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律師證卻對外介紹自己是知名律師,手下有很多有名律師,辦公室門口還掛著「刑事辯護」牌子,而且稱自己在公檢法認識很多人,只需要「打點」一下就能辦理取保候審。聽到這裡不要懷疑,這都是「騙子」的套路。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王某成立A法律諮詢服務所,經營項目為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外掛的是「A法律事務所」牌子。王某在無律師資格證的情況下,對外張貼宣傳可進行刑事辯護。
2016年-2018年間,被告人王某在案件「代理」過程中,以收取律師費、打點關係可以少判刑、爭取判緩刑、取保候審等理由騙取被害人蘇果卡、名貴香菸、現金等,合計人民幣68.276萬元。另在案件「代理」中,被告人王某以某律所的名義與被害人籤署「空白委託協議」,並與該律所的幾名律師私下合作,由被告人王某提供案源,律師負責會見、出庭辯護。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表示,被告人王某在經營的範圍內提供合法服務,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其與有資質的律師長期合作,其只是負責接洽案件,律師實際承辦案件的行為合法有效,因此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詐騙;即使被認定為詐騙,詐騙數額應扣除律師代理費和預判費用。
法院判決
高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其單位工商登記系「A法律諮詢服務所」,而其外掛的是「A法律事務所」牌子,並張貼「刑事辯護」等廣告,在無律師資格證的情況下,自稱律師並接受當事人委託,在接受委託期間以各種需打點關係、幫取保候審、爭取緩刑等理由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但其以會見費、律師費的名義收取費用後,安排與其合作的律師具體參與會見、辯護,相關工作合法有效完成,以上述名義收取的費用共計36.9萬元不能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從指控詐騙金額中扣除。
法院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22.656萬元,依法分別發還各被害人。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律師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對冒充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第一,有時自稱是「律師」的人,並不一定是真律師,遇事需要找委託代理人,一定要仔細查看其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師執業證和法律工作者執業證,到所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實地進行驗證,並按正規手續籤訂委託代理合同,防止遭遇「李鬼」律師。第二,凡是自稱「在公檢法有熟人,需要花錢打點的」,切勿相信,謹防被騙。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楊爾希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編輯/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