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企業符合規定條件可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優惠的會計處理,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近日,財政部對該項業務的會計處理做出了明確的答覆。接下來,我們通過案例具體學習分析。
案例.假設甲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稅收優惠。2020年11月企業當前實現含稅收入113萬元。那麼,甲企業是否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實務中 很多財務人員認為直接減免一般不需要計提增值稅,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即可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3萬元
還有的財務人員認為,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核算。
近日,財政部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做出明確答覆:
問:企業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企業應當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即上述業務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13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3萬元
借: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13萬元
貸:其他收益 13萬元
那麼,什麼是其他收益呢?該科目核算的是哪些內容呢?
其他收益屬於損益類會計科目,是新政府補助準則下新設的會計科目。根據修訂的會計準則規定,「其他收益」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反映。該科目用於核算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但不宜確認收入或衝減成本費用的政府補助。
由於「其他收益」科目不併入營業收入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基數,因此,實務中,若財務人員將減免的增值稅稅金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則會增加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存在超額列支三項費用的涉稅風險。
此外,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的會計科目,也是財務人員關注的熱點問題。對此,財政部答覆如下:
企業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的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計入「其他收益」科目;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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