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對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等作出了規定。日前,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名學齡前兒童因違規搭乘電動自行車受傷,被判自身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9年2月19日傍晚,雷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乘5周歲的孫子陽陽(化名)回家,但既未安裝安全座椅也未佩戴安全頭盔。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宜興市高塍鎮一處交叉路口時,與對向行駛的雷某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陽陽面部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雷某無責任。
2019年9月,家長以陽陽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2萬餘元。審理中,李某辯稱,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不認可,其與雷某隻是碰擦而非相撞。李某還提出,雷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乘未滿十二周歲乘員應承擔相應事故責任。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此外,《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本案中,雷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學齡前兒童陽陽,既未使用安全座椅亦未佩戴安全頭盔,對陽陽所受的損害具有一定過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李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根據人身損害相關賠償標準,事故共造成陽陽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2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付陽陽9萬餘元。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責任編輯:朱佳琪(EN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