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貴州遵義中院審理了一起因流浪狗致人損害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貴州高院官方公眾號通報了案件詳情。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20日,昝某在正安縣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被一條黃色土狗撞倒摔傷,入院治療後,鑑定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十級傷殘。
昝某家屬報警後,經派出所民警調查發現,該土狗系萬某餵養,萬某稱其僅有投餵行為,不應擔責。
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故昝某向正安縣人民法院訴,請判令萬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正安法院審理認為,萬某經常向該狗投餵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即便該狗是流浪狗,由於萬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進行投喂,使該狗對萬某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經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遂判令萬某賠償昝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
萬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
為妥善化解糾紛,承辦法官通知雙方到庭調解。在逐一安撫好雙方情緒後,通過耐心分析投餵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影響,列舉類似案件的審調情況,以情動人,以法明理。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並當庭兌現了40000元賠償款。
法官提醒
——當今社會,很多公眾看到流浪動物,都會觸及惻隱之心,施以援助,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值得讚賞。但是,愛心人士較為固定的投餵行為不可避免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易導致流浪動物聚集,長期生活在社區之中,由於流浪動物可能攜帶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傷人屬性,而投餵人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又較低,勢必會增大社區公共環境的危險性,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流浪動物,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將它們送往專門收容機構,或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收養,通過圈養、栓鏈等方式防止其對他人造成損害。
——城市中出現的很多流浪貓和流浪狗中不乏被拋棄或遺失的寵物,如果這些寵物造成他人的損失,原則上應由它們的原主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遺棄動物,還是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動物逃逸,其行為都加劇了動物對人和社會的危險性,而損害正是由於動物在失去人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動的危險性所導致。因此,為了社會公眾利益,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利益,遺棄、逃逸動物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自己遺棄動物或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所以請照看好你們的愛寵,別讓你的寵愛,變成對他人的一種傷害。
瀟湘晨報綜合貴州高院、遵義中院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