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及網際網路發展,一些犯罪集團披著合法的外衣招聘員工,很多不明就裡的年輕人一不小心就被騙了進去。11月19日,正義網邀請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的檢察官吳思竹,開講第十一期檢察官公開課,教網友如何在求職過程中擦亮眼睛,避免進入涉及網絡賭博、電信詐騙、傳銷等業務的「毒」公司。
柬埔寨打工月薪過萬
會中文聊天即可?
「境外賭博網站往往熱衷於在國內招聘員工。」吳思竹介紹,他們通常在網絡上某些貼吧裡發布賭場招聘信息,夾雜著諸如「菠菜」「小白」「新盤口」「坐標西港、波貝」等暗語。
那麼境外賭博網站為何喜歡招聘國內人員呢?「是因為他們看重國內員工懂中文,方便與國內參賭人員交流。而且國內員工容易開通『手機卡、銀行卡、U盾』三件套,便於將境外賭博資金洗白,回流到國內莊家手中。」吳思竹回答道。
吳思竹分享了一個真實案例。山東省濟南市一家餐館的傳菜工小瑞,每月收入僅3000元,偶然從網絡招聘平臺看到一則柬埔寨的高薪招工信息,「底薪6000元,還包出國的機票」,於是應聘遠赴柬埔寨。上班第一天,主管發給他一大堆資料,讓他學習如何在網絡上聊天,扮演不同角色拉人到賭博網站線上下注。他突然發現「被坑了」,可護照已經被收走,又拿不出錢賠付違約金,只能等半年合同到期後才回到國內。
小瑞就是許多被騙至境外賭博網站的打工人縮影。吳思竹提醒:「『朝九晚五,月薪過萬,出國打工,工作地點在柬埔寨。舒適的工作環境,工資每日結清,不拖薪』,這種招聘一定不要去,十有八九涉嫌網絡賭博。在選擇工作時,一定要通過正規途徑合法出國打工,切不可因一時的金錢誘惑走上不歸路。」
打打電話就能月薪八千
你心動嗎?
電信詐騙團夥也是「毒」公司的一種,與境外賭博網站類似,他們通常以高薪誘騙打工人員入職,進而把他們培訓成「話務員」。
吳思竹介紹,廣東省公安廳曾經打掉的境外電信詐騙窩點,從外表看起來就是個普通的獨棟沿河別墅,然而裡面擺了一桌子的電話、電腦、手機、銀行卡,僅僅是一個客廳裡就設置了幾十個無線路由器。桌子上放著一大摞客戶個人信息,現場還有一大批「詐騙劇本」,裡面詳細到客戶的每一種回應要如何回復,非常縝密。一單詐騙成功後,「老闆」獲取大部分詐騙犯罪所得,在別墅內的「話務員」可以獲得5%-20%的回扣。「底薪5000元,一個月平均也能拿8000元,」吳思竹說道,「很多嫌疑人一開始是被騙來的,但待下來後被金錢吸引,也自願留下了。」
「靠正經勞動所得的錢,用起來才踏實,千萬不要投機取巧。」吳思竹囑咐年輕人,在找工作時要擦亮眼睛,對於要求很低的高薪工作,要多打幾個問號,切忌以身試法。
「買一輛瑪莎拉蒂」
「我一定可以的」
說到容易誤入的「毒」公司,不得不提到傳銷組織。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下線」,通過「下線」交納「會費」等形式非法獲得財富的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用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新型傳銷已發展為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財富誘惑,讓你拉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血本無歸的形式。
吳思竹分享了一個真實案例,2020年3月下旬,黃埔公安穗東派出所接到舉報,反映轄內南灣社區一出租屋每晚會定時傳出「歌聲」,影響附近居民正常休息。民警到了現場發現,一間狹小的出租房裡面住了7、8名青年男女,牆上貼著「買一輛瑪莎拉蒂」「我一定可以的」等手寫標語。經審查,該傳銷組織以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為幌子,以推銷商品、「拉人頭」繳會費的方式, 在廣州、東莞兩地設立15個犯罪窩點,實施非法傳銷。
出租屋內牆壁上貼著的各類激動人心的標語
初入社會、閱歷較淺的學生最容易成為傳銷組織控制的目標。那麼,我們應該怎樣有效辨別傳銷組織,避免「入坑」呢?
吳思竹分享了傳銷的三個特徵:
入門費
是否需要憑藉認購商品或交納「會費」獲取加入資格;
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
計酬方式
是否以發展「下線」的數量計算報酬。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幫人辦套卡就賺兩千,
不拿白不拿」
與被騙從事非法賭博、電信詐騙、傳銷業務不同的是,有一些人在網上找工作時,輕信別人所說的高回報、零投入,主動開設多張銀行卡賣給他人,殊不知這也會構成犯罪。
在廣州工作的90後小夥常某,將自己辦的兩張借記卡和U盾,連同新辦的手機卡,一起賣給了朋友戴某,共獲利2150元,卻沒想到自己的銀行卡竟幫助犯罪分子實施了電信網絡詐騙。「我打工一個月才賺3000多元錢,幫人辦一套卡輕鬆得2000多元。我想,這麼好的事,不得白不得。」被警方抓獲時,他還振振有詞。
後戴某歸案,據他交代,他把10套卡都賣給了何某。何某向他收購時,曾表明銀行卡將會用於境外網絡賭博洗錢。戴某雖然覺得此舉不妥,但依然心存僥倖。當他得知自己倒賣的銀行卡被騙子用來瘋狂作案時,為自己貪圖私利、危害社會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
吳思竹再次提醒廣大網友,切勿買賣銀行卡,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凡是將本人的銀行卡、電話卡以出售、出租、轉借的方式提供給他人用於電信網絡詐騙或者其他違法犯罪的,司法機關都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只是個打工的
怎麼就犯罪了呢?
有的打工人被警方抓捕後覺得很委屈:「我只是個打工的,怎麼就犯罪了呢?」正義君這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如果在不法的公司打工,「老闆」和「打工人」分別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正義君想說,社會多陷阱,打工人不易,千萬別為了高薪落入「毒」公司的陷阱。辛苦賺來的錢用著才踏實,而辛苦賺來的錢,更要小心謹慎看牢,不要再被「毒」公司騙走啦!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