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一
今天遇到一企業會計諮詢:她是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第四季度轉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105萬元,該房屋租進來的成本也是105萬元,有成本發票,若是增值稅差額徵收,是不是就不用繳納增值稅了?
答覆:
不動產轉租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差額徵收的範圍。增值稅的差額徵收,不要亂用!否則帶來巨大的稅務風險!
應繳納增值稅=105萬元/1.05*5%=5萬元
參考: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經紀代理服務、旅遊服務、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等應稅銷售行為,可採取差額計算方法。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熱點問題解答(一)》中提到:關於轉租不動產如何納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來確定。
因此,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徵稅;將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徵稅。
疑問二
我是一家小規模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電費能否差額徵收增值稅?
答覆:
向業主收取的電費不得差額徵收增值稅,水費可以差額徵收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疑問三
我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有的我們沒有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社保等,如何差額徵收增值稅?
答覆:
由於你勞務派遣公司沒有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社保等,因此沒法差額徵收增值稅,也就是這部分人員只能全額徵收增值稅了。
參考: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規定: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疑問四
我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增值稅一般計稅,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了拆遷補償費用等,但是沒有取得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請問如何差額徵收增值稅?
答覆:
你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支付了拆遷補償費用時,由於沒有取得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沒法差額徵收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所述「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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