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質保金的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合同是否有效不以是否約定質保金為前提條件。那麼,沒有約定質保金的工程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網友諮詢:我知道我們現在國家規定的質保金比例不能超過3%,但是,最近我們與發包單位在籤署施工合同的時候,他們仍然要求質保金的比例為5%。請問這樣的要求合理麼?法律上講有效麼?
貴州氧源律師事務所張月浪律師解答:
質保金比例高於3%的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可能會無法備案。例如,為落實住建部和財政部的管理辦法,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隨後就發布了《關於調整招標文件備案中工程質量保證金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建招標〔2017〕263號)。根據該通知,「招標人要求預留質量保證金的,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2017年7月1日起備案的招標文件,按本通知進行調整。」
合同是否有效不以是否約定質保金為前提。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質保金,還可以約定更嚴厲一些的條款,以保障合同順利履行。
張月浪律師解析:
項目工程質保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
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3%)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