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藥,直接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可是,有些人卻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利慾薰心,明知是假藥,卻仍生產、銷售,嚴重損害著社會公共利益。
近日,曹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魏某某生產、銷售假藥,何某某等6人銷售假藥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曹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魏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六萬元;支付銷售價款三倍賠償金人民幣二十三萬二千一百一十元;在全國性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發布停止使用涉案藥品的公告。被告人何某某、朱某、張某某、朱某某、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二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一萬零二百元至三十四萬元不等;支付銷售價款三倍賠償金人民幣一萬五千三百元至五十萬三千五百二十元不等;在菏澤市主流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發布停止使用涉案藥品的公告。
基本案情
辦案情況
檢察機關受理此案後,審查認為,假藥問題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對此高度重視,決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認真審查案卷內容,從上萬條微信交易記錄中一一篩選核對犯罪交易記錄,對其中有異議的金額多次對被告人進行詢問核實。通過細緻審查核實,準確掌握被告人銷售假藥的金額,使得被告人無所遁形。開庭審理時,檢察機關所提出的銷售假藥的金額,被告人與辯護人均無異議。法庭經過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訴求,同時被告人也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表示服從判決。
法條連結: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二)被汙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溫馨提示:
購買藥品時,請不要從私人渠道或者個人微信上購買,也不要貪圖小便宜而購買,更不要購買「三無」藥品,應從正規醫院、藥店購買,購買時注意查看保質期及生產日期。如發現可能涉嫌銷售假藥、劣藥的,請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曹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