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案件中
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定
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
尤其在一些夫妻一方有犯罪記錄
孩子年紀較大可以發表自主意見的時候
法官要權衡各方因素
不能使有犯罪記錄的一方被歧視
又要給孩子一個更有利的成長環境
案例回顧
2013年,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因販賣毒品被五華區人民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夫妻二人本就有矛盾,周某入獄後,長期無法正常溝通,更是使得矛盾無法化解,2014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二人的矛盾還有和緩的可能,於是未準予離婚。一年後,李女士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周某不同意離婚。法院查明,二人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女兒已經成年,兒子16歲尚在中學讀書,兒子的撫養權成為訴訟的關鍵。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李女士和周某雖系自由結合的夫妻,但在婚後的生活中產生矛盾,兩人之間缺少正常的溝通和交流,導致夫妻感情淡漠,特別是周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開庭之日仍被羈押於五華區監獄服刑,嚴重影響了夫妻關係。一年前李女士就提過離婚訴訟,一年後再提,也說明二人關係並沒有緩和。故一審法院認為二人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李女士的離婚請求予以準許。至於小兒子的撫養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子女由誰直接監護撫養,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夫妻二人都想爭取兒子的撫養權,孩子向法庭表示,如果父母離婚,願意跟隨母親生活。法院結合李女士夫妻二人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小兒子的意見後,認為由女方直接監護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教育,故判令兒子由李女士直接監護撫養。
一審宣判後,周某認為,自己不想離婚,自己的犯罪行為確實給家人帶來了傷害,如果不判離,自己一定會彌補以前的虧欠。如果一定要離,那兒子應該由自己來撫養,兒子是自己唯一的精神寄託,周某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訴,上訴中他還提出,夫妻二人有一間臨街鋪面、一家旅社,自己入獄時家中還有8萬多的現金,另外還買過一輛汽車,還有婚後購買的洗衣機、電視、電腦、冰箱等物品都應算作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審法院判決
昆明中院認為,關於雙方情感是否破裂的問題,周某和李女士雖然已經結婚多年,並且婚後生育兩個子女,但雙方在婚後生活中產生了矛盾,2013年周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由於其入獄服刑,致雙方長時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更加劇了矛盾。至周某上訴時,李女士仍然堅持要求離婚,證明雙方已無和好可能。
關於兒子的撫養權問題。我國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而一審審理時,孩子明確表示希望跟隨母親生活,一審法院結合二人實際情況判決孩子由李女士撫養並無不當。
關於周某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周某在一審中並未提到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時再行提出,且其並未就此提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上述財產存在,一審法院以其未提交證據證實不作處理並無不當。若還有爭議,可另行起訴。
綜上,昆明中院駁回了周某的上訴請求。
法官說法
可以看出,這個案例中,在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周某的犯罪記錄給他減分不少。並不是說犯了罪就沒有資格撫養子女,而是客觀上,入獄服刑幾年後,一來與孩子之間缺少親情的交流,感情淡薄不少,二來服刑期間並無收入積累,且與社會脫節較久,重新找工作融入社會也較為吃力,對於正在讀中學將來還要讀大學的孩子而言,不能給予很好的依靠。所以,無論是子女親人還是美好的生活,不要等到失去的時候才想起來去爭取,該珍惜的一定要珍惜。
本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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