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 秦海峰)為有效做好山西省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山西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 《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分階段進行自查、審核、清廢等相關工作。
此次清理的範圍是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屬於規章、規範性文件,但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等。清理重點是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包括但不限於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設置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準入限制等。
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等。
違法違規實行區別性、歧視性優惠政策;在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監管執法中,違法違規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等。
不當幹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違法幹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等。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制定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能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能的部門負責清理。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牽頭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此次清理,將分自查梳理、審核排查、公開清廢、總結匯報四個階段進行。其中,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門根據清理的範圍和重點,對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開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廢止的政策措施清單。4月30日前,各地、各部門在自查清理的基礎上,對本地區、本部門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廢止的政策措施進行審核排查。5月31日前,各地、各部門對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並按程序予以廢止或者調整。其中對於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合理的過渡期,過渡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廢止的政策措施清單、調整的政策措施內容、設置過渡期情況以及符合例外規定政策措施的實施期限等要及時向社會公布。6月15日前,各市和省直各部門就清理工作開展情況、廢除和調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進行全面總結。7月1日前,全省清理工作報告將報送國家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