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拍了拍」你 人格權編重大亮點解讀

2020-12-27 澎湃新聞

即將到來的民法典時代,我們有哪些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可以受到法律保護?高科技、網際網路帶來的AI換臉、惡搞他人聲音、網絡暴力傷害了我,我可以尋求法律救濟嗎?騷擾簡訊、午夜來電、個人信息洩露、遭到了性騷擾,我該怎麼辦?想給娃取個詩情畫意或者世界名人的姓名需要注意點什麼?因他人的違約行為導致人格受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所有的這一切,《民法典》會給你答案,你準備好了嗎?

《民法典》人格權編共六章,條文有51條,佔民法典條文比例僅為4.05%,但《民法典》首開世界法律史上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先河,成為《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法官帶你梳理《民法典》人格權編較之現行法律有哪些新增條文和實質性修改。

本文作者

曹豔梅

民事庭法官

目錄

⊙亮點一:明確人格權的開放式保護模式

⊙亮點二:創設人格權請求權制度

⊙亮點三:規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亮點四:明確規定訴前禁令制度

⊙亮點五:確立了合理使用規則

⊙亮點六:首次明確身份權保護規則

⊙亮點七:確立了規制和防止性騷擾的規則

⊙亮點八:對自然人選擇和變更姓氏進行了明確

⊙亮點九:對肖像權予以了擴張保護

⊙亮點十:回應了網際網路、高科技、大數據時代帶來的法律問題

亮點1

明確人格權的開放式保護模式

民法典不止規定了諸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這些現行法律已有規定的人格權類型,還增加了兜底條款,對各種新出現的人格權益保持開放性、靈活性態度,有助於實現人格權保護的與時俱進。隨著時代發展,可以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判斷基準,發展或確認新類型的人格權益。比如1011條規定的人身自由權、1023條規定的聲音的保護。

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亮點2

創設人格權請求權制度

《民法典》995條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這一獨立的請求權,規定人格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一樣,屬於絕對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行使人格權請求權,不以行為人具有過錯為前提,不以損害已經實際發生造成損失為要件,六種有關人格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亮點3

規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現實生活中,因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受到精神痛苦的情形不少,但我國現行司法解釋中僅支持以侵權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第996條明確規定受損害方有權以違約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使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更加完善,更有利於人格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亮點4

明確規定訴前禁令制度

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針對實施家庭暴力侵犯人格權作出專門行為禁令,本次《民法典》第997條對這些年司法實踐成果進行吸收和升級,對被侵權人申請行為禁令作出了明確規定,今後可以將人格權益的司法保護的時間提前,從而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亮點5

確立了合理使用規則

《民法典》規定了合理使用規則,要求必須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基於公共利益使用,既是對人格權益限制的合法依據,同時也是免責事由。

現行法律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亮點6

首次明確身份權保護規則

《民法典》首次明確了配偶權、親屬權、監護權等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權利及其保護規則。第464條和第1001條兩個條文的結合完善了身份權及身份關係的法律適用。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亮點7

確立了規制和防止性騷擾的規則

現實生活中性騷擾案件層出不窮,但是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的規定過於原則,都不夠具體,《民法典》對之前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吸收和升級,對性騷擾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規定單位對性騷擾有預防和制止義務,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具針對性。同時,對男女在性自主方面提供同等保護。

現行法律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亮點8

對自然人選擇和變更姓氏進行了明確

近年來出現了一些隨意取姓改名但因為不符合規定被相關部門拒絕登記的現象,並引發熱議。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這次《民法典》對此作了吸收和升級,規定了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名的四類情形。

現行法律

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亮點9

對肖像權予以了擴張保護

《民法典》對肖像的內涵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可識別性」的標準,並規定侵害肖像權不以商業目的為要件,對肖像權予以了擴張保護。同時,在人工智慧發展之後出現AI換臉技術的社會背景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深度偽造他人肖像。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亮點10

回應了網際網路、高科技、大數據時代帶來的法律問題

(一) 確立了從事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科研活動的底限規則

《民法典》規範了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

現行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條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二) 承認了聲音可以作為人格權益予以保護

《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承認了聲音屬於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在權利保護層面,則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模式。

現行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完善了信用評價的規範和救濟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和發展,信用對於一個人越來越重要。《民法典》對信用評價制度進行了完善的規範,對於因評價錯誤而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作出相應的救濟的規定。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註,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覆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註;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四)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民法典》擴張了個人信息的內涵,不僅包括身份識別,而且包括行為識別,且採取了具體列舉和兜底規定相結合,保持了個人信息範圍的開放性。同時規定,既涉及個人信息,又涉及個人隱私的,首先用隱私權保護,然後再適用個人信息的保護。

網絡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五) 強化了隱私保護

《民法典》將隱私的內涵確認為私生活安寧和私密信息兩個方面,並在1033條反面列舉禁止性的規定,把隱私空間界定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現行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以上為作者學習筆記,僅供參考)

— 往期回顧 —

【婚姻家庭新規】

【民間借貸】

【侵權責任編】

END

文丨曹豔梅

原標題:《民法典「拍了拍」你 人格權編重大亮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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