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理記帳機構:
為加強代理記帳行業監管,規範代理記帳市場秩序,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和六安市財政局《關於印發2020年度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財監〔2020〕394號)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六安市財政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隨機抽取六安東翔會計服務有限公司等9家代理記帳機構,抽取執法檢查人員6人,並在市財政局網站予以公示。市財政局檢查組於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期間對抽取的9家代理記帳機構開展了專項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共檢查9家代理記帳機構,其中5家機構正常開展代理記帳業務,3家機構未開展代理記帳業務,1家機構失聯。
市財政局檢查組對代理記帳機構辦公場所、營業執照、業務負責人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年度備案情況、經營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落實等情況進行了現場查看,並隨機抽取了代理記帳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稅務申報資料等會計資料進行了重點抽查。
檢查發現,正常營業的5家代理記帳機構基本能夠按照《會計法》、《代理記帳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業務;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業務負責人持有會計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從業人員能夠按規定進行繼續教育。
二、發現的問題
(一)個別代理記帳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少於3人。
上海晴億財務諮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藍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和六安眾知財務管理有限公司專職從業人員少於3人。
上述情況違反了《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四條:「申請代理記帳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三)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的規定。
(二)個別代理記帳機構登記備案從業人員未參加會計繼續教育學習。
六安一家財稅服務有限公司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會計繼續教育學習。
上述情況違反了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18號)第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的規定。
(三)部分代理記帳機構與客戶籤訂了代理記帳合同,但部分合同委託人未蓋章。
六安一家財稅服務有限公司和六安中藍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客戶籤訂的代理記帳合同,部分合同未蓋公章。
上述行為違反了《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代理記帳機構代理記帳,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的規定。
(四)個別代理記帳機構未建立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安中藍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上述情況違反了《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四條:「申請代理記帳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四)有健全的代理記帳業務內部規範。」的規定。
(五)個別代理記帳機構單位辦公地址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
六安眾知財務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場所搬遷後未向財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上述情況違反了《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八條:「代理記帳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規定。
(六)部分代理記帳機構會計業務不規範。
六安金算盤財務有限公司的部分會計憑證封面信息不全;上海晴億財務諮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和六安眾知財務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會計憑證封皮無會計及裝訂人員籤章,記帳憑證會計人員無人員姓名,以system等編號代替;制單、審核、記帳為同一人的情況;六安中藍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部分記帳憑證所附原始憑證不全。
上述行為違反了《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和第五十一條:「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一)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籤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籤名或者蓋章。」的規定。
三、檢查意見
(一)針對專職從業人員少於3人的問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增加從業人員並與從業人員籤訂勞動合同,發放人員工資等。
(二)針對從業人員未參加會計繼續教育學習問題,代理記帳機構會計從業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三)針對代理記帳委託合同不規範的問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籤訂合法合規的委託合同。
(四)針對未建立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問題。應按照規定,建立健全代理記帳財務管理制度、業務內部規範等各項制度。
(五)針對單位辦公地址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問題。應及時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六)針對會計業務不規範的問題。代理記帳機構從業人員應加強會計業務學習,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進一步做好會計基礎核算工作,規範代理記帳行為,提高會計核算信息質量。
(七)針對未開展代理記帳業務的六安東翔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六安市財瑞財務服務有限公司和六安皖信財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按照《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規定,規範開展代理記帳業務,並與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門報送《代理記帳機構基本情況表》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等相關材料。
請各代理記帳機構在接到本通報的60日內完成整改,並向市財政局書面反饋整改情況。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