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3年被執行人魏某某作為勞務分包人在南京市六合區馬玉線湯營至馬集段公路工程中安排受害人王某某從事保潔、臨時用工、圍擋清洗、布灰、機械看護等,2014年5月18日13時40分案外人安某某醉酒駕車經過該路段撞倒王某某等人,致王某某當場死亡。因案外人安某某未能賠償受害人,受害人王某某的子女潘某林、潘某娣向南京市六合區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魏某某安排王某某的工作場所屬於道路施工與通行的混合狀態,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魏某某未能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後,魏某某未履行判決相關義務。
執行過程
2020年12月13日(周日)下午15時許,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接到省高院和連雲港中院執行指揮中心轉來的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請求協助控制轄區內被執行人魏某某的警情協助請求,海州法院執行局高度重視此類涉民生案件,立即組織執行幹警奔赴現場。經過三個多小時的蹲點,於18點50分在南極南路百姓大碗菜附近控制被執行人魏某某,同時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對其進行了體溫測量及行程查驗,確認沒有疫情傳播風險。當晚23時許,南京六合區人民法院幹警趕到海州區法院第二辦公區,交接被執行人魏某某,並向嚴寒中蹲點控制被執行人的海州法院幹警表示衷心感謝。至此,持續八個多小時的協助控制行動順利結束。
自疫情發生以來,因疫情防控需要,異地協助控制被執行人工作一直受到嚴格限制,但因該案系涉民生案件,故在省法院、連雲港中院執行指揮中心的指揮協調下,海州區法院圓滿完成了全省自疫情發生以來第一起節假日異地協助控制被執行人案件。三級法院在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始終秉持「全國法院一盤棋」的服務理念,強化執行工作的大局意識和為民理念,積極建立完善協助、聯合執行常態化機制,為「六穩」「六保」的落實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編輯 | 張曉曉 供稿 | 海州區法院
【來源: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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