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反電詐中心會同大港派出所,根據線索,將涉嫌向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團夥販賣銀行卡的劉某、韓某抓獲,在其住處發現大量銀行卡及U盾。
事情源自今年三月的一次聚會,聚會上,劉某的閨蜜宋某提出,她的境外公司需要一批銀行卡用於資金周轉和業務往來,希望劉某能向其提供部分「可靠」的銀行卡。
聚會後不久,宋某返回境外公司,朋友圈頻頻曬出海灘別墅、豪華酒店,滿屏儘是美輪美奐的異域風情,金迷紙醉的奢華享受。
宋某的生活方式和雄厚資本讓劉某頗為心動,自此,劉某便開始和丈夫韓某為宋某物色合適的銀行卡,用銀行卡換得宋某的報酬。
為滿足宋某提出的「可靠」要求,劉某、韓某將目標鎖定在自己身邊的同學同事、朋友發小,利用他們的身份信息辦理銀行卡,而後以每張1000元的價格販賣給宋某。截至被公安機關抓獲,劉某、韓某先後向宋某提供50餘個帳號、80多張銀行卡,非法獲利5萬餘元。宋某得到這些銀行卡後,均用於電信網絡詐騙團夥的資金周轉。
據劉某供述,她利用每個身份信息辦出一套銀行卡、U盾、電話卡,隨後將其寄往宋某提供的國內某地址,銀行卡等物品再由該地寄往境外。
這些銀行卡被寄出後,劉某也曾關心過它們的動態,當得知其中20多張銀行卡被公安機關、銀行系統止付凍結,劉某、韓某又去銀行對它們進行註銷。
偵辦此案的民警告訴記者,劉某、韓某販賣銀行卡的行為,已經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近年來,網絡犯罪呈高發態勢,犯罪分子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均需銀行帳戶用於資金往來周轉。在此背景下,民眾出售的銀行卡便會被犯罪分子用於實施電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信息網絡犯罪,進而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該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進行更加具體的解釋。
市北公安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務必妥善保管自己的個人信息,對於平時不用的銀行卡和對公帳戶等一定要及時辦理銷戶業務,不要為圖一時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證件、銀行卡、對公帳戶等。遇到被人冒名辦理手機卡、銀行卡等情況,應該及時報警並儘快註銷。若發現買賣銀行卡、證件和對公帳戶等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市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