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紀實第42期:
「染色」的臘肉
冬天將至,不少人開始準備醃製或購買臘肉,臘肉是四川人餐桌上常見的一道傳統美食,好的臘肉色澤金黃,有淡淡煙燻香味。然而有一些商家,為了省工序又「出賣相」,不顧食品安全,用明文規定不能食用的工業染料給臘肉上色。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日,眉山市彭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染色臘肉」案件,依法從嚴懲處食品安全犯罪,給觸碰食品安全高壓線者深刻教訓,為「舌尖上的安全」築牢法律保護屏障。
臘肉廠裡的紅色粉末 沾手顏色數日不退
2019年11月11日,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一醃臘製品廠進行執法檢查,抽樣了一批臘肉,並對同批次的臘肉進行了封存。執法人員在廠房處理間鐵架上發現一瓶紅色粉末並進行了扣押,老闆曾某某告訴執法人員,粉末為紅曲紅。
第一批臘肉抽樣檢查,常規指標並無異常。但執法人員發現,曾觸摸過紅色粉末的手被染色,顏色數日不退。
12月9日,該紅色粉末被送檢,檢驗結果為酸性橙II。12月19日,執法人員將查封在烘烤間的臘肉進行了七個批次的酸性橙II項目抽樣送檢,檢驗結果第1-3批次、第1-4批次不合格,共涉及酸性橙II「黃臘肉」300餘斤。
紅曲紅是一種食用色素。而酸性橙Ⅱ屬於化工染料,在工業上主要用在羊毛、皮革、紙張等的染色。根據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品種名單(第五批)》文件,酸性橙II屬於名單所列非食用物質。
臘肉銷路不好 夫妻成都買染料
案情回顧: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醃臘製品廠為曾某某、江某某夫妻二人經營,兩人從事臘肉生產十餘年。2019年4月1日,曾某某在眉山市彭山區鳳鳴鎮租用了一處房屋用於生產臘肉。
2019年6月,曾某某、江某某生產傳統「黃臘肉」300餘斤,因使用電烤房生產的「黃臘肉」顏色不夠金黃、賣相不好,以低價銷售。為此,二人商議去成都購買臘肉染料。
2019年6月底,江某某開車載曾某某到雙流區某市場,曾某某向一幹雜店老闆詢問,臘肉不好看怎麼辦,老闆說可以解決。曾某某遂以120元價格購買1斤左右無商標、廠家、使用說明的紅色粉末。回到廠房後,曾某某將紅色粉末倒入塑料瓶中存放備用。
2019年11月初,曾某某指導工人,在生產「黃臘肉」的過程中將紅色粉末倒入桶中加水勾兌成染色液,將醃製好的臘肉清洗後浸入桶中進行染色,再對染色的臘肉進行烤制。
11月10日,第一批染色「黃臘肉」做好。11日,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到該廠執法檢查。隨後,因檢出涉及酸性橙II「黃臘肉」300餘斤,該廠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查封。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某、江某某於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決: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年內禁止從事臘肉生產
曾某某供述,傳統生產「黃臘肉」,要加入大量鋸末,既增加了成本,也會產生很多煙霧,對環境造成影響。購買紅色粉末對「黃臘肉」生產環節進行上色,是因為覺得既省成本,不被查環保,賣相好又能賣錢。在法庭最後陳述中,曾某某表示「真心悔過,因沒有文化不懂法才走了錯路。」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在生產臘肉過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酸性橙II,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又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曾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江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扣押的酸性橙II及含有酸性橙II「黃臘肉」300餘斤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銷毀;禁止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臘肉生產。
「食品是人類生存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直接關係著人民群眾的生活, 中央對食品安全三令五申強調,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嚴懲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案件承辦法官楊德勇特別告誡食品生產者,要依法依規生產,不能為了節約成本、賣相好看等原因、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侵犯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不管是以不明知或其他原因為由進行辯解均將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