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那些「中止」情形

2020-12-22 涉毒刑案辯護何國銘

從中止視角談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辯護

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思想極具魅力,對當今各種刑法構建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乃至當我們談起犯罪中止時,總會不知覺地與他的「金橋理論」相關聯。誠然,在預備行為與既遂之間,犯罪中止無疑是一條鼓勵被追訴人回歸合法康莊大道的有效舉措。如今,國內學界掀起了對犯罪中止理論基礎、要件構建、處罰原理的爭論,為此百家爭鳴、眾說紛紜。對此,我們拋開形形色色的理論學說,站在辯方立場,從實務、實證視角,探討毒品犯罪案件中止形態的認定問題,以期幫助當事人尋找出一條犯罪回溯的「金橋」。

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須要求是在犯罪過程中,具體而言,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在犯罪預備過程中;二是行為人在實行行為進行期間;三是行為人在實行行為結束到實害結果出現之間。這是犯罪中止的時間要求。實務案例中,犯罪中止最常出現的時間段主要集中在前二種,而第三種則出現的較少。

關於司法機關對毒品案件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判斷規則,我們在之前的兩篇文章中已作出了總結,其實從大數據上來看,在毒品案件中,被司法機關最後認定系犯罪預備、未遂的案例並不多,那麼相比於這二種特殊的犯罪形態,犯罪中止就顯得更加罕見,相關案例更是鳳毛麟角。為何中止形態涉毒案例如此少呢?我們認為背後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一是從被追訴人的主觀心態上考慮,部分被追訴人涉毒多基於牟取暴利(購毒自吸另談),在實施涉案行為之前就早已認識到自己會判處重刑,對最後結果也早有預料,但敢於鋌而走險,其內心真實想法應是把腦袋綁在腰帶上,一幹到底,未曾想過懸崖勒馬;二是我國對毒品犯罪是嚴厲打擊,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致使現實司法生態中認定為犯罪中止的實證案例可謂難上加難;三是從刑法理論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類罪名多認為是行為犯,對毒品犯罪既遂的認定過於廣泛,而對犯罪中止的條件則是非常苛刻。縱然如此,但我們還是試圖從所收集的大數據案例中,進行總結、歸納、分類,探求毒品案件中關於犯罪中止的司法認定規律。具體分析如下:

(一)實務中辦案人員普遍把販賣毒品罪視為「縮短」行為犯,只要被追訴人基於販賣目的而購買毒品即認定為犯罪既遂,而中止型涉毒案甚為少見,但並非絕跡

司法實務中,被追訴人事前以販毒牟利為目的而向上家購買了毒品,後又基於恐懼或出於其他原因而放棄出售,甚少被認定為犯罪中止。但若被追訴人因個人吸食購買或因接受了他人饋贈等緣故而持有毒品,爾後偶然產生了販賣毒品以牟利的故意,在實際交易之前自願中止了自己的販賣意圖,則其可視為犯罪中止。實務中更常見的一種中止情形是被追訴人曾經有多次販賣毒品的行為,但在最後一次中,停止了自己的販賣行為,那麼對其後一次的販賣行為,可以認定為中止情形的。但站在全案角度,涉案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全案也被認定為既遂,但鑑於被追訴人後一次有中止行為,辦案機關會對其從輕處理。在司法實務中,販賣毒品案件常見的中止情形包括:

情形一:行為人支付毒資後因耽擱時間過長、上家未購買到毒品等因素而主動要求下家退還毒資

認定涉案行為屬中止行為,而非未遂形態的核心區別在於:前者主動中止涉案的犯罪行為,屬「能為而不為,能而不欲」,未遂形態則是「欲而不能,行而未果」。回歸到上述情形。某君給下家支付了45萬元款項,意欲購毒,但因「6.26」國際禁毒日前禁毒風聲太緊,或因下家拖延時間過久,或因其他原因不明的因素,且匯款後接近一個月時間,涉案毒品下家均無法找到購毒渠道,客觀上也確實是購毒未果。為此,涉案下家將上述的45萬元款項退還給某君。對此,我們應如何認定其涉案行為呢?應認定為無罪行為(如:證據不足),還是中止行為(購毒者主動要求退還款項,動機不管,或許是害怕,或許是時間耽擱太久),或者是未遂行為(涉案毒品下家購毒未果)。對此,我們經常引用這樣的觀點:被追訴人是否還有繼續實施涉案行為的時空條件。如果有,則因其主動放棄了繼續實施購毒行為的客觀事實,則應認定中止行為;如果沒有了繼續實施上述繼續購毒行為的時空條件,如提前案發被偵查人員抓捕歸案了,屬典型的「欲而不能、行而未果」,為此應認定為未遂。顯然,就某君上述涉案行為而言,無疑應認定為中止行為。

情形毒品在手,可隨時交易毒品,因嫌麻煩而主動退還毒資

案例:2018年3月1日傍晚,駱某甲聯繫夏某某欲購買甲基苯丙胺,並通過微信轉帳夏某某兩筆共計550元,夏某某遂向張某某聯繫購買,並微信轉帳給張某某500元。後因駱某甲催要,夏某某嫌煩,遂讓張某某退回500元,並將500元某某退還給駱某甲,此次交易未成功。在購毒人多次催交毒品,販賣人嫌煩,主動把錢涉案毒資返還他人。參考:衢柯檢刑訴〔2019〕397號。

情形:未實際將涉案毒品出售

案例:接收同案人交付的毒品,為同案人販賣毒品製造條件,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但被告人張某在尚未聯繫購毒人員之前,主動放棄實行犯罪行為,屬於犯罪中止。參考:(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368號。

情形:存在多次販賣毒品行為,最後一次被認定為中止

案例一:陳某某曾有販賣毒品行為,最後一次,在收到下家的貨款之後,因害怕遭到法律的打擊,主動放棄犯罪,對於最後一次的販毒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參考:(2012)沂南刑初字第483號/常檢訴刑訴〔2019〕1422號。

情形五:難分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

案例:被告人與購毒人員來到約定的地點會面,一同商議毒品的具體交易方式,經過商議後,雙方對交易地點無法達成一致共識,被告人遂放棄了向該購毒人員出售毒品。兩人分手後,被告人在返回住處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刑法》第二十四條中的犯罪中止。參考:滬徐檢一部刑訴〔2018〕746號中

這種情形是屬於犯罪預備還是犯罪中止,事實上是有待商榷的,在證實交易以前,雙方就交易事項進行商討,實則是一種預備狀態,被追訴人在未達成合意後,歸家途中被抓獲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將其視為犯罪預備更為符合。

情形:為了販賣而購買得手,即認定為既遂

案例:王某軍及其辯護人認為在其住處搜出的27.33克冰毒應當屬於犯罪中止的意見,根據本案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王某軍不吸食毒品,購買毒品的目的就是為了販賣,並曾多次將毒品販賣給吸毒人員,後將未販出的27.33克毒品藏匿於住處,故不屬於犯罪中止。參考:(2015)巴刑終字第150號

案例:劉宗芬以販賣為目的購入毒品,其行為符合販賣毒品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毒品購買成功即已犯罪既遂,其後退還毒品的行為不屬犯罪中止,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參考:(2014)深中法刑一終字第406號

情形:進入實質性交易環節,即販賣毒品已既遂

案例:關於2015年4月10日的販賣毒品的事實,被告人與被害人已經達成了買賣毒品的合意,並約定了交易數量、交易地點,且被告人亦前往指定地點,被告人雖未帶毒品前往,但並沒有中止交易的行為表示,毒品犯罪一經進入交易階段,即構成犯罪既遂,辯護人對該單販賣毒品是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參考:(2016)粵03刑終2914號

案例:邱某某攜帶毒品進入交易現場,在感覺到交易對方不安全後,決定放棄毒品交易的行為不是其主觀上自願放棄犯罪行為,而是處於內心恐懼的不得不放棄毒品交易的被動行為,故其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參考:(2015)濟刑一終字第86號/ (2014)昆刑初字第00480號

類似案例:(2010)虹刑初字第741號/(2017)渝05刑終155號/(2010)滬二中刑終字第708號。

由此可見,買賣雙方約定了交易時間、交易地點,在交易過程中,因為基於畏懼的緣故還是出於其他的原因而主動放棄了交易的,也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二)走私、運輸毒品案中的中止情形

在走私、運輸毒品中,只要被毒品進入了運輸狀態即視為既遂,若被追訴人在中途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運輸毒品,主動交出涉案毒品,也並非為中止行為;但若被追訴人採用人體藏毒方式運輸毒品,在將毒品排除體內後,主動到偵查機關自首的,則可被認定為犯罪中止。

情形一:排毒後,主動將毒品交由偵查機關

案例:被告人張某濤體內藏毒從景洪乘計程車前往普洱,行至**隊大開河邊境檢查站關坪查緝點時,因其神情緊張、言語吞吐被執勤人員勸返回景洪。同年11月19日至20日,張某濤先後在景洪市興旺出租房202室排出毒品可疑物62坨。20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濤主動到**隊大開河邊境檢查站關坪查緝點投案,並上交毒品可疑物62坨,淨重349.2克。參考:西檢公訴刑訴〔2019〕132號

案例:排除體內後,主動上繳毒品,屬於自動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的發生,系犯罪中止。參考:西檢公訴刑訴〔2019〕132號

案例: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電話投案。後經被告人李某某體內排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9坨,淨重共計49.4克。被告人李某某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參考:景檢公訴刑訴〔2019〕627號

情形二:毒品已處於運輸狀態

案例:趙某權為運輸毒品準備相關工具,購買了火車票,且已將毒品帶回旅社,毒品已進入運輸狀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不符合犯罪中止情節,趙某權提出犯罪中止的辯解,本院不予採納。參考:(2015)呈刑初字第388號/(2017)雲刑終1078號。

案例:在民警對其盤查時,主動交代其體內藏有毒品,運輸行為已經實施了,已達到犯罪既遂。故行為人所提出的構成犯罪中止的辯護不能成立。參考:(2017)雲刑終210號。

案例:被告人洪某雷從雲南省搭乘飛機將毒品運至重慶市,其運輸毒品的行為已經完成,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參考:(2017)渝0112刑初1465號。

(三)製造毒品案件中的中止情形

製造毒品被認定為犯罪中止的情形也很少,但若是被追訴人在能成功製造毒品的情況下,主動中止製造行為,則應被視為中止,但若只是基於製毒技術的緣故,未能成功製造毒品而被被迫放棄的,則應視為犯罪未遂。

案例:所提「徐徵慧的行為屬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因為徐徵慧等人雖未制出冰毒成品,但其參與製造毒品,已投入生產,所查獲的液體及結晶體中均已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成分,雖系液體,含量較低,但仍應以犯罪既遂認定,故對以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參考:(2015)通刑初字第6號。

案例:被追訴人自己在網絡上學習製毒技術,想法設法製毒,當由於技術所限,而未能製造成功,後把製毒原料、試劑、工具賣給了他人,被追訴人的涉案行為是未遂還是中止呢?關鍵是在於被追訴人是否與具有中止的主觀意願,該案中,被追訴人是欲達到製毒的目的而客觀上不能,並非是能達到目的而主觀自願放棄。換言之,被追訴人沒有放棄犯罪的主觀想法,故不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參考:(2014)湯刑初字第43號。

(四)共同犯罪案件的中止形態分析

犯罪中止要求有效性,共犯能否脫離,需要被追訴人主動退出後,切斷其與其他共同犯罪人關聯,對其他共同犯罪人後期的犯罪行為沒有產生任何的幫助作用,既包括主觀上,也包括客觀上。

案例:劉洋退出,並沒有使該共同製毒的犯罪行為發生中斷,且沒有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結果的聯繫。不是犯罪中止,其退出的行為作為其參與犯罪的程度考慮。參考:(2015)遂中刑終字第165號。

案例:譚震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系負責「購買」毒品,其在「購買」毒品的行為實施完畢且毒品已經被許海洋收到後的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行為,依法應認定為自首,不屬於犯罪中止。參考:(2015)魯刑四終字第62號。

案例:曾某某明知是製毒原料而參與運輸,為他人製造毒品有幫助行為,但其並未直接製造毒品,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曾某某所運製毒原料是否被用於製造毒品及被用來製造毒品的數量無法查清,曾某某的幫助犯罪行為可視為犯罪中止,應對其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參考:(2016)陝02刑初19號。

案例:被告人馬某夥同馬全多、馬全勝、宋峰等人商量共同種植罌粟,並參與平地、種植,之後被告人馬某雖然自動放棄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馬全多等同案犯繼續非法種植罌粟2422株的後果,其行為在共同犯罪中不構成犯罪中止。參考:(2015)涿刑初字第104號。

(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的中止形態

在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案件中,存在犯罪中止情形要比其他毒品案件多,主要體現在被追訴人在被抓捕歸案前,主動將所種植的毒品原植物剷除。

對於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倒是存在很多的被認定為犯罪中止的情形。最為常見的是在被查處之前,出於畏罪心理,自動剷除所種植的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趙世文非法種植罌粟,作為蔬菜出售,在自動剷除時被公安民警查獲,屬犯罪中止。參考:(2017)豫0728刑初199號

(六)對毒品犯罪案件中止形態行為的處罰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中止是法定的減輕處罰情形,合議庭可以更加案件的情況對被追訴人作出減輕、免除處罰的裁判。其實,在實務中,鑑於案件犯罪情節輕微,結合被追訴人有其他輕罪的情節,偵查機關作出不捕處理,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訴釋放的情況也時有存在。

生活中不缺乏美,缺乏的是發現。同理,在涉毒犯罪案件中,我們從不缺乏涉毒無罪案、不訴案、不捕案,更不會缺乏中止案。我們社會缺乏的是,對涉案被追訴人給與足夠的專業辯護和人文關懷。涉毒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對涉毒之人,哪怕是毒辯律師,都給與太多的偏見和不信任。犯罪中止在毒品犯罪中很罕見,似乎是可遇不可求。作為毒辯律師就更應抓住機會,迎難而上。

相關焦點

  • 杭州刑事律師:毒品犯罪案件中「交通工具」的屬性認定
    筆者結合前期辦理的一起零包販毒案件,談談實務中較為常見的作案工具之交通工具的歸屬問題。在常規案件中,關於自由刑(主刑)的辯護一定是最主要的,而財產辯護或財產刑(罰金)辯護,相對來說會退居在後。但在具體個案中,作為被辦案機關初步認定為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的物品或財產,對當事人及其家庭而言,也會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所以,財產辯護也在近幾年漸成辯護方向之一。
  • 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紀要》中,充分考慮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對案件管轄範圍做了較為寬泛的界定。針對毒品含量參差不齊、成分複雜的實際情況,進行毒品含量鑑定,是量刑科學化、規範化的重要保障。實踐中,除按照《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應作出含量鑑定外,對於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等常見毒品獨立最小包裝超過50克的,公安機關應當委託鑑定機構作出含量鑑定。
  • 《人民司法》毒品犯罪觀點集成
    5.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證據認定與特情引誘(人民司法2017.17)【裁判要旨】對於毒品案件中誘惑偵查合法性的審查,可依據被告人前科經歷、犯罪時表現、積極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觀標準,結合誘惑的對象特徵、誘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範圍等客觀標準來進行綜合判斷。
  • 關於當前暗網毒品犯罪案件情況的分析
    暗網毒品犯罪案件特徵  暗網是指經特殊軟體、特殊授權或對電腦進行特殊設置才能連接、訪問的網絡。近年來,藉助於網際網路功能特質,暗網逐漸成為毒品犯罪的滋生「溫床」。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4月受理首起暗網毒品案件以來,至2020年6月案件數量迅速增至24件,主要涉及製造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等罪名。
  • (法治)海南法院公開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新華社海口12月19日電(記者劉鄧)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海南7家法院18日集中公開宣判了12件毒品犯罪案件,分別判處3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個月至死刑不等刑期。 公開宣判主會場設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海口市幹部群眾300餘人到場旁聽。
  • 山東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趨勢 毒品犯罪有這些新特點
    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特點 涉甲卡西酮毒品犯罪案件增長迅猛2019年,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毒品犯罪案件2208件,判決毒品犯罪分子3218人,審結案件數量較2018年下降4.3%,判決罪犯人數下降1.4%。今年1至5月份,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毒品犯罪案件422件,判決毒品犯罪分子651人。
  • 寧波法院:留學生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並驅逐出境 特殊群體毒品犯罪...
    為對毒品犯罪形成高壓震懾態勢,6月23日上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線上發布會,公布近一年來寧波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理相關情況,並發布5起毒品犯罪審判典型案例。當天上午,寧波法院還對4起毒品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審理並當庭宣判。
  • 海南法院公開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罪大惡極毒犯被判處死刑
    海南法院公開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罪大惡極毒犯被判處死刑 2020-12-18 23:2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 巫山:關於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六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一)舉報發生在我縣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或者舉報涉及我縣的涉外區縣、外省毒品違法犯罪線索;(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三)舉報時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雖被公安機關掌握,但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重要或者關鍵作用
  • 法律常識:民事案件 中止審理及中止審理申請書的寫法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
  • 新型毒品案件佔比逐年上升,有人將毒品飲料混合到酒精飲料中販賣……
    6月23日,在「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上海楊浦網絡毒品犯罪檢察白皮書(2018年-2020年)》(以下簡稱「《白皮書》」),對近三年來楊浦檢察機關辦理的網絡毒品犯罪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剖析犯罪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
  • 三亞城郊法院公開宣判一毒品犯罪案件 4人販賣「迷幻蘑菇」毒品獲刑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2月19日消息(記者 利聲富 通訊員 趙睿)18日,三亞城郊法院對一毒品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陳某東、楊某斌、李某尚、高某強等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被處以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
  • 蓬溪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現場,出現了一群特殊的人
    11月27日,蓬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分別陳述了自己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癮不能自拔,隨後走向販賣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違法犯罪道路。他們紛紛表示,毒品毀掉了自己的家庭、事業和人生,並當庭認罪,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 偵破毒品犯罪的八方寶劍
    圖片來至網絡為此,筆者參考高潔峰撰寫的《毒品犯罪偵查的七種武器》和公安部的分類方式,對毒品犯罪中偵查行為作以下簡單概括。特情俗稱線人,他們不同於臥底,並不是機關內部編制人員,他們通常是犯罪集團內部人員,在偵查人員的策劃下利用自己的背景、關係、身份、技能等執行指派的任務的社會人員,是一類十分特別的情報人員,是毒品偵查中起著不可或缺的秘密力量,故在偵查機關中流傳「千軍萬馬易得,可靠線人難求」的說法。畢竟特情並非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偵查在判斷其信息是否可靠,對偵查機關是否忠誠,如何規範管理與使用是一直討論的問題。
  • 【收藏】31個常見刑事犯罪案件疑難問題實務解析
    7.如何認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 以下五種情形應當認定為自首;一是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人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被迫離開現場的。如撥打報警電話,搶救送錢,應認定自首。二是為了搶救,忘了報警,經過盤問如實講述的視為自首。三是將傷者送到醫院,籌錢,留下真實聯繫方式,按時返回。四是基於客觀原因未能報案,之後主動歸案。
  • 特殊人群參與毒品犯罪 法律關懷緣何成販毒「護身符」
    近年來,隨著毒品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特殊人群參與毒品犯罪問題日益突出,成為緝毒破案難以掃除的「毒瘤」,致使禁毒工作遭遇瓶頸問題,使執行遇到新挑戰,更是毒品犯罪滋生蔓延、刑事案件高發多發的重要根源。在她所在的檢察院,2015年以前辦理的販賣毒品案件中,沒有出現特殊人群販毒;2016年、2017年辦理的販賣毒品案件中均有1件1人;2018年,已有7名特殊人群參與販賣毒品,是此前同期的7倍,近年來一直處於上升勢頭。另外,高危病人販毒突出,絕大部分以販毒為業。特殊人群販毒明顯具有公開化、職業化的特點,以其作為謀生的手段,販毒行為由地下販毒逐漸轉變為公開販毒。
  • 《2019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發布 全國共破獲毒品犯罪案件8.3萬起
    中新社北京6月25日電 日前,中國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2019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介紹了當前中國禁毒工作和毒品形勢相關情況。報告指出,2019年,中國禁毒部門深入推進「禁毒2019兩打兩控」專項行動,開展「除冰肅毒」打擊製毒犯罪專項行動,部署開展「淨邊」專項行動,集中打擊網絡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等,全國共破獲毒品犯罪案件8.3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1.3萬名,繳獲各類毒品65.1噸;深入實施青少年毒品預防教育工程,積極推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程,查處吸毒人員61.7萬人次,處置強制隔離戒毒
  • 堅持重拳出擊 打擊毒品犯罪
    堅持重拳出擊 打擊毒品犯罪 2020-11-05 20: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毒品犯罪命案,靠什麼阻擊死立刑
    我們最近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的案例中進行深度研究,發現主要以下兩類案件最容易被核准死刑,一類是故意殺人,另一類是毒品犯罪。與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傳統型犯罪存在差異,毒品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司法機關在判處涉毒人員死刑時,不存在對社會維穩以及被害人家屬進行安撫的考量,那麼為什麼毒品案件會有那麼多死刑呢?
  • 最高法: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 堅決判死刑
    此外,毒品問題常與「黃、賭、盜、搶、黑」等問題相互交織,誘發大量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各地已發生多起吸毒後殺人、放火、駕車衝撞等惡性案件,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總的看,當前毒品犯罪案件數量仍處於高位,毒品犯罪案件審判仍然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