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湖南長沙市嶽麓區潭州大道荷葉路口,一輛救護車與一輛水泥罐車發生相撞事故,造成1死4傷。事發當日早上,死者林某立在其小區門口被車碰傷,隨後叫來救護車送醫,不想在途中出事。事件發生後,交警部門及時趕赴現場處置,目前交警部門正在進行事故調查。
本次事故中涉及的責任劃分需要交警部門結合現場情況進行判定,如果相關當事人對於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聽律法律解讀此事件:
首先救護車行使道路優先權的條件
我們都知道,在道路上開車要注意給救護車讓道。因為救護車承載著治病救人的重大使命。但是,那是不是就是說,救護車就可以在道路上肆意行駛了呢?自然不是這樣。
救護車免責,必須準守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緊急任務、確保安全、使用警報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法律給予救護車在運送病人的途中闖紅燈的特權,本意是為拯救生命,因為,對於那些危重病人而言,搶先一秒有可能就贏得一線生機。然而,因救護車闖紅燈等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也並不少見,拯救生命的同時卻可能傷害了另一條無辜的生命。
究其原因,是相關法律規定不夠嚴謹,給了事故雙方「各自解讀」的空間。救護車雖然有特權,但如果不在遵守安全的前提下闖紅燈,就很容易導致車禍發生。
救護車使用道路優先權的三個前提,一個都不能少。
1、救護車只有在執行緊急任務時,而不是每一次接送患者都可以闖紅燈。
2、必須確保安全,這個沒有客觀標準,僅靠司機的主觀判斷,這點是需要法律修正完善的。理當有一個標準操作規程,駛入入路口應減速並進行觀察,在確認周邊車輛行人都注意到救護車準備橫穿馬路的情況下,才快速通過,才是謹慎的做法。如果沒有標準可循,把「確保安全」只寄託於司機主觀判斷上,實在不靠譜。
3、使用警報器,救護車不開警報器的情況下闖紅燈、超速行駛等,車輛和行人根本得不到提前預警。這種情況下,怎麼能做到及時避讓?
對於警報器的開啟,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是「必須」。這意味著不拉警報闖紅燈,儘管極具危險性,卻是合法的。此前在有的司法判例中,法官就以此為依據,認定救護車未鳴報警器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這樣的合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也難怪許多人難以接受。
綜上可見,緊急任務、確保安全、使用警報器,救護車免責這三個前提,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擁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但優先通行權絕不該成為毫無約束的特權。
交通事故賠償
事故造成五車不同程度受損,救護車上乘車人林某立、蔡某、林某誼、高某及救護車駕駛人張某等5人受傷,其中林某立因傷勢嚴重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13時47分死亡。
目前,受傷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有人傷亡,就必然牽扯到賠償的問題。具體怎麼賠償呢?
交通事故具體賠償項目及計算公式如下: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夥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鑑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否按主次責任分成
該起事故造成了林某立搶救無效死亡。那對於林某的死亡賠償金是怎麼說的呢?
交通事故傷害賠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上文我們知道,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如要按城市標準計算,受害人要麼是城鎮戶口,要麼是連續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1)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2)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 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 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發生交通事故叫救護車,誰知在救護車上卻發生了更大的交通事故,直接喪命。林某的遭遇真的是讓人意外又痛心。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