護、缺乏親情關愛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壓實監護人的責任。草案二審稿細化了有關措施,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在確定被委託人時要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草案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託人至少每月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對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二審稿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明確規定「責令其繳納保證金並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此外,有意見提出,目前對臨時監護的規定不夠嚴謹、準確,草案二審稿結合近期疫情防控實踐,在臨時監護的情形中增加了三項規定:監護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在網絡保護一章中,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細化家庭、學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保護責任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具體包括:第一,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査,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第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使用網絡加強管理,預防學生沉迷網絡;第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違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第四,加強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護;第五,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明確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時間;第六,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和信息加強管理,發現違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