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德股份計提大額減值信披違規 董事長陳立志收警示函

2020-12-25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8日訊 昨日,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網站公布的關於對諾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諾德股份」,600110.SH)及有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吉證監決〔2020〕15號)顯示,2020年9月,吉林證監局對諾德股份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諾德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諾德股份2019年計提客戶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應收款項信用減值損失1.23億元,計提公司子公司青海電子材料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技術改造的設備資產減值損失3056.34萬元。前述計提大額減值事項未以臨時公告形式對外披露,僅在2019年年報中進行披露,存在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公告的情形。

諾德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陳立志、總經理許松青、董事會秘書李鵬程、財務總監王麗雯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規定,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諾德股份、陳立志、許松青、李鵬程、王麗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諾德股份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諾德股份前身為中國科學院長春應用化學研究所於1987年創辦的長春熱縮材料廠,公司旗下主要生產基地均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1997年10月7日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成為中國科學院系統首家上市公司,股票代碼600110。截至2020年12月3日,諾德股份大股東為深圳市邦民產業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75%。

陳立志自2018年9月21日至今任諾德股份董事長。陳立志,男,1979年生。曾任誠志(香港)電子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深圳諾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諾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現擔任深圳諾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諾德天下實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市邦民產業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8年9月起任公司第九屆董事會董事長。

許松青自2015年7月24日至今任諾德股份副董事長、自2017年5月31日起任諾德股份總經理。許松青,男,1982年生,長江商學院EMBA,曾任深圳市安聯訊電子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深圳諾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主要擔任深圳諾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諾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職務。現任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副董事長、總經理。

李鵬程自2017年7月20日起任諾德股份董事會秘書、自2018年9月21日起任諾德股份副總經理。李鵬程,男,1984年生,北京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蘭州大學法學碩士,曾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總部高級經理、營業部副總經理。現任諾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兼任江蘇聯鑫電子工業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諾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

王麗雯自2016年1月5日起任諾德股份財務總監。王麗雯,女,1969年生,大學本科,高級會計師,曾任瀋陽東北閥門公司財務主管;遼寧新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財務副總監;深圳市桑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溫州奕龍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16年1月起任公司財務總監。

2020年4月49日,諾德股份披露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計提信用減值損失1.23億元,變動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客戶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已宣告破產重整,公司對此客戶應收款項計提了信用減值損失等所致;公司計提資產減值損失3056.34萬元,變動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按新金融工具準則將計提的應收款項壞帳準備調至信用減值損失及子公司青海電子技術改造的設備計提減值損失等所致。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警示函原文:

關於對諾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0〕15號

諾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2019年計提客戶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應收款項信用減值損失122,816,966.73元,計提公司子公司青海電子材料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技術改造的設備資產減值損失30,563,431.24元。前述計提大額減值事項未以臨時公告形式對外披露,僅在2019年年報中進行披露,存在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公告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陳立志、總經理許松青、董事會秘書李鵬程、財務總監王麗雯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規定,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陳立志、許松青、李鵬程、王麗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0年12月17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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