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第一時間》從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獲悉,浙江剷除一涉黃涉毒團夥,非法獲利2.4億元,涉案13人均已獲刑!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案情。
案情簡介
2010年以來,徐衛兵(已判)夥同徐曉慧、潘江興(均另案處理)及阮建國、葉蓉、盛江(均已判)等人,在台州市經濟開發區等地開設新大浪淘沙商務酒店(下以大浪酒店簡稱)、名劍會所、風雲動漫城、極點動漫城等,在上述場所內通過實施組織賣淫、開設賭場非法活動,為非作惡,獲取巨額收益,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及周邊地區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並形成了以徐衛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大浪酒店成立於2010年,經營按摩、浴場、客房、賣淫、賭博機等業務。酒店先後由王莉、王金龍(均已判)等人任賣淫女領班,招募、管理賣淫女在該酒店客房內及耀達大酒店等處實施賣淫活動,並招募領班助理負責管理賣淫業務、回訪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記鍾、收銀等;又在酒店內設置暗房,擺放賭博機供人賭博,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上下分等。經審計,至2017年4月,大浪酒店組織賣淫非法獲利人民幣(幣種下同)約1.3億餘元,開設賭場非法獲利約1.1億餘元。
大浪酒店設有前廳部、營銷部、財務部、保安部等部門,以配合酒店開展相關業務的運行。財務部由財務總監負責全面事務,下設會計、審計、出納等崗位。大浪酒店內賣淫款及單據、遊戲廳營業款及單據均由相關人員交至酒店財務部,由出納負責與審計核對以上款項,保管以上款項,並將以上款項存入指定銀行帳戶,以及向賣淫女領班等人發放賣淫提成等;審計負責審核以上單據,製作報表及賣淫提成表等。出納崗位由大浪酒店股東潘江興指派其親戚朋友擔任,審計崗位日常設置兩名審計人員,分別對賣淫和賭博機單據進行審計,並實行周末輪休制。由當日輪班審計人員對兩塊業務一併進行審計。
被告人劉莉於2011年7、8月至2011年10月在大浪酒店五樓負責賣淫記鍾和收銀約兩個月,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280餘萬元。被告人王春榮於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間任大浪審計,與張智惠(已判)搭班,王春榮負責賭博機單據的審計,張智惠負責組織賣淫單據的審計,但在周末輪休期間,被告人王春榮不負責對張智惠的組織賣淫單據進行審計。期間,賭博機收入達3萬元以上。被告人葛敏敏於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間任大浪審計,主要負責審計賭博機單據,並在周末當班時一併審計賣淫單據,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1800餘萬元,賭博機收入達2200餘萬元。被告人汪紅飛於2012年8月至2013年下半年任大浪審計,主要負責審計賣淫單據,並在周末當班時一併審計賭博機單據,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2300餘萬元,賭博機收入達2000餘萬元。
被告人張靜於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間任大浪審計,主要負責賣淫單據審計,並在周末當班時一併審計賭博機單據,期間,酒店組織賣淫收入達700餘萬元,賭博機收入達850餘萬元。被告人胡亞妮於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任大浪審計,主要負責審計賭博機單據,並在周末當班時一併審計賣淫單據,期間,酒店組織賣淫收入達3100餘萬元,賭博機收入達2900餘萬元。被告人徐丹系股東潘江興的親戚,於2014年年底代替其妹妹徐多多(已判)在大浪任出納約一個月,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100餘萬元,賭博機收入達175餘萬元。被告人鞠婭於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任大浪營銷,主要負責引導賭博人上樓消費,同時還帶嫖客上樓消費,並在遊戲機房收入中按比例提成獲取收益,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8200餘萬元,賭博機收入達6800餘萬元。
被告人楊煥梅於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任賣淫女領班助理,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600餘萬元。被告人李紅梅於2016年5、6月至2016年9、10月在酒店遊戲廳上班約3個月,負責賭博機上下分等,期間,賭博機收入達360餘萬元。2013年年初至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邵飛龍在大浪淘沙酒店任保安,負責大浪酒店日常安保工作,並在公安機關來檢查時負責通風報信。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人民幣3300餘萬元,賭場機收入達人民幣5200餘萬元。
2014年年初至2015年9月,徐衛兵、葉蓉、阮建國及朱銳、黃利平(均已判)等人合夥,在台州市椒江區塘岸小區附近開設極點動漫遊藝廳,設置暗房,以擺放賭博機供人賭博的形式開設賭場。2015年6月4日,台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對極點進行檢查,查扣三臺疑似賭博機。
被告人鄭格格於2015年初在極點動漫城負責給客人上下分約兩個月;被告人申火偉、邵飛龍於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在極點動漫城負責給客人上下分約兩個月。期間,該動漫城賭博機月均非法收入達二三十萬元。
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徐建國(已判決)在台州市椒江區經營建國賓館,招募王莉為賣淫女領班,組織婦女在建國賓館客房內提供賣淫服務,並通過制定賣淫價格、培訓賣淫服務、統一賣淫流程、設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賣淫活動。被告人楊煥梅任賣淫女領班助理約一個星期,負責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等。期間,日均賣淫婦女達三人以上。
法院認為
被告人鞠婭、楊煥梅、劉莉、徐丹、胡亞妮、王春榮、汪紅飛、葛敏敏、張靜、鄭格格、申火偉、邵飛龍、李紅梅參與到以徐衛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楊煥梅與人結夥,組織婦女進行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系共同犯罪。
關於酒店開設賭場的獲利,雖沒有相關的帳本,但同案犯徐積輝、龍金鳳等均有供述當時大浪淘沙酒店賭博機每個月的獲利情況,公訴機關現指控三萬元以上,已作就低認定,故被告人王春榮的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楊煥梅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與前罪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七千元。
二、被告人鞠婭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
十三、被告人申火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