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上海司法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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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情況通報暨典型案件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上海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制定《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加強網絡司法服務、依法懲治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刑事犯罪、高效化解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民商事糾紛、依法支持保障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等十個方面提出26項舉措;研究出臺《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以下簡稱《問答》,已發布47個問題),為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等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對全市審判執行工作提供有力指導。截至2020年3月20日,全市法院已受理涉疫情案件65件,其中刑事案件15件,民商事案件50件;另已執結涉疫情案件21件。
刑事審判方面,上海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病原體、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等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已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詐騙、尋釁滋事、妨害公務、非法經營、妨害傳染病防治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六個罪名,其中9件已經做出一審宣判(3件已生效)。如,顏某假借銷售防疫物品詐騙他人錢財,閔行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王某辱罵並毆打防疫工作人員致輕傷,奉賢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李某隱瞞重點疫區旅行史致五十多人隔離,金山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成某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75%消毒酒精),擾亂市場秩序,浦東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民商事審判方面,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上海法院《指導意見》及《問答》均明確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影響程度等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通過明確司法原則引導潛在糾紛的非訴化解,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目前疫情引發的民商事案件總量較少,主要涉及房屋租賃、買賣、服務等合同類糾紛。上海各級法院積極引導當事人調解協商、互諒互讓,努力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已經審結的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7%。
執行案件方面,上海法院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明確專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不宜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因疫情需要生產加工疫情防控產品的被執行人,依法慎用或調整強制執行措施,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已經執結的一批涉疫情案件中,上海各級法院通過解除保全、解凍帳戶、解除限高措施等臨時變更方式,許可被執行人恢復生產防疫急需的物資。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但能適應市場需要、尚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協調促成復工復產。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審判執行工作的指導,明確司法導向,現從已生效的案件中選取部分典型案例(刑事3件、民商事4件、執行類3件)予以發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1日
上海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案例1:凌某毆打防疫志願者被判尋釁滋事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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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1日,社區志願者許某在閔行某小區入口執勤。訪客毛某駕駛汽車意圖進入該小區,許某按防疫規定向其解釋並予以阻止,毛某隨即打電話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吳某到場。兩人到場後對防疫規定不滿,不聽在場保安、圍觀人員勸阻,糾纏辱罵志願者、推搡被害人許某。過程中,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許某不備,將其摔倒在地並騎坐在其身上實施毆打,致被害人全身多處軟組織傷,腰5椎體壓縮性骨折,經鑑定構成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
閔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社區疫情防控志願者,致被害人許某輕傷二級,屬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雖然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凌某系初犯,案發後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有關工作人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應當從重處罰,不宜適用緩刑。遂判決被告人凌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系滬上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毆打志願者涉刑的案件。疫情防控工作關係著公共安全,與社會公眾利益休戚相關。在防疫期間,每個公民都應遵紀守法,服從管理,尤其不得實施暴力等極端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對與防疫有關的工作人員實施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健康,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法院按照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各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原則,在充分考察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特殊性,對其行為進行全面評價後,以尋釁滋事罪定性,從嚴從重處罰。同時,本案審理全程公開直播,也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效果。
案例2:顏某假借銷售防疫物品詐騙他人錢財被判詐騙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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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魯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口罩求購信息,被告人顏某即通過微信主動聯繫魯某,稱其有美國3M口罩,並可包機運輸回國。顏某向魯某出示從他人處獲取的3M中國有限公司授權函後,雙方約定由顏某以人民幣166萬餘元的價格提供2,700箱(每箱40隻)3M牌8511Pro -N9540防護口罩。據此,魯某以其經營的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下家籤訂了口罩《產品銷售合同》。1月29日至2月1日,魯某通過轉帳陸續向顏某支付人民幣16萬元,並根據顏某的要求,購買了一部iphone11 Pro Max手機(購入價人民幣12,699元),一併作為定金。1月31日,顏某向魯某提供美國快遞公司DHL口罩快遞單,後聲稱該批口罩已到達北京大興國際機場,並向魯某索要餘款人民幣140餘萬元。經魯某查詢,快遞單只有下單信息但未交付貨物,且顏某未提供航班號,故未支付餘款。被害人魯某察覺受騙,遂於2月10日至公安機關報案。
【裁判結果】
閔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銷售防疫用品為名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詐騙既遂金額17萬餘元,屬數額巨大;未遂金額140餘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對於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顏某能當庭認罪,且具有退賠意願,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顏某詐騙既遂金額巨大,兼具詐騙未遂數額特別巨大之情節,且其曾因犯罪受刑事處罰,此次系在疫情防控期間犯罪,故酌情從重處罰。遂判決被告人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本案系滬上首例防疫物資詐騙涉刑案。本案發生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期間,在全國紛紛向疫區捐贈物資時,行為人卻借「疫」謀利,抱著貪財斂財的僥倖心理從事詐騙犯罪活動,詐騙既遂數額巨大,兼具未遂數額特別巨大之情節,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本案審理中,法院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對此類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處,對「趁人之危、趁火打劫」的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懾。同時,對廣大民眾具有警示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雖然網購是一種便捷的消費方式,但也要保持理性,不要輕易相信來源不明的可疑信息,提高防範意識和辨別能力,儘量選擇正規購物渠道購買口罩等防疫物品,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3:黃某假借銷售防疫口罩被判詐騙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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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上旬,黃某通過微信向他人謊稱有口罩出售,並採取冒充藥店工作人員等方式騙取三名被害人信任,三名被害人先後通過微信、支付寶分別向黃某轉款人民幣9,600元、13,493元、11,150元用以購買口罩。黃某騙取錢款後用於個人消費。2020年2月12日,公安機關將黃某抓獲歸案。到案後,被告人黃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後,黃某家屬代為退賠贓款29,600元。
【裁判結果】
嘉定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黃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能退賠大部分贓款並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黃某有前科,結合其犯罪手段、造成影響等情節,遂判決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繼續退賠犯罪所得人民幣四千六百四十三元,分別發還相關被害人;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審理中,法院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對於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打擊涉疫情犯罪行為和維護防疫秩序穩定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本案採用遠程庭審的方式,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分別於檢察院、看守所、律師事務所、住所等地參與庭審,突破了傳統庭審的空間界限,有效提升辦案效率,避免疫情期間安全風險,保證快速、有效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
案例4:吳某涉疫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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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吳某租賃某大酒店客房,用於經營酒店住宿業務。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吳某應公安部門要求暫停營業,帶來了一定經濟損失。吳某認為該房屋租賃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雙方因對退還部分租金、押金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黃浦區法院受理後,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經過耐心調解和溝通,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退還原告部分租金,當庭履行完畢,該案糾紛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在處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同糾紛案件,應堅持利益衡平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積極引導當事人秉持調解協商、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等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本案中,在疫情防控關鍵階段,法院堅持調解優先,促成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實質性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負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5:某製衣公司與兩家潮牌服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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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民營製衣公司與兩家潮牌服飾公司分別籤訂《服飾採購合同》,兩家服飾公司之間為關聯企業。合同籤訂後,某製衣公司按約供應服飾,但兩服飾公司未按約付款,欠付貨款達400餘萬元。製衣公司分別起訴要求兩服飾公司支付貨款並賠償違約金等,並申請財產保全,查封了兩服飾公司的銀行帳戶。兩服飾公司應訴後,認可欠付貨款,並表示曾承諾還款,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地服飾專賣店關閉,春節黃金旺季無營業收入,還有高昂成本;且因帳戶被保全,影響了員工工資發放、支付社保等必要費用。
【裁判結果】
靜安區法院受理兩案後,通過線上審理,其中一案當庭撤訴;另一案達成分期還款的調解方案為:兩服飾公司認可製衣公司全部訴請,但先行支付三分之一款項,並分期歸還餘款,製衣公司在收到先期款項後,解除全部財產保全。線上庭審當天,某製衣公司即收到兩服飾公司100萬元。目前已正常還款兩期。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中小民營企業的資金壓力較大。鑑於涉案服飾公司的帳戶被保全,在判決生效前,被查封款項當事人均無法使用,而疫情期間雙方當事人都急需資金,故儘快促成調解,對原告而言可以回籠資金按期復工;對被告而言調解後可以儘快解除查封,及時向員工發放工資、繳納稅收和社保、支付店鋪租金,確保正常經營。本案通過調解方式實質性化解糾紛,通過支付部分款項換取全部解保,既可以打消債權人顧慮,有利於債務人儘快獲得融資,實現可持續發展,也為債權人債權的受償提供有利保障。
案例6:破產案件債務人某醫療科技公司口罩緊急處置抗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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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醫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生產製造口罩等醫療物資用品的民營企業。2019年8月,法院依據債權人申請,依法裁定受理該醫療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並指定了管理人。2020年1月22日,正值肺炎疫情爆發,醫療公司破產管理人報告了醫療公司庫存35萬餘只口罩及品種等情況,並請示是否可以緊急處置該批口罩。
【處理結果】
鑑於當時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市場緊缺口罩等防控物資,市三中院接報後立即與管理人進行了商討,考慮到口罩緊急處置屬於債務人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故要求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徵詢債權人意見。在徵詢意見期限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趕在春節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醫療公司全部口罩被依法緊急處置,處理價格也在合理市場價幅度內。與此同時,法院又加大對管理人工作的指引力度,與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加強合作。在府院聯動機制的有力保障下,醫療公司在短時間內找到合作企業並就恢復口罩生產達成協議。2月13日,醫療公司恢復生產,月產量最高能達500萬隻,為企業逐步恢復活力創造了機會。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多地醫療防護物資呈現緊缺態勢。本案中,法院本著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從有利於疫情防控和恢復企業經濟活力的角度出發,急疫情之所急,趕在春節前緊急處置被申請破產企業35萬餘只庫存口罩,提供市場急需。此次緊急處置,法院與破產管理人密切配合,不僅高效處理,而且依法處置,確保程序公開公正。從物資清點、方案制定、意見徵詢、溝通實施、發放貨物到回收貨款,僅用了兩天時間,既依法保障了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也充分體現了參與各方的社會責任感,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7:某口罩機生產企業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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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安徽省黃山市某口罩機生產企業因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涉訴。2020年2月6日,該企業請求法院解除對其銀行帳戶的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稱,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口罩緊缺,急需口罩生產設備。2月初,申請人收到了安徽省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物資保障組的《調撥令》,黃山市人民政府也收到其他地區政府的函件,請求馬上組織該企業恢復生產口罩機,以解燃眉之急。由於恢復生產需要大量資金,故懇請法院解除對申請人的財產保全措施,並依法提供了擔保。
【處理結果】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收到申請後,立即就該案解除保全事宜進行了評議,考慮到疫情的嚴重性以及口罩生產的緊急性,從大局出發,合議庭一致同意在確保合法的前提下,儘快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在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擔保材料以及提交的《調撥令》等文件原件後,於2月8日即依法裁定解除對申請人的財產保全措施,並立即移送執行局。當天,執行局以最快的速度解除了對申請人的財產保全。
【典型意義】
疫情當前,口罩是緊缺防疫物資。本案中,法院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不到48小時的時間裡,審執密切配合,及時解除口罩生產企業的財產保全,使其儘快恢復生產口罩機,充分體現了法院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責任擔當,充分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案例8:某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單次解除限高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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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國有公司系一起涉外仲裁糾紛的被執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被依法採取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春節前夕,王某離開上海前往海南。該公司在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承擔了防疫物資貨源組織及市場投放工作。根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作為主要負責人需儘快返回工作崗位安排物資生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但因王某被依法採取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無法購買機票,導致回滬行程受阻,企業無法快速投入生產經營,因此申請法院能解除限高措施。
【處理結果】
黃浦區法院接到申請後,立即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核實。在查清事實後,鑑於任務特殊,決定採取單次解除限高措施,請相關單位協助,使王某臨時獲準乘坐飛機快速返回上海。接到申請當晚,經過緊急協調,王某成功購得當晚航班機票回滬,得以立即投入生產經營,安排、指揮在全國、全球緊急調配市場緊缺醫用、民用防疫物資,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兩不誤」提供司法保障,切實幫助企業減負擔、渡難關,保障經濟健康穩定有序發展。本案中,法院通過採取單次解除限高措施的方式,使得當事人可以第一時間投入生產經營,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暢通了抗疫救援之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充分體現了法院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責任擔當。
案例9: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申請延期履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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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是一家專注於直升機航空救援的企業。近期,由於重要客戶因故與其合作發生中斷,導致公司經營困難,引發了多起經濟糾紛。公司雖然多方籌措資金償付欠款,但仍困難重重。這次疫情發生後,該公司接到湖北省應急管理部門任務指示,派遣機組人員至湖北武漢一線,多次運輸護目鏡、口罩、防護服、消毒水等緊急醫療防護物資前往武漢、黃岡、鄂州、隨州等地,參與當地抗疫物資救援。由於疫情防控工作緊急,對於法院受理的12起欠薪執行案件,公司準備申請延期履行,執行法官也主動與其取得了聯繫。
【處理結果】
本案中,奉賢區法院啟動綠色通道,全面摸排案情,與被執行人進行聯繫,核實案件具體情況。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交《延期履行執行通知申請書》及參與疫情防控的相關文件,鑑於其肩負保障疫情運輸物資的重要使命,申請法院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內,延緩採取執行措施。執行法官與申請人逐一電話聯繫,做好和解工作。經過充分溝通, 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通過「雲端」系統在線籤署公司延期履行的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法院要注重強化善意文明執行,提升執行工作的規範化和精準化,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正常經營。本案中,面對十萬火急的抗疫物資運輸任務,以及要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法院充分運用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實現了抗擊疫情與保障民生兩不誤。此案被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等媒體轉載報導,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和認同。
案例10:援鄂護士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在線調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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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系上海某醫院護士,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起訴某置業公司。肺炎疫情爆發後,朱某作為抗擊疫情參加援鄂醫療隊成員,於2月7日抵達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而被告某置業公司的兩位代理人分別系湖北籍和江蘇籍,因疫情防控均無法抵滬。
【處理結果】
嘉定區法院多次傾聽雙方意見、了解案情並徵詢網上開庭意向,最終各方同意在線開庭審理,經向高院緊急匯報加急申請會議號,1個半小時內,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均收到專用會議號並完成在線測試。2月12日上午,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在線調解工作,在承辦法官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藉助信息化手段化解糾紛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在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辦案人員運用在線調解,不僅有效減少人員聚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也實現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並為抗疫一線的醫護人員解決了燃眉之急,切實免去了後顧之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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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權威發布:上海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情況通報暨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