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20年)1月14日,長沙的蔣先生在長沙縣中南二手車市場一家名為勝億名車的二手車店,花了將近30萬元買了一輛二手路虎攬勝運動版,沒想到距離買車不到10個月,11月10日下午,汽車就在行駛途中自燃了。
由於火勢較為兇猛,這輛二手路虎已經報廢,不能使用了。車輛自燃後,蔣先生多次找到二手車店協商事故鑑定與賠償事宜,但二手車行不願陪同鑑定,且只同意賠償蔣先生2萬元的損失費用,這樣的賠償方式讓蔣先生覺得不合理,「有些難以接受。」
二手路虎在行駛途中突然自燃
據蔣先生回憶,11月10日下午,自己開著車行駛在雷鋒大道上,就在汽車行至雷鋒大道與黃金西路交叉的紅綠燈路口時,二手路虎的前部突然燒了起來。
根據蔣先生提供現場視頻,記者看到,停靠在路邊的這輛黑色路虎車引擎蓋上方燃起熊熊大火,大火幾乎將整個車身包圍,與此同時,車身上部冒出滾滾濃煙,現場火勢較為嚴重。
「發現車輛前部燃燒後,我嚇壞了,趕緊將車停在路邊下了車,找來一個滅火器準備滅火,但是沒什麼用。」蔣先生說,隨後,他打了消防電話,10多分鐘後,消防員趕來現場將火撲滅,但自己的車已經不能用了,「可以直接報廢了。」
12月9日,記者在望城區一停車場見到了自燃後的路虎車,只見整臺車受損嚴重,引擎蓋和前擋風玻璃已經完全不見蹤影,車內零件裸露,除此之外,汽車的車門、駕駛座等部分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損。「我車上的一些送貨單等物品都被燒沒了,總計損失還沒計算。」蔣先生說。
自燃事故發生後,蔣先生找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協商理賠事宜。「保險公司的員工說,我這臺車沒有購買自燃險,因此不能辦理賠償。」隨後,蔣先生找到購買這臺車的勝億名車二手車店,準備找負責人易先生一同對受損車輛進行事故鑑定,再協商賠償事宜。
可令蔣先生沒想到的是,儘管自己多次找易先生說明情況與要求,但對方不僅不陪同自己對車輛做鑑定,且只承諾賠償2萬元,這讓他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
12月9日上午,記者來到勝億名車店門口,發現門口有幾位轄區派出所民警,而易先生卻不見蹤影。通過詢問,記者得知,此前,車主與店主雙方發生了一些摩擦,易先生離開了現場。
二手車店賠償2萬元,車主稱不合理
蔣先生稱自己購買的二手車還在保修期內。根據蔣先生出示的《車輛轉讓協議》,記者得知,在《協議》的備註一欄上寫道「負責該車兩年三萬公裡」的保修。「這是店主寫的,我的車買了不到10個月就出問題,當然在保修期內了。」
「就是因為店家一直不和我去做鑑定,所以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車輛自燃的,直到現在還沒弄清楚。」蔣先生說,二手車店負責人一直稱與店方沒關係,只答應給自己2萬元的賠償,也不同意和自己一起對車輛做事故鑑定。
不久,二手車店主易先生回到現場,並就此事進行了回應。「我的東西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有問題的話,車主也開不了這麼久,如果要去鑑定,車主可以自己去,我沒必要去。」易先生反覆聲稱,自己店內出售的二手車沒有問題,也不同意與蔣先生一同去鑑定。
易先生還提到,今年6月份時,蔣先生換了一個電瓶,11月份時,對方告訴他「電瓶冒火花」。「對於他新換的電瓶是否有質量問題,我們也不清楚。他告訴我汽車電瓶冒火花之後,我讓他趕緊將車開往修理店檢查一下,沒想到在這之後,車就自燃了。」易先生說。
對於6月份換電瓶一事,蔣先生也予以承認,但他否認汽車電瓶曾冒火花。「電瓶根本沒有冒火花,對方是亂說的。」蔣先生告訴記者,除了換電瓶之外,10月27日,他也在易先生的推薦下,來到一家維修廠,花了1650元給汽車換了一個低壓油泵。「11月2日的時候,車輛從維修廠出來,接著在11月10日就發生了自燃。」蔣先生說。
「按理來說,更換低壓油泵並不會導致汽車自燃。」易先生稱,對於車輛的事故鑑定,蔣先生完全可以自己去,「如果鑑定結果顯示,自燃不是車主本人原因,而是和我們車行有關的話,我們可以按合同來,按法律來,該負責的我們會負責。」
記者了解到,12月9日下午,蔣先生已來到長沙縣湘龍街道辦事處與長沙縣市場監管局反映情況。「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說,讓我們在10日上午10點,雙方一起去做鑑定,街道辦的工作人員也會安排市場監管所的人員,將這件事查清楚。」蔣先生說。
律師說法:如非人為所致,保修期內發生自燃可主張賠償
二手路虎在行車途中發生自燃,誰應該來為事故擔責?記者詢問了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律師。
劉明認為,在保修期內的車輛,發生自燃情況,除非有證據證明自燃系車主本身的原因造成,否則應認定車輛本身存在質量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車主可以據此向廠家和二手車店主張賠償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滿延坤 長沙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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