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5 15: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件詳情
一男子多次盜竊電瓶車、電瓶等,短短一個月內在同一地方作案8起。近日,雨山區人民法院對該起盜竊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未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絲刀1把、電動車1輛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所退贓款3990元依法予以追繳。
2020年4月24日,張某竄至馬鞍山市開發區某公司門口空地附近,使用螺絲刀拆解電瓶車及接線的方式,盜竊被害人何某「洪都」牌電動車內的一組(5個)原裝電瓶(「超威」牌,容量60V20A)。經馬鞍山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組電瓶價值人民幣365元。
初嘗甜頭的張某並未善罷甘休,而是選擇更加瘋狂的盜竊,在4月24日、4月28日、5月8日、5月14日、5月18日裡,盜竊了一輛電動車及7組電動車電瓶,經馬鞍山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441元,7組電動車電瓶價值人民幣2184元。
2020年5月20日21時許,當準備再一次作案的張某被群眾當場抓獲,民警到達現場後,並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示
被告人之所以屢屢得手,並不是其作案手段高明,而是其專挑麻痺大意的車主入手。被盜車主要麼是沒有啟動電子鎖,要麼是將電動車停好後忘記拔車鑰匙便離開,給了犯罪分子作案的機會。在此提醒各位電動車的車主們,任何時候都不要麻痺大意,平時停放電動車,應該選擇管理規範的停車場所,不能隨便停放在缺乏防範、無人看管的居民院落或街道路旁,更不能停放在燈光昏暗或太偏僻的地方,不給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機。
文字:研究室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原標題:《「竊格瓦拉」重出江湖?男子瘋狂盜竊電瓶車電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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