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判決一起涉《東方110》節目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放】
《東方110》是上海廣播電視臺旗下的看東方(上海)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看東方公司」)與上海市公安局聯合製作的一檔法治類節目。該節目通過一個個具體真實的案例,向公眾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及普法宣傳。自播出以來,該節目以平實通俗的語言風格及引人入勝的敘事結構,深得老百姓的喜愛,具有良好的收視率,在本地乃至全國均有相當知名度。
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傳媒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網際網路視頻服務企業,其運營的「PP視頻」網站及「PP視頻」手機移動客戶端具有廣泛的使用群體。 庭審中,原告看東方公司認為 ,《東方110》電視節目系由原告製作的一檔極具特色的法制節目,原告依法享有該節目的完整著作權。2018年7月,原告發現被告未經授權擅自通過其運營的「PP視頻」網站及「PP視頻」手機移動客戶端提供權利作品的在線傳播服務,供用戶在線隨意點播觀看、下載。自2017年1月至起訴時,被告已播放《東方110》節目共計99期。被告的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對權利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節目在上海乃至全國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為製作權利作品付出了巨大的製作成本。被告作為全球領先的網絡視頻平臺,擁有龐大的網絡用戶群,影響力巨大,其未經授權、未支付任何費用,通過技術手段提供權利作品的在線傳播服務,並通過節目播放前的貼片廣告、彈窗等多種廣告形式獲取廣告收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及不良影響。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在其運營的「PP視頻」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30日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22500元。
被告聚力傳媒公司認為,《東方110》是時事新聞類節目,是對日常新聞的簡單編排,不具有獨創性,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原告也無法證明其是權利人。侵權公證未進行清潔性處理,對公證光碟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公證時僅以快進方式點播了13期節目,原告主張其餘期數侵權沒有事實依據。對於「PP視頻」手機移動客戶端播放視頻的情況不予認可。鑑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系財產權而非人身權,原告要求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沒有法律依據,主張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也明顯過高。
【以案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三:
一、《東方110》節目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被告主張權利作品為時事新聞,即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導的單純事實消息。單純的事實消息之所以不能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是因為其僅以簡單的語言描述事實,並未反映出作者的特性,因此未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本案中,權利作品《東方110》節目系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在新聞素材的選擇、實際內容的表達和拍攝畫面的編排等方面均有獨創性表達,並非單純地報導事實消息,與時事新聞報導有明顯的區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本案原告是否為《東方110》節目著作權人。本案中,涉案作品片尾明確標註了「版權所有:看東方(上海)傳媒有限公司」的字樣,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據此認定看東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其次,法院注意到在涉案作品片尾還有「上海廣播電視臺上海市公安局聯合製作」的字樣,但一方面,看東方公司與上海市公安局之間的《2017年欄目合作協議》《2018年欄目合作協議》足以證明,看東方公司系涉案作品的實際製作者,且根據上述合作協議的約定「節目(包括但不限於成片和所涉所有素材)由看東方公司擁有智慧財產權」。另一方面,看東方公司系上海廣播電視臺的全資子公司,故看東方公司關於其作為涉案作品的實際製作方,在節目權威性考慮的基礎上,標註了與上海市公安局平等地位主體的上海廣播電視臺的表述,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採納。法院認為,涉案作品片尾中「上海廣播電視臺上海市公安局聯合製作」的字樣,並不能成為否認看東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的相反證據。最後,聚力公司對於看東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有異議,但並無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於聚力公司的相關主張,不予採納。
三、對於原告主張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應予全部支持。原告就涉案網站播放涉案作品的情況進行了公證,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被告雖主張公證時未對電腦作清潔性檢查,但也未就此向公證處提出異議,因此法院對公證書的內容予以確認。公證處雖未對點播的13期節目進行完整的公證,但被告自認公證內容與權利作品原始母帶內容一致,通過拖拽播放進度條可以觀看視頻,播放視頻的時長與權利作品基本一致,可以認定13期公證節目與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雖然原告在取證時並未對全部99期節目逐一進行播放,但從公證情況來看,分集項下列表中的視頻名稱、時長與播放視頻時右側顯示縱向列表中的視頻名稱、時長相對應。所點播的13期節目均可流暢播放,根據舉證的高度蓋然性原則,可以認定被告對涉案99期節目實施侵權行為。雖然涉案作品已被刪除,但被告作為視頻播放方,在對全部涉案作品的播放情況存有異議的情況下,經法院釋明,仍未遞交相關證據,應當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原告雖主張被告在「PP視頻」手機移動客戶端中發布涉案作品,但並未提供任何公證記錄,僅提供自己所作的手機截屏,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因涉案應用中現已無顯示涉案作品的播放情況,故法院對此難以採信。
上海普陀法院一方面根據涉案作品節目的性質、製作方式、社會知名度以及聚力傳媒公司作為視頻提供者的身份、侵權期間侵犯作品的數量、傳播時插入的廣告盈利及其侵權惡意程度,以及看東方公司為本次訴訟所支出費用的合理部分等因素的綜合考量;另一方面結合看東方公司製作一期《東方110》節目向合作單位支出的費用及作品數量,證明看東方公司因節目被盜播所受經濟損失已超過法定賠償金額。
基於上述兩項因素,上海普陀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2萬餘元。
【法辭典】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籤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
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導的單純事實消息;
……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案例編寫:上海普陀法院 胡全燊 張敏嫻)
【來源: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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