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9: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小明的做法是否構成侵權?小美又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01
歷史沿革
民法通則·第100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知道意見·第139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龍哥 · 說法
上述規範同時強調了肖像權侵權認定的兩個要素——未經權利人同意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導致訴訟中被告常以行為的非營利性質主張不構成侵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的非營利性行為,如偷拍、擅自公開他人肖像等,何以不構成侵權?
龍哥 · 說法
在民法典出臺前,除適用侵權責任認定的一般規則外,肖像權保護的專門規範數量有限且表述含混。長期以來,理論及司法實踐通過將《民法通則》第100條中的「以營利為目的」解釋為授權性法律規範或權利宣示性規範等方式避免肖像權保護範圍的不當縮小。
02
民法典中的「肖像權」
首先,民法典規定了肖像的定義。
民法典·第1018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龍哥 · 說法
因肖像具有固定於物質載體的屬性,故肖像權除精神利益外還具有財產利益。權利人可通過許可合同等方式取得肖像權的商業化利益。我國民法典對肖像權的雙重屬性予以了肯定。
民法典·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龍哥 · 說法
上述規定取消了《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中有關「以營利為目的」的表述,澄清了肖像權的內涵,為肖像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03
合理的使用情況有哪些?
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為實施新聞報導不可避免的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的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為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不可避免的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除肖像權規範外,人格權編肖像權章節還規定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以及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龍哥 · 說法
由於合理使用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與肖像權人利益的平衡,因而有必要結合行為目的、範圍及程度以及肖像權人的身份、知名度等認定相關行為是否符合比例。例如,公共環境展示如使用的是突出肖像權人形象的照片,則不應援引合理使用;又如,商業性使用即便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所貢獻,也不應構成合理使用。
注 · 意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根據特定環境可以製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肖像,所以,一定程度上,您的朋友圈還是由您自己做主。
但是,在轉發照片、視頻或惡搞時,大家還是得先徵得他人同意再發圈,避免給自己惹禍上身。
微信製作丨墊江法院審管辦(研究室)
原標題:《【龍哥說法22】我的肖像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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