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2018-11-20 13:18 來源:澎湃新聞
近日,安徽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件引發熱議。
據蕪湖新聞網報導,筆名為「天一」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將自己寫作的、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耽美」小說印刷成冊,並在淘寶網店上銷售,印刷量高達7000份,期間共獲利15萬元。
2018年10月31日,蕪湖中院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天一」10年6個月有期徒刑。「天一」不服,提出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公眾議論紛紛。有人認為量刑過重,也有網友提出質疑,「天一」在淘寶網店銷售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耽美」小說,淘寶網店以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平臺的淘寶網是否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網店及平臺責任如何認定?律師:關鍵在於是否「明知」對於銷售平臺是否同樣涉及「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犯罪,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鄧學平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平臺方面責任界定的關鍵,在於其經營管理人員是否明知「天一」所著書籍是淫穢色情製品。
鄧學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第六條明確指出,如果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仍為期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渠道、代收費等服務,並同時收取服務費時,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鄧學平指出,雖然有上述《解釋》作為具體的法律依據,但證明相關人員「明知」涉案內容為淫穢色情內容,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難度。「如果包裝封面看不出色情,或者沒有仔細檢查過書籍內容,就比較難以確定證據」,鄧學平表示,倘若無法證明,或平臺及網店經營者確實未知曉相關內容為淫穢色情內容,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負責銷售網店或涉非法經營罪,淘寶方面一般不擔責據蕪湖新聞網報導,「天一」編寫書籍後,由犯罪嫌疑人何某、楊某某在四川成都進行複製印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負責對書籍排版校對工作。
鄧學平指出,涉案的7000本書是否正式出版也是認定平臺責任的一大關鍵,「正規出版物需有統一書號,如果《攻佔》沒有書號,那就是非法出版物」,鄧學平表示,倘若網店故意銷售非法出版物,經營者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
鄧學平告訴澎湃新聞,《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第七十九條對印刷、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及非法經營罪的具體情況做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
《規定》中指出,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五十萬元以上,或個人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均可按非法經營案立案追訴。
鄧學平指出,根據上述相關法規,淘寶經營店主可視其主觀認知狀態和主觀故意,若有明知銷售書籍為非法出版物,則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與此同時,淘寶作為平臺,是網絡信息服務的提供者,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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