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召開三大糧食作物成本保險行業示範條款新聞發布會
12月18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業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三大糧食作物成本保險行業示範條款(以下簡稱示範條款)」。發布會由保險業協會黨委委員、副會長王玉祥主持,人保財險副總裁吳建林、太平洋財險副總經理宋建國、國壽財險副總裁劉波、保險業協會首席官郭紅、中華聯合財險總裁助理江炳忠及行業專家參加了發布會。
王玉祥介紹說,當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規模穩居亞洲第一、世界第二。近年來,農業保險持續保持高速穩定增長趨勢,成為僅次於健康險的非車險第二大險種。三大糧食作物是關係我國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制定三大糧食作物成本保險示範條款,有助於提升三大糧食作物成本保險條款的規範性,確保種植戶獲得統一標準的保險服務,解決農戶種植糧食作物的後顧之憂,促進農業保險在服務鄉村振興、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起到重要作用。
與會專家介紹說,在中國銀保監會的指導下,保險業協會組織人保財險、中華聯合、國壽財險、太平洋財險等11家會員單位成立工作組,研究制定主要農作物、主要牲畜、森林等示範性條款。條款起草工作組認真梳理保險行業現行農險產品,多次充分聽取農業保險專家、地方政府代表、農戶代表以及行業意見,完成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水稻成本保險行業示範條款》(編號:BXMC2020NXSD0101)、《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小麥成本保險行業示範條款》(編號:BXMC2020NXXM0101)、《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玉米成本保險行業示範條款》(編號:BXMC2020NXYM0101),並正式發布。
據介紹,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加強農業保險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農業保險條款通俗化、標準化,提升農業保險產品服務質效,下一步保險業協會將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示範條款》的宣傳工作,引導行業發揮自身優勢,依法合規開展農業保險服務,促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二是持續深入跟蹤示範條款的使用情況,協同推進示範條款和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配套使用。三是繼續推進三大主糧產量保險以及主要牲畜、森林保險示範條款擬定工作,加快建立健全農業保險行業示範條款體系。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水稻成本保險行業示範條款
(編號:BXMC2020NXSD0101)
說明:本示範性條款根據《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以及《關於進一步完 善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條款擬定工作通知》制定。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進行產品報備,其中下劃線「」為可修改內容,「**」為自主確定內容,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本條款保障水稻生產期內的生 產成本損失。如在本示範性條款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保障程度,則以拓展保險金 額附加險的形式單獨報備產品,但增加後的每畝保險金額不得高於保險水稻的 每畝實際價值。
總 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水稻種植戶、水稻種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標的
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水稻(含水地、旱地)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以下簡稱「保險水稻」),投保人應將符合下述條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一)經過政府部門審定的合格品種,符合當地普遍採用的種植規範標準和技術管理要求;
(二)種植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
(三)生長和管理正常。
第四條與水稻間種或套種的其他作物,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水稻的損失,且損失率達到**%(含)以上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地震等自然災害;
(二)火災、泥石流、山體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蟲草鼠害。
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二)他人的惡意破壞行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僱用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管理不善;
(三)越區引進新品種,沒有按照生產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生產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誤。
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田間管理的保險水稻而產生的損失或費用;
(二)保險水稻收割期間及收割後的損失;
(三)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
保險金額
第八條保險水稻的每畝保險金額參照保險水稻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灌溉成本、機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或種植成本(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灌溉成本、機耕成 本、地膜成本、地租成本、人力成本等)確定,具體保險金 額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保險金額=每畝保險金額×保險面積。保險面積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保險期間
第九條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期間自保險水稻在田間移栽成活返青後或自出苗(苗齊)時開始至成熟(收割) 時止,具體保險期間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籤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約定做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並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其賠償數額不能確定的,可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待確定最終賠償數額後,再支付相應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水稻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人的解約
通知書到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以及地方有關水稻種植管理的規定,搞好種植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田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農業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災檢查及合理建議,切實做好安全防災防損工作,維護保險水稻的生產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水稻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水稻的生產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八條保險水稻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
(二)索賠申請書和損失清單;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未履行第十九和二十條約定的義務,導致損失擴大或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以及無法核實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水稻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水稻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全部損失:損失率達到 80%(含)以上的,按全部損失計算賠付,發生全部損失經一次性賠付後,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水稻對應生長期的每畝最高賠償金額×受損面積
(二)部分損失:損失率達到**%(含)以上的,但未達到 80%(不含)的,按部分損失計算賠付。
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水稻對應生長期的每畝最高賠償金額×受損面積×損失率
損失率=單位面積植株平均損失數量(或平均損失產量)
/單位面積植株平均數量(或平均正常產量)×10%
註:單位面積植株平均數量依據當地政府確定的符合當地普遍採用的種植規範標準和技術管理要求的植株數量;單 位面積平均正常產量根據當地水稻該品種或同類型品種近 三年平均產量,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水稻在發生損失後,保險人應對遭受損失的保險水稻及時查勘,科學定損,將災情和初步定損結果記錄在案。可確定損失率的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對應的生長期每畝最 高賠償金額為計算標準;無法確定損失率的待受損的保險水稻達到成熟條件後,再次進行查勘確定最終損失,賠償金額以保險水稻最近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時對應的生長期每畝最 高賠償金額為計算標準。
(三)保險水稻不同生長期每畝最高賠償金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保險水稻不同生長期的每畝最高賠償金額
(四)保險水稻一次或多次受災,每畝累計賠償金額達到保單載明的每畝保險金額時,該受災保險水稻保險責任終止。
第二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小於其可保面積時,可以區分保險面積與非保險面積的,保險人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為賠償計算標準;無法區分保險面積與非保險面積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與可保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大於其可保面積時,保險人以可保面積為賠償計算標準。
可保面積指符合本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的保險水稻實 際種植面積。
第二十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水稻每畝保險金
額低於或等於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每畝保險金額為賠償計算標準;若保險水稻每畝保險金額高於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第二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複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條 保險水稻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保險面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
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者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現行有效法律的規定。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 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保險水稻發生全部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規定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本保險合同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相悖之處,以法律規定為準。本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法律規定為準。
釋 義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時在 16 毫米以上,或連續12 小時降雨量達 30 毫米以上,或連續 24 小時降雨量達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積水。規律性漲潮、海水倒灌、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線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屬洪水責任。
(三)內澇:由於降水過多,地面積水不能及時排除, 農田積水超過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減產的災害。
(四)風災:指 8 級(含)以上,即風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風。
(五)雹災:指在對流性天氣影響下,積雨雲中凝結生成的冰塊從空中降落,造成作物嚴重的機械損傷而帶來損失的災害。
(六)凍災:指因遇到0℃以下或長期持續在0℃以下的溫度,引起植株體冰凍或是喪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災害。
(七)旱災:指因自然氣候的影響,土壤水與農作物生長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異常水分短缺,從而直接導致農作物減產和絕收損失的災害。
(八)地震:是地殼快速釋放能量過程中造成振動,期間會產生地震波的一種自然現象。
(九)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2. 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3. 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十)泥石流:由於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十一)山體滑坡:山體上不穩的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十二)病蟲草鼠害:大面積、集中連片發生的,並造成農作物嚴重損失的水稻常見病蟲草鼠害。以農業主管部門或農業技術部門鑑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