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2月11日-3月26日)
一、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七批)
案例1: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非法經營案
案例2: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經營案
案例3:被告單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案例4: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謝某非法經營案
附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和公安部二局局長高峰就第七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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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價類案法律要旨】根據刑法、「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正常的利潤後,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對外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斷上,應當根據各地依法發布的價格幹預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價格敏感程度、對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響等,綜合考慮常情常理作出認定。
對於以囤積居奇、轉手倒賣等方式,層層加碼,哄抬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根據囤積、倒賣的數量、次數、加價比例和獲利情況等,綜合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嚴懲。
二、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六批)
案例1:山東省青島市桑某某涉嫌詐騙案
案例2: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案例3: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案例4:江蘇省揚州市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案例5:江蘇省A建工公司申請執行監督案
附錄: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第六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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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復工復產類案法律要旨】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時,企業開始有序復工復產,對防疫物資、生產物資的需求激增。這使詐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利用物資短時間供應量不足的客觀情況,鑽企業急迫復工、思慮不細的漏洞,實施詐騙。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工作,檢察機關要依法嚴懲詐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震懾犯罪,著力營造有利於企業復工復產的法治環境;同時要積極追贓挽損,最大限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類案法律要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疫情防控期間,超出經營範圍生產經營疫情防控產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為趕工期導致產品標註不符合相關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經鑑定符合國家相關衛生、質量標準,未造成實質危害的,應當慎重把握入罪標準,依法妥善處理。
在辦理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根據案件辦理需要介入偵查,按照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提出收集、固定證據的引導意見建議。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因此,對於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立案。根據以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在依法配合公安機關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通過立案監督程序或者以介入偵查期間的溝通建議方式,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對於涉及企業復工復產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發揮好法律監督的職能作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類案法律要旨】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疫情防控期間,在涉企業案件的辦理中,應當同樣依法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對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審查主觀故意和行為後果,對雖然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騙取抵扣稅款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一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同時,對於因騙取抵扣稅款構成犯罪的企業人員,如果已經補繳稅款的,應當慎用逮捕強制措施;已經逮捕的應當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涉嫌罪行不是特別嚴重、不會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罪行較輕、依法可以不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保障、維護、促進企業發展和生產經營。同時,對雖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捕、不訴的案件,要形成典型案例,以適當方式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進行通報、法治宣傳、教育,警示、預防犯罪,促進依法從嚴管理、守法經營。
■【申請執行監督類案法律要旨】根據《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第五百八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 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或者有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切實維護涉案當事人合法權利。
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涉企業案件,應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積極落實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對於事實證據已經清楚、固定,不存在幹擾證人作證、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不影響訴訟,不存在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慎重使用逮捕措施。對於符合上述規定的案件,應當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把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落實到檢察辦案全過程,為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三、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五批)
案例1:上海市閔行區顏某詐騙案
案例2:江蘇省南京市陳某某涉嫌詐騙案
案例3:浙江省浦江縣徐某清詐騙案
案例4:廣東省陽春市伍某某詐騙案
案例5:江蘇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詐騙案
附錄: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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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類案法律要旨】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二條規定,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對於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的詐騙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專門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疫情防控以來,詐騙犯罪多發,其中以虛假銷售口罩騙取錢財居多。截至3月11日,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詐騙犯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均佔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數更是超過50%。此類詐騙犯罪數量大,詐騙分子藉機發「國難財」,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應當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治,以震懾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疫情防控秩序。
四、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1:浙江省仙居縣方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2:湖北省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3:浙江省蘭谿市姜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4:江蘇省揚州市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案例5:江蘇省南京市程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6:天津市津南區張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案
附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就第四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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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類案法律要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需要準確把握以下幾個突出問題:一是「三無」口罩定性問題。「三無」口罩(無生產企業,無生產許可證、註冊證號,無生產日期、批號)一般結合質量檢驗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如果行為人宣稱為「醫用口罩」並通過仿製證明材料、包裝、標識等讓人誤以為是「醫用口罩」出售,或者購買人明確購買「醫用口罩」而行為人默認的,認定偽劣醫用器材為宜。二是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問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規定體現了嚴密法網、從嚴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疫情防控期間更應如此。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偽劣醫用器材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不構成相應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的,按照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和「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對於高價銷售、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在依法懲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時,還要注重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統籌推進生產經營。對於涉企業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如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且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處理。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類案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本罪中的醫用器材包括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
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事關醫護人員和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器材危害極其嚴重,必須依法嚴懲。司法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還應準確把握:一是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問題。對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具體認定時,可以依據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進行認定。實踐中常見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均被列入目錄,屬於醫療器械。國家藥監局和各省級藥監局也都對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進行註冊管理。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可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於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各類口罩、酒精等物品,則不宜認定為醫療器械。二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問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以有利於保障人體健康為出發點,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將其限定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刑法和2001年「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等規定精神,對於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註冊產品標準或者產品技術要求,可以視為行業標準。三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問題。「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重要入罪條件。根據2003年「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在辦案中審查認定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從是否具有防護、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是否可能造成人體嚴重損傷,是否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方面,結合醫療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適用範圍等,綜合判斷。
■【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類案法律要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在辦理涉疫情物資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時,需要正確區分和適用「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納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醫療器械,且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於生產、銷售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涉醫用物品,如果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辦理涉疫情物資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時,需要正確區分和適用「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納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醫療器械,且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於生產、銷售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涉醫用物品,如果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哄抬物價的非法經營類案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基本民生物品的價格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也要準確把握刑事政策,統籌考慮穩定市場秩序與恢復市場活力,為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保障。
五、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1:河北省內丘縣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案例2: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案例3:上海市金山區李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案例4: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鄧某某妨害公務案
案例5:河北省玉田縣劉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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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類案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新冠病毒具有傳染性強、傳播速度快、防控難度大的特點,加上春節期間人員流動性大的實際情況,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挑戰。為有效阻斷病毒傳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級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包括加強對重點疫情發生地區返回人員排查、登記、隨訪,重點追蹤、督促來自疫情發生地區人員的健康狀況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對社區(村)、樓棟(自然村)、家庭進行全覆蓋落實防控措施,要求從疫區返回人員到村支部或社區進行登記,並進行體檢、主動隔離等等。因此,相關組織和個人依法負有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疫情防控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對於不遵守相關防控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法懲治。
實踐中,要注意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一般應當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此外,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後果嚴重、情節惡劣,也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妨害公務類案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因抗拒管控引發的妨害公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案件,既要依法從嚴懲治暴力抗拒、嚴重破壞防疫秩序的犯罪行為,堅決維護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在化解矛盾、消弭對立、促進和諧等方面的制度優勢。通過教育和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助於促使其如實供述、完善證據,有助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從而提高證據質量和訴訟效率。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案法律要旨】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對於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構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打擊。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以及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此外,對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疫情發生以來,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體現了國家立法機關以最嚴格的法律條文禁止和嚴厲打擊一切非法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
六、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湖北省嘉魚縣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案例2: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
案例3:江蘇省南通市張某詐騙案
案例4:遼寧省鞍山市趙某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案例5:福建省武夷山市陳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案例6:河北省隆堯縣趙某某尋釁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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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類案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漢市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發布通告,對武漢採取「封城」防控措施,暫時關閉了離開武漢的通道,市民如無特殊原因不要離開武漢。其目的是為了阻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勢頭,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此後,對於擅自運送人員離開武漢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詐騙類案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造謠傳謠類案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案法律要旨】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妨害防疫工作類案法律要旨】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的違法犯罪,擾亂疫情防控正常工作,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七、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1: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案例2: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案例3:浙江南潯王某某妨害公務案
案例4: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案例5: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6: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案例7:浙江寧波應某某詐騙案
案例8:廣東揭陽蔡某涉嫌詐騙案
案例9:廣東韶關市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案例10: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
關丨聯丨法丨律丨要丨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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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類案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暴力傷醫類案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制假售假類案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哄抬物價類案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詐騙類案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案法律要旨】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處罰。
■【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類案法律要旨】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貳.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4月2日)
一、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及謝某某非法經營案——疫情期間哄抬口罩價格牟取暴利
案例2、劉某某、王某銷售偽劣產品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偽劣口罩
案例3、王某某、陳某銷售偽劣產品案——向藥店銷售過濾效率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無」口罩
案例4、北京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及鄭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藥房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
案例5、計某某招搖撞騙案——冒充省衛健委工作人員到口罩生產企業招搖撞騙
案例6、王某某詐騙案——詐騙援鄂醫護人員財物
案例7、馬某某詐騙案——網上發布虛假口罩銷售信息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案例8、陳某某詐騙案——謊稱有熔噴布購貨渠道詐騙財物
二、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1、田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隱瞞武漢旅居史致多人被隔離觀察
案例2、馬某某故意殺人案——持刀殺害兩名防疫卡點工作人員
案例3、業某某搶劫案——冒充疫情防控人員持刀入戶搶劫
案例4、劉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
案例5、趙某某詐騙案——疫情期間虛構銷售口罩詐騙財物
案例6、孫某某、蔣某詐騙案——假冒慈善機構騙取疫情募捐
案例7、葉某妨害公務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襲警
案例8、唐某某尋釁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間在醫院暴力傷醫
案例9、黃某某非法製造槍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持有槍枝案——自製槍枝獵殺果子狸、小靈貓等野生動物
案例10、陳某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介紹他人非法收購穿山甲
叄. 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3月31日)
一、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廣東新港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
案例2、江蘇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3、浙江源生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4、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5、山東萬鑫輪胎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6、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併重整案
案例7、四川西南醫用設備有限公司執轉破案
案例8、銀京醫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
二、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1、浙江吉高實業有限公司訴梅州市中聯精密電子有限公司、贛州中盛隆電子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2、東莞信託有限公司訴肇慶科倫紙業有限公司、山鷹國際控股股份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
案例3、上海麗景針織製衣有限公司訴合璽(上海)服裝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
案例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桑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5、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縣支行訴景德鎮康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6、蘇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蘇州德威系關聯企業金融借款糾紛系列案
案例7、福建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福建晉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8、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案例9、徐某某訴義烏市百靈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10、龍遊縣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復企業信用徵信案
肆. 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司法部.2020年3月4日-3月18日)
一、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第二批)
案例1、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之一:律師發函協助企業平穩解決合同糾紛
案例2、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之二:釋法析理幫助企業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案例3、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之三:積極奔走化解養老補助金群體性糾紛
案例4、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之四:調查舉證幫助外資企業解決租賃糾紛
案例5、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之五:股權激勵計劃助力教育機構穩定員工
案例6、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之六:分級復工方案幫助企業防範違約風險
案例7、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之七:多方協調支持涉農企業走出貸款困境
案例8、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之八:依法幫助企業紓解公積金繳納壓力
二、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第一批)
案例1、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案例之一:助力醫療企業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義務
案例2、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案例之二:律師服務保障上下遊產業鏈復工復產
案例3、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案例之三:協助企業依法穩妥解決勞動合同問題
案例4、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案例之四:適用不可抗力規定妥善處理合同糾紛
案例5、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案例之五:推動在線調解助力中小企業渡過難關
案例6、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案例之六:法律諮詢幫助小微企業防範融資風險
案例7、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案例之七:幫助破產企業依法恢復生產經營
案例8、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案例之八:協助防疫物資企業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伍.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司法部.2020年3月24日-4月1日)
一、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一:充分利用平臺融合優勢在疫情防控期間提供有效法律幫助
案例2、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二:危急時刻伸援手 傾情服務渡難關
案例3、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三:勇擔新冠肺炎死亡屍體解剖重任 助力臨床救治
案例4、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四: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在疫情期間發揮突出服務和管理效能
案例5、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五:公證協助企業打擊妨害疫情防控行為
案例6、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六:公證助力醫院採購醫療設備
案例7、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七:公證服務抗疫醫務人員
案例8、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八:公證助力企業防範化解風險
案例9、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九:公證服務企業異地籤署合同
案例10、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十:公證跨區域協作助力企業債務重組
案例11、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十一:精準服務,踐行守土盡責
案例12、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十二 :防疫期間「不打烊」,別樣「庭審」來幫忙
案例13、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十三: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14、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十四:為受疫情影響的勞動者提供法律諮詢
二、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1、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一:為農民工工傷死亡賠償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2、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二: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3、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三:公證助力企業融資 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案例4、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四:公證協助企業辦理貸款展期
案例5、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五:幫助勞動者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案例6、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六:積極提供下沉式法律服務 以「法」助力社區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7、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七:生態環境損害鑑定積極護航打擊販賣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8、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八:四川基因格司法鑑定中心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
案例9、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九:廣州「網際網路+仲裁」實現戰疫情、穩經濟兩手抓兩不誤
案例10、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十:利用最新技術手段實現四省五地當事人「無接觸」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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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續-
接下來是學習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