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稿首發於法制周報2020年第93期
通訊員 | 劉珊 唐夢蓉
編輯|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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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納「小弟」開賭場搞暴力催收
炎陵31人涉黑案一審宣判,主犯獲刑17年
7月30日,株洲市炎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譚江華等31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主犯譚江華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肖琴等25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數罪併罰後,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至10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對其餘5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以來,被告人譚江華通過吸納小弟,有組織地實施多起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非法控制電子賭博遊戲室、暴力催收債務,在縣城民間借貸行業形成了重大影響。該團夥實施違法犯罪60餘件(次),逐步形成了以譚江華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分明,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多次採用暴力威脅或者滋擾、糾纏、威脅、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挑釁國家公權力,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該犯罪組織架構穩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的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譚江華作為組織、領導者,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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