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新規要來了!列明八項經營禁止行為,融資性信保業務全面收緊

2021-01-09 新浪財經

來源:國際金融報

信用保證保險即將迎來新規!

11月21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已於近日向各銀保監局、財險公司下發《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擬對2017年發布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進行全面修訂。

多名受訪業內人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近年來,信用保證保險發展迅速,其在推進普惠金融業務方面的確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經歷P2P暴雷潮等事件後,監管層看到了其中的許多新問題,《暫行辦法》顯然已不太適用,而且《暫行辦法》效力只有3年,2020年7月11日將到期。

記者對比《暫行辦法》和《意見稿》發現,《暫行辦法》中11次提及網貸及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相關信息,但《意見稿》中卻再無「網貸」二字。而在《暫行辦法》中僅出現過一次的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卻成為《意見稿》中的主角,出現頻率高達22次,並對其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監管要求。

《意見稿》核心要點及變化

01

提高險企融資性信保業務準入門檻

《暫行辦法》中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僅提出一點資質要求,《意見稿》則提出了六大資質要求。

根據《意見稿》,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債務人在債務融資行為中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非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

第四條 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除符合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的,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50%)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9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80%;

(二)總公司應當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

(三)應當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後監測管理的業務作業系統;應當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和監控的風險管控系統,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通過網際網路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由總公司集中承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02

鼓勵發展小微企業貸款信保業務

第五條 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其中,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4倍(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4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其中,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

通過網際網路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單個履約義務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單個履約義務人為法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03

擴大經營禁止行為至八項

《意見稿》在《暫行辦法》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險企開展信保業務的禁止經營行為,明確提出險企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不得為自然人等方面。

第七條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損失已確定的業務;

(二)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被保險人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的業務;

(三)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

(四)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承保與同一融資合同項下期限或金額不相匹配的業務;

(五)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籤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

(六)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出具與信保業務保單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險文本;

(七)自行或委外開展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八)銀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04

提高信披要求 & 新增費用釐定要求

第八條 保險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按照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就保險產品、保單查詢連結、客戶投訴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網際網路機構等內容,在官網顯著位置進行披露,且單獨設置投保意願確認界面,由投保人主動確認後進入投保流程。同時,要求合作的網際網路機構在業務顯著位置對上述內容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謹慎評估風險,準確測算風險損失率,並結合履約義務人的綜合承受能力,合理釐定費率。

05

建立承保可回溯機制 & 細化流動性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信保業務的承保標準和操作規範。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建立承保可回溯機制,並按照《保險法》要求保存相關資料;通過網際網路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對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驗證,完整記錄和保存網際網路保險銷售行為信息,確保全面記錄、不可篡改。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流動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對信保業務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保險公司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壓力測試應當包括應對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償付能力風險等方面的措施。

記者 羅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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