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簡述
日前,一則「因經常投餵的流浪狗撞倒路人而惹上官司,好心投餵者最終賠了4萬元」的新聞,引發眾多網友熱議。據了解,去年9月,遵義市正安縣一位60多歲居民昝某,在買菜回家途中被一條流浪狗撞倒摔傷致殘,產生7萬元左右的損失。經調查,附近居民萬某長期向該流浪狗投食,但其認為自己並非這條狗的實際主人,不應擔責。訴訟後,法院審理認為,萬某經常向該狗投餵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而且,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由於萬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進行投喂,使該狗產生了依賴性,遂經常在附近流浪,繼而引發了本次事故。一審法院判令萬某賠償昝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萬某不服上訴後,在二審承辦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表示達成調解意見,由萬某當庭向昝某賠償4萬元。網友們對此事的判決和處理結果看法不一,甚至發出了「還能否向流浪貓狗獻愛心」的質疑聲。
■ 律師有話說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民事調解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其基本原則之一是當事人自願。本案中,萬某與昝某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庭兌現了協議內容,對此我們應當予以理解和尊重。然而,就本案的具體案情和判決結果來看,還有一些值得商榷之處。比如,昝某作為路人無辜受害,且不屬於意外事件,理應有人為此承擔侵權責任,但在找不到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且只能要求與流浪狗存在具體關聯的萬某進行賠償。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侵權行為的實施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具體到本案,昝某摔傷致殘是因流浪狗撞擊所致,而萬某的日常投餵行為並不會導致該種情況的必然發生。即便沒有萬某的投喂,該流浪狗仍然可能會在事發地附近或別處繼續流浪,可能對路人進行攻擊或造成其他意外損害。
而且,在處理人身損害類案件時,需要首先明確最直接的侵權人是誰,而不是在找不到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要求其他相關人直接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流浪狗之所以流浪在外,威脅到附近行人的人身安全,實際是因為流浪狗實際的主人或故意遺棄、或大意丟失所導致。因此,當流浪狗對他人造成損害時,狗的實際主人應當作為直接的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今,萬某承擔了相應責任,可以在找尋到實際主人後向其追償。
此外,各地政府已陸續針對流浪狗的治理出臺了明確規定,那麼,相關部門也應當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該流浪狗長期出現在事發地附近,一方面可以認為萬某的投餵使其產生了依賴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為社區、街道、城管等相關部門在犬只管理中存在失職所致。在無法找到該流浪狗的實際主人的情況下,相關部門需對昝某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同樣,也可以在日後查明直接侵權人後再向其追償。
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公權力部門不能僅僅為了息訴罷訪而脫離基本的人情法理,更不能簡單地附以「和稀泥」式的判決或調解。越是令人不明就裡的案例,其結果就越需要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釋法明理,使大家心悅誠服,並以此弘揚法治精神。
顧曉 江蘇鐘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 點評
法國思想家盧梭曾說過,「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裡,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製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取代權威的力量。我所說的就是風尚、習俗,而尤其是輿論。」因此,司法裁判者要關注法律實施的效果,更要關注那些使法律成為法律的東西。一道「理法兩平」「情法均衡」的司法裁決,才能夠讓人心悅誠服,經得起時間與公眾的考驗。
欄目主持 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