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名人聲音侵權嗎?居住權合同怎麼籤?民法典這些與你相關

2020-12-17 北京日報客戶端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誌著我國正式進入了「民法典時代」。新編纂的民法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該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格權編:立法回應新技術發展

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彰顯了我國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具有鮮明的人民性。當下,網絡技術、數據科技及生物科技等新時代的新技術在中國得到了空前發展,深刻地改變著每一個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該編中有關規定對這些新技術發展的立法回應,凸顯了民法典鮮明的時代性。

亮點一:為阻斷網絡侵犯人格權新增行為禁令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建立了統一的民事行為保全制度,通常適用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等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及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人身安全保護領域,前者被稱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禁令」,後者被稱「人身保護令」。

「一直以來,在人格權保護領域,採用行為保全制度較少,也沒有在人格權法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參照智慧財產權訴訟禁令相關司法解釋的司法審查和操作方法進行類推適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新頒布的民法典第997條,在作為實體法的人格權編中,明確規定了帶有程序法性質的「人格權保護禁令」制度,在民事訴訟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知產保護、家事保護、人格保護「三駕馬車」並駕齊驅的權利保護體系,補齊了人格權行為禁令保護的短板。

實踐中,人格權保護作出的訴訟禁令主要適用於網絡傳播的誹謗侮辱言論、非法傳播隱私及個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及姓名、名稱等情形,這主要與網際網路傳播尤其是移動網際網路傳播的廣泛應用,使文檔、圖片、視頻、音頻等傳媒載體所包含的各種涉及或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權益的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進行大眾傳播。如果不能迅速阻斷,將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那麼,人格權保護禁令制度就提供了阻斷機制的制度供給。

當然,人格權保全禁令是為平衡受害人利益與侵權人及社會公眾利益而在正當訴訟程序上的一種突破,是司法提前介入的一種表現,法院作出人格權保護禁令的態度也是非常謹慎的。

亮點二:為信息技術侵害肖像權增加「糾偏儀」

在當下「手機全靠相機,原圖全靠美圖」的眼球經濟時代,街拍、美圖、朋友圈、微博、短視頻等移動互聯時代的必備要素,使美景與美人成為了現實與虛幻的不變主題,當然也使肖像權及肖像作品著作權案件成為了當前司法實踐中的「網紅案件」。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說,民法典第1019條明確規定了肖像權的消極權能,其中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的規定,積極回應了當前利用各種網絡信息技術手段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社會現實。

誠然,信息技術特別是深度偽造技術、AI換臉等技術的出現,可用於試妝、試衣以及遊戲角色替換、視頻角色替換等場景應用,大大方便了群眾生活。但當P圖、美圖甚至偽造圖片都成為家常便飯時,有人就會非法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將某人的肖像更換成他人,並在此基礎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難以識別的圖片、視頻去進行廣告宣傳,甚至偽造他人的肖像,通過摳圖換臉等方式進行侮辱、誹謗性使用。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還有部分網遊公司,在未經演藝明星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將其肖像動漫化、遊戲角色化使用,利用明星的流量號召力,非法謀取巨額利益,該明星就可以通過該肖像權保護條款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因此,通過立法方式對濫用信息技術手段侵犯肖像權的情況進行禁止和預防具有積極意義。

亮點三:聲音有了新型人格權「身份證」

民法典第1023條第二款規定了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定,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一大亮點。此次立法實際上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只是在權利保護的技術層面採用了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模式。

「聲音跟肖像一樣,具有人身屬性,通過聲音成為識別個人身份的重要依據,標表自然人的人身專屬性與人格特性,防止被人格混淆、濫用、冒用、不正當使用,損害聲音主體的人格權益甚至名譽權。」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在商品化利用時也具有財產屬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場景應用特點的聲音等,都具有很強的商業應用價值。前者諸如郭德綱、林志玲、李佳琦等演藝明星或網紅的聲音被應用到導航、文章朗讀等軟體中。後者如給《舌尖上的中國》《風味人間》等著名美食片做解說的李立宏的聲音特點,在美食片解說領域具有很強的場景應用特點。他們或者因為自己的名人身份,或者因為自己的聲紋特徵場景應用而具有了相應的經濟價值,一旦其聲音單詞片段被剪輯重組應用於相應的軟體或應用場景中,就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甚至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法官說,在民法典頒布之前,聲音能否成為一項人格權,是否需要單獨加以保護具有較大爭議。雖然之前在我國學術領域中通常主張採用將聲音權益參照肖像權保護模式,但是並無法律及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涉及聲音權益的案件通常採用調解的方式結案,沒有通過司法裁判方式確立聲音權,此次立法最終採納了學界的主流意見。

當然,涉及肖像權及聲音權的保護問題上,對於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聲音是否認定侵權的問題,爭議很大,但一般認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應的大眾化延伸,只要沒有追求冒充、誤導、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為效果,通常不應輕易認定為侵權。

亮點四:個人私密信息保護實現接續

民法典第1034條第三款規定了侵犯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時,如何使用有關隱私權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這實際上是通過立法方式,積極回應了當前個人信息保護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明確了傳統民法中的隱私權與網絡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係問題。

當前,遠距離拍攝、無人機跟蹤拍攝、針孔秘拍,透視拍攝、人臉識別等高技術手段侵犯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的手段層出不窮,尤其是伴隨著監控採集設備、可穿戴設備、應用程式採集等技術手段的普及,使隱私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發生了高度重合。然而,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區別,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強調自然人信息的秘密性及未公開性,而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強調自然人信息的身份識別屬性和敏感信息屬性,此時既可以通過隱私權保護,也可以通過個人信息保護。

民法典第1032條第二款在我國立法中第一次通過法律定義的方式,明確了隱私的概念和範圍,實際上指明了隱私權下的生活安寧權項,及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三大範圍。在隱私權中私密信息與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時,確立了優先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則,只有在隱私權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當前,由於我國的案由類型規定中,只有隱私權糾紛,尚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所以,對於受害人個人信息中私密信息的保護以隱私權糾紛進行訴訟更加直接和便利。最高法院目前正在起草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解釋,相信未來將能更加有效地指導司法實踐全面保護個人信息。

物權編:更好保護個人財產權利

民法典總則之下,物權編位於首位,重要地位可見一斑。從安家置業、物業鄰裡到大小物件歸屬、各土地類型權屬,俱能找到相應規定。物權編保護和調整的對象是「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係」,通俗來講就是我們的財產利益。物權編的主體沿用了原物權法的大部分內容,並在其基礎上以現實問題為導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條文。

變化一:居住權首次亮相

無論是誰,居無定所、漂泊無依都會影響幸福感,此次民法典物權編創設了一個全新的物權——居住權。從字面來理解,居住權就是住戶在特定房屋內居住的權利。民法典物權編將其解釋為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增設的目的,就是要凸顯房屋的居住屬性,保障居住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有房可住,並且以物權法律條文保護公租房的居住權益。

物權編第十四章第366條到371條整章新增編寫了居住權的一應規定,明確了合同訂立的要求以及權利內容: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間;解決爭議的方法。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作為一個在物權領域首次設立的權利,居住權一方面保護了公租房居住人、弱勢群體等對房屋的居住屬性有特別需求的人群,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屋買賣和租賃。對於已登記設立的居住權人,其或有高於在後房屋買受人的實際佔有、使用居住房屋的權限。但這並不代表房屋買受人的利益無法受到保障。物權編規定,居住權為登記設立,也就是說只有登記機關記錄在冊、予以載明的居住權才能合法成立。這就要求買房人在進行房屋交易時應當審慎調查房屋登記信息,不單包括房屋產權信息、抵押登記信息,還應關注居住權設立信息。

變化二:業主權利得以強化

隨著社會發展,對於房屋相關利益特別是業主群體對優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權利體系的法律需求逐步提升。法官介紹,民法典物權編相較2007年的物權法,在業主權利方面做出了較多的改動和增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分設集體決策門檻,調整決策參與人數。業主委員會在實際生活中有時會形同虛設,無法實現保護業主權益的目的,原因在於有些簡單的決策事項變更時需要滿足的要求偏高,業主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物權編重新調整了業主集體決策事項的內容和人數限制。原物權法對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及參與人數要求規定在第76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內容規定在第278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或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相比來看,民法典物權編抓大放小,對於選聘、解聘物業服務者等一般事項,物權編降低了對決策人數的要求,由「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變更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使這類事項的決策變得更容易通過。而對於特殊事項,民法典物權編把決策人數從「雙三分之二」上調到「雙四分之三」;增加了「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作為一項新的決策事項;將「使用和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分離,並對應不同業主決策人數要求。這些變動既細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調整了不同決策事項的最低人數,促進業主權利的行使。

第二、明確共有部分收入權屬,定分止爭保障業主利益。小區電梯裡流動播放的視頻廣告收益應該如何分配?社區外牆上懸掛的廣告展板收益又該由誰享有……以往這些問題因缺少法律明確規定,法官需依靠「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雙方物業合同約定等因素作出判斷。民法典物權編第282條使以上問題迎刃而解:「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該條出臺後,一改小區公共區域收入歸屬不定、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矛盾不斷的局面,此後小區電梯廣告收入、外牆廣告收入或者有約定的公共區域停車位收入等共有區域的紅利收入在物業公司扣除一應成本後,均應歸業主享有。

第三、充分保障業主知情權。為了保障業主對物業管理的知情權,維護業主的訴訟權,民法典中新增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等原物權法未能涵蓋的條款,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為有效行使權力奠定充分基礎。

變化三:用地權利各有所「長」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合理設置和利用土地權利結構更有利於實現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以原物權法為藍圖,民法典物權編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均有引人注目的新增亮點。

首先,放開經營權流轉限制。隨著經濟發展,農民不再僅依靠種田養家,大批青壯年赴城市打拼,農村棄耕撂耕現象屢見不鮮。為此,民法典物權編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應,將土地經營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並進一步放開了經營權的流轉限制。新增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並改動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限制,從原物權法的「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變更為民法典物權編第342條的「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其次,完善房屋續期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到期後要怎麼辦?房子續期問題一向是群眾關注的熱點話題,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原物權法載明的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除此之外沒有進一步規定。民法典物權編在此基礎上補充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即繳費續期為原則,費用可申請減免為補充,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為指引。從物權編這一規定可以確定的是,續期必然要履行法定程序。

除了以上變動外,民法典物權編為了多方位、多角度地全面保護群眾物權利益,新增新設了多條物權保護條款,如新設「利害關係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材料」以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隱私;補充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除了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外,民法典施行後也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拓寬了物權人的救濟渠道;遺失物無人認領導致國家享有所有權的公告時間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增強抵押權追及效力為「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使抵押物轉讓不致抵押權利的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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