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一財網
A股久治不愈的財務造假現象,似乎並沒有因為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的新證券法實施而杜絕,近期甚至還出現董監高集體聲明不對財報真實性負責的怪現象,考驗監管治亂力度。
4月23日晚間,深交所上市的兆新股份(*ST兆新)發布2019年年報.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全體董監高均對年報提出了異議,聲明「無法保證」年報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並稱不承擔任何個人或連帶責任。
高管集體聲稱對財報不負責在A股發展史上實屬罕見,資本市場法治化背景下,監管層自然不會坐視不管。24日,深交所即發出關注函,要求該公司進行認真核查並做出書面說明,26日則要求重新編制2019年年報,並由審計機構對重新編制的2019年度財務報告重新審計。
在A股市場,普通投資者了解所投資的上市公司,主要是通過定期財報和臨時公告。如果上市公司財報造假,或者重大事項隱而不報、披露不充分,那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就會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但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還將影響投資者對A股的信任。
此前很長一段時間,因處罰力度較小等原因,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現象屢見不鮮。如果是上市後發生重大財務造假,則既無法直接退市,且行政處罰最多也只有60萬元,甚至出現過財務造假虛增利潤被查實之後,退還所得稅還大於被罰金額的怪事,所以少數上市公司敢於公然違法甚至踐踏法律。
值得慶幸的是,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加大了證券違法違規的打擊力度。*ST兆新年報事件中,由於新證券法新增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異議制度明確了董監高要充分行使信息披露審議權利,忠實勤勉履行義務,因此董監高的異議行為不代表已勤勉履行職責,更不等於可以免除責任,對於未忠實勤勉履行義務的,仍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而且,全體董監高既無法保證財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又同意發布,行為相當荒謬。
可以說,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是證券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基礎。日前證監會亦公開強調,財務造假嚴重挑戰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毀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破壞市場信心,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毒瘤」,必須堅決從嚴從重打擊。
且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講,當市場上第一個違法公司出現,如果這家公司得不到相應的處罰,那麼其他公司就會跟風,最後劣幣驅逐良幣,法制淪為一句空話,最後承擔惡果的就是全社會。因此,想要進一步減少甚至杜絕上市公司類似事件的發生,當務之急還是依法加大懲處力度,且板子主要打在責任人身上,來震懾那些以身試法者。
更重要的是,新證券法已生效實施,證券違法犯罪成本大幅提升,尤其是加大了財務造假的懲處力度,包括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以及財務造假的經手人、籤字人都將承擔連帶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無論是賠償或坐牢的風險都已大幅提升。而且,造假不僅面臨著行政和刑事的處罰,還將面臨著投資者的巨額索賠。當前,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重要的是讓上市公司形成對法律的畏懼感,形成制度的震懾力。
因此,監管層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用足用好新證券法,重拳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既切實維護市場紀律和市場秩序,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也為新證券法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