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家知道很多交易需要籤訂合同,但是對於合同也是有很多類型的,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那麼格式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認定?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格式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一般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二、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格式條款合同在特定情況下是有效的。
1、格式條款無效的判斷標準:
(1)違反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2)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格式條款無效。 「由于格式合同條款訂入合同並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相對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對此類合同條款,就應當依據民法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作為判斷依據。」
2、格式條款有效的判斷標準:
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的格式條款有效。
三、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1、有違公平原則之虞的風險
格式合同制訂者過於強調保護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違反公平原則從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
2、免責條款風險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同時規定:「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3、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四)特別條款的效力優于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風險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五)對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釋風險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通過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格式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等相關知識,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來源:找法
內容如有不妥,請點擊頭像-私信聯繫小編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