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墜入愛河的女子都會夢想著
自己有一天能夠穿上那潔白的婚紗
嫁給那個自己愛的人
為此,她們可以付出很多,忍受很多
陸川一名女子
與人戀愛同居長達五年之久
才知曉人家早已「結婚」
這當中,還牽涉了不少錢財糾葛
近日,陸川法院馬坡法庭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李某婷與被告吳某航於2013年相識,不久後便建立戀愛關係,並於2015年開始同居生活。期間,李某婷一直以結婚為目的與吳某航真誠交往,2013年至2019年,李某婷與吳某航戀愛同居將近六年時間。
同居期間,李某婷做了兩次終止妊娠手術,最後一次是2019年3月28日。終止妊娠的起因是:相識六年以來,李某婷滿懷期待地想跟吳某航登記結婚,但吳某航卻以各種理由推脫。直至2019年3月,李某婷發現吳某航在與自己交往的六年時間裡刻意隱瞞其「已婚」的事實,即吳某航跟案外人有在家鄉按照農村習俗舉辦過婚禮,且一直跟案外人有聯繫。李某婷發現以上事實,猶如晴天霹靂,多年的付出如今功虧一簣,之後事情又得不到回復、解決,繼而作出終止妊娠的決定。
李某婷認為,由於吳某航的過錯行為,導致自己終止妊娠產生的費用,應由吳某航承擔。此外,雙方同居期間,自己多次將個人積蓄轉帳給吳某航,共計78443元。
李某婷認為,兩人雖然是同居關係,但涉案款是李某婷的個人財產,而非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不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李某婷向陸川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吳某航向李某婷支付終止妊娠醫療費15978元(審理中變更為19305元)、營養費5000元,請求判決吳某航向李某婷返還財產78443元。
吳某航辯稱,醫療費同意賠償,但對李某婷要求返還財產78443元有異議。自己與李某婷交往期間也轉很多款給她,李某婷有一次拿了被告三萬元給她哥哥買車。
陸川法院馬坡法庭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屬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因治療產生的費用,另一方應給予照顧、幫助。原告在與被告同居期間產生的醫療費19305元,在審理中被告表示認可並同意承擔,本院採納該意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財產78443元及支付營養費5000元,原告沒有充足的理由和證據證實,被告也予以否認,法院不予採納。
戀愛有風險,同居當謹慎
希望戀愛中的女人
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保護好自己
切勿非法同居啊!
來源:玉林生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