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中市西鄉縣人民法院北區法庭依法公開審理一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促使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這個春節,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的生活節奏,對房屋租賃市場的不利影響亦逐漸顯現。原告謝先生與被告肖先生系湖北同鄉,關係一直較好。2015年10月,雙方籤訂了《租賃合同》,原告謝先生將位於西鄉縣漢白路中段「某購物中心」一樓場地及附屬設施、設備出租給被告肖先生,租賃期限10年,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為年付,每年2月1日前10日為交租期。按照合同約定,被告肖先生應在2020年2月1日前10日向原告謝先生交納今年的場地租金,但被告肖先生一直沒有交納。原告謝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由肖先生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籤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按照約定,被告肖先生應如期向原告交納當年度租金,否則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被告肖先生逾期支付租金時間超過十五日,原告謝先生有權解除合同。但在合同約定的租金交納期間,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疫情防控對經濟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被告沒有交納租金是因新冠疫情或疫情防控的特殊情況出現。現疫情防控的重點已發生變化,社會經濟逐步走向正軌,被告肖先生所經營的服飾銷售也已恢復營業,不存在合同履行困難的情形。被告肖先生在答辯中表示願意及時交納租金,繼續履行合同,原告謝先生合同目的能夠實現。在合同目的能夠實現的情況下,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不利於交易安全和經濟穩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3條第2項及《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1條第5項的規定,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後,被告肖先生積極履行了租金給付義務,租賃合同得以繼續履行。
法官寄語: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不意味著必然導致合同解除,還與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當事人在遇到因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時,應本著互諒互讓,及時友好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調整合同約定,避免零和博弈,實現合作共贏。
作者:王晶
責編:鄭黎波
總編輯: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