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零傷亡,總經理、安全副總、安監部經理等17人被追究刑責!

2020-12-12 安環鏈

2018年天津濱海新區一倉庫發生火災,過火面積23487.53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罰款)近9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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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公布的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顯示,該起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倉庫501倉間西牆北數第3根與第4根立柱之間上方的視頻監控系統電氣線路發生故障,產生的高溫電弧引燃線路絕緣材料,燃燒的絕緣材料掉落並引燃下方存放的潤滑油紙箱和塑料薄膜包裝物,隨後蔓延成災。

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企業總經理、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安監部經理、倉庫總監、倉庫經理、倉庫行政主管、項目小組長、技安部經理、保安員等17人

1、李*,公司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2、陳*光,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3、王*安全監管部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4、李*雷,大港倉庫總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5、程*大港倉庫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6、姜*浩,大港倉庫行政主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7、劉*大港倉庫小項目組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8、姚*招商局**(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9、於*亮,以其弟於*有的名字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保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 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10、杜*軍,天津市濱海新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保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另有7名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從責任處理來看,幾乎能想到的和安全生產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員全部「淪陷」,責任追究之嚴厲程度超乎想像,企業安全生產違法成本將會越來越高!

附:天津「10·28」 倉庫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根據有關專家現場勘驗、視頻分析、技術鑑定結果,經綜合分析認定:**天津公司大港倉庫 5 號倉庫 501 倉間西牆北數第3根與第 4根立柱之間上方的視頻監控系統電氣線路發生故障,產生的高溫電弧引燃線路絕緣材料,燃燒的絕緣材料掉落並引燃下方存放的潤滑油紙箱和塑料薄膜包裝物,隨後蔓延成災。

(二)火災蔓延擴大原因

1、火災發現及報警延誤,前期處置不力。

從17時29分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至17 時 50 分向 119 指揮中心報警的 21 分鐘內,於*有、杜*軍等人未在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措施撲救初期火災,致使火災擴大。

2、自動消防設施未啟動,初期火災未得到控制。

經查,火災發生時自動消防設施設置在手動模式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將手動模式轉換為自動模式,導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防火捲簾未啟動,致使火勢從 501 倉間蔓延至 5 號倉庫的其它防火分區。

3、潤滑油燃燒後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火災發生後,在持續高溫作用下,潤滑油桶破裂,引發潤滑油燃燒,形成液體流淌火向四周蔓延。第一出動力量消防西環路中隊到場時火勢已突破 5 號倉庫外殼,燃燒流淌的潤滑油沿 5 號倉庫北門外溢,蔓延至 4 號倉庫及 3 號倉庫。

4、風力大,燃燒猛烈。

火災發生時,現場平均風力為 3 級,瞬時最大風力達 6 級,火勢突破 5 號庫外殼後,燃燒流淌的潤滑油在風力作用下向 4、3 號庫蔓延,形成猛烈的立體式燃燒。

(三)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天津公司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未認真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國家標準。

1、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

**天津公司與天津錦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籤訂施工合同,投資建設大港倉庫視頻監控及網絡和報警系統,2012 年年中工程完工,系統投入使用,並口頭約定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後至事故發生,**天津公司未對視頻監控系統電氣線路進行定期檢查、檢測,違反《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 8.10 條的有關規定。

2、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

**天津公司作為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使用單位,違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條第 3 款的有關規定,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3、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

**天津公司使用**保安公司提供的門衛室保安員作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事故發生時,2 名值班人員均無證上崗,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 號)第 15 條第 3 款和《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條第 1 款的有關規定。

4、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未及時消除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等火災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 16 條第 1 款第 5 項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單位、屬地政府及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中外運**(籌)有限公司及中外運**儲運有限公司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

(1)中外運**儲運有限公司作為**天津公司的上級公司,對**天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不深不細、流於形式,對**天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的行為失察。

(2)中外運**(籌)有限公司對下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下屬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況失察。

2、中*公司作為**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產權方,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

中*公司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號)第 49 條的規定,未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材料進行備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 16 條第 3 項的規定,對君安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委託合同》,近十個月未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或《消防設施檢測不符合項告知函》的情況不聞不問;未履行與**天津公司籤訂的《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書》第 2 條和第 4 條的有關職責,未對久凌天津公司租賃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3、君*公司作為**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服務單位,未嚴格履行職責。

君*公司違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 號修訂)第 27 條的規定、未履行與中*公司籤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2 條的約定,在每月的巡檢過程中,發現**天津公司大港倉庫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未將情況如實記錄在《中*恆運(天津)實業有限公司建築消防設施月檢查記錄表》中,而是始終對存在問題隱患項填報為合格;未履行與中*公司籤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1 條的約定,沒有每月向中*公司提供月檢查記錄表,未按照每半年一次的要求對中*公司控制室操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培訓;未履行與中*公司籤訂的 2017年度《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沒有對**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進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年度檢測。

4、**保安公司派遣到**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控制室的人員未取得保安員證,不了解保安員應具備的消防安全基礎知識,未履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職責。

**保安公司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號)第 18 條第 1 款有關規定,招用不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派遣到**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從事保安服務工作;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 號)第 18 條第 2 款的有關規定,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到位,事故發生時在**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不了解作為保安員應具備的消防安全基礎知識。

5、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作為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法定職責不力。

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未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 120 號令)第 10 條第 10 項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存在的消控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等問題。

6、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濱海新區政府派出機構,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關要求。

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消防安全組織不健全,管委會領導班子內無分管消防工作負責人,開發區消防工作由中塘鎮政府分管領導代管;開展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落實消防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不力。

7、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作為屬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對轄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備案的違法行為查處不到位。

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 號)第47 條規定的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大港倉庫建設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違法行為。

(五)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天津公司大港倉庫「10·28」 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人。

1、李*,**天津公司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2、陳*光,**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3、王*,**天津公司安全監管部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4、李*雷,**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總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5、程*,**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6、姜*浩,**天津公司大港倉庫行政主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7、劉*,**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小項目組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8、姚*,**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9、於*亮,以其弟於*有的名字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保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10、杜*軍,天津市濱海新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保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另有**天津公司、中*公司、君*公司 7 名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二)建議給予政務處分和誡勉談話的責任人員。

1、徐勝,中外運**(籌)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安全管理中心副經理兼中外運**儲運有限公司安監部經理,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安全管理工作檢查不深不細、流於形式,對**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邵長豐,中外運**(籌)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中外運**儲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監部,對下屬履行工作職責不力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張文燦,中外運**(籌)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兼中外運**儲運有限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到位,對副職和下屬人員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4、王舒軍,中外運**(籌)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經理,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下屬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況失察,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對下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5、汪劍,中外運**(籌)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管理部。對分管部門工作開展不力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6、陳獻民,中外運**(籌)有限公司總經理,履行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下級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7、陸兆林,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防火參謀,2018 年 4月起負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所在片區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任職期間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等消防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8、劉泉,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防火參謀,2018 年 4 月起負責配合陸兆林工作,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9、彭大德,2018 年 4 月任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大隊長,對下屬參謀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 史立剛,大港經濟開發區安監辦工作人員,負責開發區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督促轄區企業開展電氣火災綜合治理不深入、不徹底。對事故的發生在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李國增,大港經濟開發區安監辦主任,作為開發區負責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負責人,電氣火災專項治理等消防工作在開發區開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在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2、耿慶輝,中塘鎮鎮長兼任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負責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全面工作。對開發區消防工作重部署、輕督促檢查,導致電氣火災綜合治理等工作在開發區開展不力。對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3、耿光暉,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員,負責原大港區域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履行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督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大港倉庫建設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違法行為。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4、張善江,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員,負責原大港區域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履行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督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大港倉庫建設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違法行為。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5、王壽江,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負責質量監督站全面工作。對下屬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行為失察。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給予處理的其他建議。

1.**天津公司存在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9 條第 3 項的規定,建議由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對久凌天津公司處以 420 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天津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中*公司未對**天津公司租賃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建議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0 條第 2 款的有關規定,責令中*公司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人民幣罰款。

3、君*公司存在發現**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將消防設施始終設置在手動狀態,未將情況如實記錄等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修、保養建築消防設施的情形,建議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 129 號令)第 50 條第 1 項的有關規定,責令君*公司限期改正,處 3 萬元人民幣罰款。

4、**保安公司存在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到位等違法情形,建議市公安局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 號)第 43 條第 5 項的有關規定,對**保安公司處 1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5、責成中塘鎮政府向濱海新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6、責成濱海新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強化安全發展,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全市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入貫徹落實習關於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要認真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明晰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形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局面。

全市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以事故教訓為鑑,嚴格按照《關於加強物流園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落實監管責任,各司其職,通力配合,主動擔當作為,切實加強對倉儲物流行業的監督管理。消防部門要嚴格落實法定職責,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提高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成效,嚴肅查處倉儲物流企業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各類違法行為和隱患問題,要組織協調並持續做好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電器產品生產質量、建設工程電氣設計施工、電器產品及其線路使用、管理、維護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有效遏制電氣火災高發態勢。

(二)嚴格責任落實,深入排查消防安全隱患問題。

全市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的理念,強化責任擔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要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消防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消除火災隱患;要高度重視對貨物集中的倉儲企業、物流園區、道路貨運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對大型倉儲設施、公共運輸、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校園、醫院以及大型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要掛牌督辦、公開曝光,對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三)緊盯薄弱環節,開展倉儲物流行業專項檢查。

全市要深化倉儲物流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逐庫開展風險辨識,實現「一庫一檔」、「一庫一人」、「責任到人」,做到數量清、材料清、規格清,風險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清;重點檢查倉儲物流企業消防安全組織機構設立情況、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對火災隱患問題落實整改措施情況、對電氣線路和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維修情況。

(四)深刻吸取教訓,全面落實責任。

中外運**(籌)有限公司、中外運**儲運有限公司和**天津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對各類設備、設施尤其是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要定期做好檢查檢測和維護保養;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通過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增強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切實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水平、應急處置能力和初期火災撲救能力。

中塘鎮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結合實際研判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形勢,加強對大港經濟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機構,加強監管力量,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落實等相關工作。

(五)強化維保檢測,切實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消防設施維保、檢測單位要嚴格依法依規提供服務,按時、如實出具檢查記錄和檢測報告,發現問題要指導、督促、跟蹤委託方整改到位,保證服務質量。相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規範消防設施維保、檢測單位的從業活動,做好日常監管。相關行業協會要強化自律,督促本行業內機構在開展消防設施維保、檢測過程中提高標準,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確保消防設施維保、檢測工作切實發揮作用。

(六)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全市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強化企業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掌握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管理知識;要面向企業和社會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站、微博、微信等多種方式發布各類消防安全政務信息,普及消防安全政策法規,宣傳消防安全常識和應急處置要點,進一步增強市民消防安全意識和火災防範能力,形成「人人參與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圍。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化工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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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潤風電隸屬於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下屬管理機構北方大區寧夏區域公司管理,李儼為北方大區寧夏區域公司總經理兼華潤風電總經理;劉林軍為北方大區寧夏區域公司副經理兼華潤風電副經理;華潤風電海原呱呱山項目部負責人為田鵬、項目安全主管(EHS部主管)為丁青春、項目安全員為焦陽。
  • 中國廣播電視網絡公司原副總經理嚴亞軍等5人被提起公訴
    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孟志泉利用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董事、黨委副書記,原內蒙古包鋼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黨委書記,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黑龍江一鋼廠一氧化碳洩露 1人中毒死31人入院
    東北網1月17日訊(記者 張強)1月16日21時30分許,西林鋼鐵集團阿城鋼鐵有限公司發生了一起一氧化碳集體中毒事故。目前,事故已經造成1人死亡,31人中毒入院救治。事故原因初步確認為違章指揮、盲目施救造成的。  17日上午,哈爾濱市阿城區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
  • 海越能源:副總經理邱國良辭職
    每經AI快訊,海越能源(SH 600387,收盤價:6.49元)12月10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於日前收到公司副總經理邱國良先生提交的書面辭職報告。邱國良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請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邱國良先生將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 李勇出任中海油集團總經理,免去中石化集團副總經理職務
    李勇出任中海油集團總經理,免去中石化集團副總經理職務 微信公眾號「中國海油」 2020-09-07 18:36
  • 達州市應急管理局全面部署今冬明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會議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安辦148號、149號文件;傳達了貫徹國務院安辦(應急部)、省政府和達州市政府在12月4—6日召開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視頻)會議精神;通報了國家煤監局李大生副司長帶隊對我市煤礦安全工作暗訪督導檢查和吉林煤監局來達交叉執法檢查情況;會議分析研究了當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對今冬明春煤礦安全工作進行了再動員、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實。
  • 方大特鋼業績降無礙高送轉 重大事故仍6人年薪超千萬
    萬元;獨立董事戴新民10萬元;獨立董事王懷世10萬元;獨立董事朱力10萬元;獨立董事侍樂媛5.83萬元;獨立董事李曉慧5.83萬元;職工代表董事李紅衛195.35萬元;職工代表監事鄧斌104.01萬元;職工代表董事陳雪嬰7.63萬元;財務總監吳嘯42.87萬元;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詹柏丹24.01萬元;副總經理梁建國19.43萬元;副總經理凌建安14.33萬元;總工程師汪春雷54.57萬元;總經理助理吳峰
  • 順義燃氣爆炸致4死10傷事故處理結果公布:多人被追究刑責
    新京報快訊 據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12月3日,位於順義區牛欄山鎮的北京京日東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內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29萬餘元。近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對該事故的處理結果,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均被予以嚴肅處理。
  • 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引橋坍塌事故 安監總局稱肯定有問題[圖]
    圖為會後媒體記者就「哈爾濱陽明灘大橋通車不足一年垮塌」事故繼續追問新聞發言人黃毅。 中國網 攝影 楊佳     中國網訊 8月24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新聞發言人黃毅介紹情況後回答了國內外記者的提問。
  • 三生國健關於董事辭職及補選董事、副總經理辭職的公告
    三生國健關於董事辭職及補選董事、副總經理辭職的公告
  • 永鼎股份聘任劉延輝、張國棟、吳春苗為公司副總經理
    挖貝網 7月8日消息,近日永鼎股份(600105)於2020年7月7日以現場和通訊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在公司多功能會議室召開公司第九屆董事會2020年第四次臨時會議,會議應參加董事6名,實際參加董事6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以6票同意、0票反對和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公司副總經理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