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政府原副旗長,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賈淨博等6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賈淨博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貪汙罪、受賄罪等17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長江、韓勇、段寶等40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採礦罪等23項罪名,分別被判處十八年到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其餘20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串通投標罪等,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同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罪名和情節,分別判處不同數額的財產刑。
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賈淨博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賈淨博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其所犯罪行和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幹部群眾以及被告人家屬共10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