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超級基金》,鍛造美國土壤
美國土壤防治有3大特點:
特點一:土壤汙染管理採用逐級管理、分權管制的管理體系土壤汙染地塊的管理由聯邦政府、州政府、社區及非政府組織共同完成。
環保局作為主導,頒布了《土壤篩選導則》,作為汙染場地評估和修復的標準化指南,為場地管理提供了分層次的管理框架。
聯邦政府負責對突然汙染地塊進行評估、管理及開發。州政府制定詳細的土壤汙染地塊治理標準,起監督作用。地方政府和社區是主要實施力量的管理者。非政府組織作為參與者,參與推進土壤汙染的治理。
特點二:頒布《美國超級基金法》美國超級基金法,又稱《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是美國為解決危險物質洩漏的治理及其費用負擔而制定的法律。其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洩漏危險物質和傾倒危險廢物的場所洩漏汙染的反應機制。
該法最大的特點是,明確了負有治理責任的主體包括總統、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險廢物設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營運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治理費用應由發生危險物質洩漏設施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或該設施所處土地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承擔。
為了解決治理費用承擔者不明或費用承擔者無力承擔治理費用的問題,該法規定建立危險物質信託基金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後責任信託基金。
該法還規定了治理費用承擔者費用承擔的範圍和限度以及財政擔保,並對揭發、檢舉非法洩漏危險物質的違法者的人規定可給予最高達1萬美元的獎金,對違法者可處以每次2.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每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對累犯者,每違法持續日的罰款額可高達7.5萬美元。
特點三:特殊的農地管理手段
1、直接的農地保護
土壤汙染髮展迅猛的一個源頭在於:城市擴張迅猛,一些原本質量高的優渥農業用地,被用於發展工業、商業。
直接的農地保護主要採取各種措施限制農地轉為他用和鼓勵農地農用。通過稅款優惠與減免方案的手段,獎勵農地農用。
2、限制城市發展的間接保護政府和民間組織購買農地發展權,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明確劃分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3、制定土壤修復優先權美國對汙染場地的管理修複流程制定了優先權列表。保證了某些對土壤汙染危害大、易擴散的汙染物得到足夠的關注與及時處理。
荷蘭:《土壤保護法》,留住鬱金香的美麗
荷蘭的土壤汙染管理也有3個特點。特點一:早預防、早治理被稱為鬱金香之國的荷蘭是歐盟成員國中最早就土壤保護進行立法的國家之一,於1970年就著手起草了《土壤保護法》。過去50年間,荷蘭政府先後制定了土壤環境管理法規和標準,此法規已經基本健全。比我國的土壤汙染管理領先了40年。
特點二:預防為主,兼顧治理
政府設立了「土壤修復」目標值和幹預值。
這兩個指標,在荷蘭的國土上劃分了兩條紅線。這兩條紅線,劃分出3類不同質量的土地。分別為:「健康的土地」、「亞健康土地」、「生病的土地」。
目標值表示低於或處於這個水平的土壤具備人類、植物和動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徵,土壤質量是可持續的。可以理解為處於「健康」狀態的土地。
處於目標值以上、幹預值以下的土地,可以理解為處於「亞健康」的土地。這個水平的土壤某些功能可能已經受到損傷,但尚未對生物造成威脅。
幹預值表示超過這個水平的土壤,可以理解為處於「生病」狀態的土地。其具備的人類、植物和動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徵已經被嚴重破壞或受到嚴重威脅,必須接受強制幹預。
對已經在使用的土地,監控2個幹預值,加強對土壤環境汙染的預防。同時兼顧土地開發問題,可以及時發現土壤汙染的異常行為,從根源斷絕土壤汙染行為。
特點三:可持續管理荷蘭所有受汙染的土壤中,90%的土壤納入了可持續管理。為土壤建立使用歷史檔案,根據土地利用歷史開展土壤汙染調查,建立汙染場地清單,建立資料庫,進行風險評估,針對土壤汙染場地風險的高低和土地利用的需求循序漸進地開展土壤治理。
特點四:開放土壤汙染管理數據系統在完成全國土壤調查後,共享土壤汙染管理數據,為政府、行業、地方、企業等制定相關標註提供數據支持。
日本:《土壤汙染對策法》,隔離環境汙染疾病
特點一:建立完善的土壤汙染防治法體系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頒布了一系列土壤防治的法律,並不斷依照實際情況修改:(1)《農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法》:1970年頒布,1971年、1978、1993年和1999年修訂;(2)《土壤汙染對策法》:2002年5月29日頒布,2003年2月15日生效:(3)《土壤汙染對策法實施細則》:2002年12月26日頒布。
特點二:行政機關加入檢查隊列,推進土壤防治進度
這些法律除了規定具體的規則措施外,還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賦予行政機關進入檢測等權利,各行政機關協調合作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土壤汙染規制和援助。
1970年《農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法》頒布後,以清潔土壤為主要手段的土壤修復工程得以開展。截止1997年,佔全部受汙染土地面積76%(7140hm2)的土壤修復工程已宣告完成。2003年《土壤汙染對策法》生效後,基於該法而實施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制定的受汙染土地以及修復的受汙染的土地的數量明顯增加。
特點三:制定配套的管理細則和操作流程日本的土壤環境保護遵循以下模式:出現汙染示例→制定標準、對策→依法監測→公布監測及治理結果→跟蹤監測、趨勢分析→制定防止對策。
除了以上3個國家,還有4個國家在土壤防治取得成果。我們簡單了解,不做具體敘述了。
英國:「汙染場地風險評價技術」,指導土壤修復工作的利器
2002 年3月,英國環境部發布了汙染場地風險評價研究成果,包括汙染場地健康風險評價要求,土地評價中的潛在汙染物、土壤汙染物的毒理學和人體攝人量估算,汙染場地風險評價模型(CLEA),土壤汙染指導性標準等一系列報告與標準,形成了「汙染場地風險評價技術規範」。汙染場地風險評價研究的重要內容是土壤中汙染物風險評價標準的確立,即評價技術科學與否與評價標準密切相關。英國環保局在原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基礎上,綜合各汙染物的毒理學、汙染狀況及其在環境中的行為特性,不同的土地使用類型,人體的暴露途徑與水平等因素,建立了土壤汙染指導性標準,以有效地進行土壤汙染風險評價、指導汙染場地的修復工作。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守住土壤的綠色地帶
在德國,土壤汙染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據統計,到2002年為止,德國境內大約有362000處場地被疑作受汙染場地,面積約128000公頃,嚴重阻礙了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並增加了投資的環境風險性。目前,德國涉及土壤汙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999年3月實施的《聯邦土壤保護法》、《聯邦土壤保護與汙染地條例》和《建設條例》等。《聯邦土壤保護法》提供了土壤汙染清除計劃和修復條例;《聯邦土壤保護與汙染地條例》是德國實施土壤保護法律方面的主要舉措,《建設條例》則涵蓋了土地開發、限制綠色地帶(Green field,指未被汙染、可開發利用的土地) 開發方面的法規,並制定了土壤處理細則方面的基本指南。
俄羅斯:《土地整理法》,開啟土壤治理之門
當前,俄羅斯尚無專門的土壤汙染防治立法,但仍可於其他相關法律中發現對土壤汙染防治作出的規定,包括:《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俄羅斯土地法》、《俄羅斯聯邦大氣保護法》、《俄羅斯聯邦水法》、《俄羅斯居民衛生安全防疫法》及《俄羅斯聯邦關於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製品法》等。2001年6月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土地整理法》中首次明確規定,對受汙染土地必須進行治理,包括採取措施恢復及封存土地,復墾被毀土地,保護土地免遭侵蝕及泥石流、水淹、沼澤化、二次鹽漬化、乾涸、板結、生產和消費廢棄物、放射性和化學物質汙染等。
韓國:《土壤環境保護法》,強制下修復汙染土壤
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韓國先後制定了空氣、水、噪音等單項汙染防治法,專門的土壤汙染防治法則始於1995年,此後又經過多次修訂,主要有:(1)《土壤環境保護法》:1995年1月5日頒布,1997至2004年多次修訂;(2)《土壤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1999年12月29日頒布,1998至2004年多次修訂。
《土壤環境保護法》的頒布,使韓國得以建立一個土壤汙染防治的綜合法律框架,對土壤環境保護產生了積極的影響。1996年環境部建立了土壤汙染監測網,以防止與礦山、精煉廠、軍事基地、儲油設施、垃圾處理場相鄰地區的土壤汙染。專門的土壤汙染防治立法不僅強制實施土壤汙染調查、土壤汙染的制定和修復等制度,而且極大地促進了企業自願進行土壤汙染治理。
例如,2003年,韓國5個主要石油公司與政府達成協議,通過自願實施的環境保護項目來保護土壤質量。石油公司將在1年之內調查加油站和儲油罐地下土壤質量,並在隨後的10年內,每3年進行1次類似的調查,並對任何達不到官方土壤質量標準的土地,在1年內恢復土壤質量。
文章來源:EWG1990
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明確了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土壤汙染狀況普查和監測、土壤汙染預防、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規則。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正式施行,意味著我國土壤汙染治理邁向了新的高度,將逐步推動土壤汙染防治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
2020年以來,在2019年土壤汙染防治法出臺基礎上,湖南、上海、四川、江蘇、河南在建設用地、農用地名錄和政策方面進一步推進細化,建設用地的細化規定以及相關試點、工程要求已經逐步明確,同時監測、綜合治理等聯合要求不斷增加。
我國的土壤汙染防治大旗已經冉冉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