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人不還款,債權人便強住債務人房子10年不走,於是雙雙訴至法院互不相讓。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法官傾情調解,最終化解了這起長達10年的糾紛。
原來,雙方爭議來源於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熊某與毛某為鄰居,2009年毛某稱其父親患重病急需資金治療向熊某借款,熊某念毛某對其父親一片孝心,於是同意借款給毛某。截止至2010年9月,熊某共計出借給毛某近9萬元款項,毛某亦出具了借條,同時將其父親名下一套房子的產證原件及戶籍材料複印件交給熊某。2010年10月,熊某得知毛某父親已於同年7月去世,於是催促毛某還款,毛某卻一直拖延不還,在多次催討未果的情況下,熊某便搬至毛某的父親房屋中居住(該房屋在毛某父親去世後,由毛某和其哥哥合法繼承)。2013年,毛某又以預備賣房還款需要辦手續為由,再次向熊某妻子借款2000元,並出具了借條。但毛某並未賣房還款,此後熊某一直居住在該套房屋中。
2019年12月,毛某與其哥哥以熊某佔有其房屋,以物權保護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熊某停止侵權,將房屋返還給毛某及其哥哥。法院於2020年4月作出判決,支持了毛某及其哥哥的訴請,判決後效後,熊某拒不搬離房屋,毛某於是申請強制執行。就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熊某又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毛某返還其借款本金並支付逾期利息共計13萬餘元。
一個佔著房屋不搬,一個不肯還款,熊某與毛某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為儘快化解雙方矛盾,東湖區人民法院法官先後對毛某、熊某進行勸解。2020年10月,經法官多次溝通,從情理、法理角度出發為雙方做思想工作,最終毛某同意歸還熊某借款9.5萬元,並撤銷強制執行申請,熊某同意搬離房屋並撤回對毛某的起訴,雙方達成和解並籤署和解協議。
延伸閱讀:
法官線上普法:抵押房產借款,這些小聰明耍不得
抵押房產套取資金高利轉貸法律不支持;抵押了房產為他人借款做擔保,籤了合同即便沒辦抵押登記,甚至把房子都賣了也得承擔相應責任……隨著民間借貸投資的活躍,涉及房產抵押借貸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有些小聰明真是耍不得。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進行線上普法,通過分析典型案例向社區居民解讀房產抵押借款的那些法律誤區和問題。
想借款吃利息,手頭卻沒有足夠的資金,有的人就想抵押房產,拿著貸款牟取利息差,這種方法可行嗎?張先生因為做生意急需周轉資金,向朋友李先生借款100萬元,並承諾給年利率15%的高額利息。李先生手頭沒這麼多錢,可架不住高息的誘惑,於是他用房產做抵押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借款年利率6%。李先生盤算著,吃這利息差,一年就能掙9萬。
但借款到期後,張先生卻因生意不景氣為由,拖著不還錢。李先生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償還100萬元借款,並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
不過,李先生的如意算盤還是落空了。法官介紹說,在民間借貸領域,借款的資金來源是一個重點問題。原則上,民間借貸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不允許套取銀行的貸款再轉借他人進行牟利。否則,會讓信貸資金脫離了監管,資金安全難以保障,也擾亂了國家的信貸秩序。
張先生與李先生之間的《借款協議》雖是雙方自願籤訂,但李先生出借的100萬元是房產抵押貸款,且約定的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因此法院最終判定雙方籤訂的《借款協議》無效。
因為合同無效,李先生也不能按照約定的15%年利率索要利息。法院判定張先生除了應返還本金之外,還要賠償佔用款項期間李先生向銀行貸款的年利率6%的利息損失。對想吃利息差的李先生來說,也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了。
在另一起案件中,抵押房產為他人借款做擔保的房先生也耍了個小聰明。房先生的親戚孫某向同窗好友曹先生借款200萬元,曹先生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要求孫某提供抵押擔保。孫某便央求房先生,用房先生的房子做了抵押擔保。可抵押合同籤訂後,房先生找各種理由拖著不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還急著把房子賣了。借款到期後,孫某沒有還錢,曹先生便將孫某和房先生一併起訴。
房先生自認為沒辦抵押登記,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了。可他想錯了。法官介紹說,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房先生作為抵押人對房產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法院判決房先生在抵押擔保房產的價值範圍內對孫某不能償還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原標題:「你不還錢,我就住你房子不走!」 男子強住鄰居房子長達10年)
來源:綜合光明網 大江網 北京日報客戶端
流程編輯:u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