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提出建議,在粵港澳大灣區方面,白鶴祥建議應儘快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用以解決大灣區內,在兩種法系、三種不同法律制度下開展府際合作時面臨的法律衝突問題。
粵港澳大灣區的特殊之處在於具有「一二三四」的特徵,即一個國家、兩個制度、三個關稅區、四個核心城市。三個關稅區存在三種不同的法律制度,這種現實存在的差異要求在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制度協同上求得最大「公約數」,尋找最大「同心圓」。從另一方面而言,正是這種差異性使得三地法律制度協同具有更大的價值和意義。
白鶴祥認為,首先,與東京灣、紐約灣、舊金山灣相比,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最大問題是如何實現真正融合。大灣區如何在發展中克服制度的障礙,確保融合不僅僅停留在經濟合作層面,也實現社會治理制度的對接和整合,是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其次,粵港澳大灣區融合存在法律衝突。法律衝突是粵港澳大灣區區域經濟一體化面臨的重要問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法律體系差異,二是立法權限和程序差異,三是司法審判體系差異,四是行政管理差異。
再次,現有涉及粵港澳大灣區的政策文件尚待立法程序確認。2003年以來,內地與香港、澳門籤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後續籤訂了10個補充協議,以及再後來的《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白鶴祥認為,這些均為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促進條例》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與此同時,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經濟發展較好,市場開放程度較高,對於法律制度協同發展的需求也較大,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較好的基礎條件。
白鶴祥建議,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促進條例》應抓住五個重點。
一是明晰立法體例,二是明確立法模式,三是明確機構設置,四是成立專門的財政發展基金,五是妥善處理法律衝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